联合国安理会第136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62(20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63(2001)号决议
2001年7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435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64(200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以往关于阿富汗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和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决议,以及各项主席声明,
认定阿富汗局势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强调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全面遵守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所规定的措施;
2. 欢迎第1333(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委员会的报告(S/2001/511),并注意到其中所载的结论和建议,这是在委员会访问与塔利班控制下阿富汗领土接壤的国家进行协商后提出的;
3. 秘书长与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设立一个机制,任期为第1333(2000)号决议规定的措施实施期间,以:
(a) 监测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所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
(b) 向与塔利班控制下阿富汗领土接壤的国家和酌情向其他国家提供援助,以提高它们执行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所规定措施的能力,
(c) 核对、评估、尽可能核实和报告有关违反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所规定措施的资料并提出建议;
4. 考虑到特别是公平地域分配,决定监测机制的组成应包括:
(a) 在纽约的一个监测组,由包括一名主席的至多五名专家组成,监测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规定的所有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在军火禁运、反恐怖主义及相关立法、与购买军火和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洗钱、金融交易和贩运毒品等领域的执行情况;
(b) 一个执行制裁支助队,由监测组协调,成员至多十五人,具有海关、边境安全和反恐怖主义等方面的专长,派往上文第2段所述的那些国家,与那些国家充分协商和密切合作;
5. 监测组向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报告上文第3段规定的监测机制的工作,包括通过监测机制的专家作简报,并请执行制裁支助队至少每月一次向监测组报告;
6. 还请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
7. 呼吁所有国家、联合国和有关各方充分和及时地与监测机制合作;
8. 敦促所有国家立即采取步骤,酌情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执行和加强国内法律或规章针对本国国民和在本国领土上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措施,以预防和惩罚违反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所规定措施的行为,把采取此种措施的情况通知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并各国向委员会报告所有相关调查和执行行动的结果,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9. 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安排,用本组织的经费和通过为此目的而设的联合国信托基金来支持监测机制的工作,申明这个信托基金将由秘书长设立,鼓励各国向该基金捐款,和通过秘书长向监测机制捐助人员、设备和服务,并请秘书长将支持此一机制的财政安排定期通报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10. 表示打算根据监测机制通过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审查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决议所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
11.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35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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