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9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92(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93(2003)号决议
2003年7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479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94(200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重申承诺尊重刚果民主共和国及该区域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又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不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关切有迹象显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自然资源继续受到非法开采,在这方面并重申承诺尊重刚果民主共和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
欢迎缔结(2002年12月17日在比勒陀利亚签署的)《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过渡时期的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和随后设立民族团结和过渡政府,
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特别是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图里敌对行动持续不已,以及伴随发生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深感关切
回顾所有各方有责任为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的全面部署提供合作,
重申支持部署在布尼亚的临时紧急多国部队,并强调必须按照第1484(2003)号决议的要求,确保切实、及时地替换这支部队,以最佳方式促进伊图里的稳定,
注意到秘书长2003年5月27日关于联刚特派团的第二次特别报告(S/2003/566)及其建议,
又注意到安全理事会派往中部非洲的代表团2003年6月18日的报告(S/2003/653),
注意到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2003年4月4日颁布《刚果民主共和国过渡时期宪法》和2003年6月30日宣布组成民族团结和过渡政府表示满意鼓励刚果各方作出必要决定,以便让过渡机构开始有效运作,在这方面并鼓励它们让伊图里绥靖委员会产生的临时机构的代表参与过渡机构;
2. 决定将联刚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到2004年7月30日;
3.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第二次特别报告中的建议,并授权将联刚特派团的兵力增至10 800人;
4. 秘书长通过其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特别代表,由他召集支持过渡时期国际委员会,确保联合国系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所有活动取得协调,并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国际行动者在支助过渡的各项活动上取得协调;
5. 鼓励联刚特派团与联合国其他机构、捐助者和非政府组织协调,在过渡期间协助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改革安全部队、重建基于法治的国家、筹备和举行选举,在这方面并欢迎会员国支持过渡和民族和解的努力;
6. 核准按照秘书长第二次特别报告第35至第38段,暂时部署联刚特派团人员,以便在设立过渡机构的最初几个月内参加金沙萨多层次的安全系统,又核准按该报告第42段所述改组联刚特派团的民警部分,并鼓励联刚特派团在有迫切需要的地区继续支持警察的发展;
7. 鼓励捐助者支持建立一支统一的刚果警察部队,并核准联刚特派团提供为培训该部队而可能需要的其他援助;
8. 强烈谴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平民施加暴力,包括屠杀,以及其他暴行和各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尤其是对妇女和女孩施加性暴力,强调必须将肇事者、包括指挥人员绳之以法,并敦促所有各方,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进一步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侵害平民的行为;
9. 重申必须按照第1325(2000)号决议将性别观点纳入维持和平行动,回顾必须处理将对妇女和女孩施暴作为战争手段的问题,在这方面鼓励联刚特派团继续积极处理这个问题,并吁请联刚特派团增加部署女军事观察员和其他女性人员;
10. 重申刚果各方有义务尊重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平民的安全与福祉;
11. 敦促民族团结和过渡政府确保将保护人权以及建立法治和独立司法系统列为最高优先事项,包括按照《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的设想建立必要的机构,鼓励秘书长通过其特别代表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协调努力,特别是协助刚果民主共和国过渡当局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并鼓励非洲联盟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12. 声明深切关注刚果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的人道主义局势,并要求所有各方保证平民的安全,让联刚特派团和人道主义组织充分、不受限制地立即接触需要援助的人;
13. 强烈谴责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尤其是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图里的敌对行动中继续招募和使用儿童,重申安全理事会第1460(2003)号决议中向所有各方提出的要求,即要它们向秘书长特别代表提供资料,说明为使其武装部队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而采取的措施,并重申第1261(1999)号和其后各项决议中有关保护儿童的要求;
14. 强烈谴责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持续的武装冲突,尤其是最近在北基伍和南基伍发生的严重违反停火行为,特别包括刚果争取民主联盟(刚果民盟-戈马派)最近的攻势,要求所有各方按照2003年6月19日《布琼布拉承诺书》,立即无条件地全面停止敌对行动,撤到在坎帕拉/哈拉雷脱离接触计划中商定的阵地,不再进行任何挑衅行动;
15. 要求所有各方不再干涉联合国人员的行动自由,回顾所有各方有义务向联刚特派团提供完全、无阻碍的准入,以让它执行任务,并秘书长特别代表报告任何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情况;
16. 表示关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继续发生敌对行动,严重妨碍联刚特派团为开展《卢萨卡停火协定》(S/1999/815)第9.1章所列外国武装集团的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返社会或重新安置(解甲返乡安置)的工作而采取的行动,促请有关各方与联刚特派团合作,并强调这项工作必须迅速取得明显进展;
17. 授权联刚特派团协助民族团结和过渡政府,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其他有关机构协调建立全国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解甲返乡)方案之前,在多国复员和重返社会的框架内,将那些可能自愿决定进入解甲返乡进程的刚果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复员;
18. 要求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确保不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各运动和武装集团直接、间接提供援助,尤其是军事和财政援助;
19. 要求所有各方允许联刚特派团军事观察员自由进出,包括进出港口、各种机场、军事基地和边界过境点,秘书长在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图里部署联刚特派团军事观察员,并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各运动和武装集团的位置,以及有关军火供应和外国军事存在的情报,特别是经由监测该地区简易机场的利用情况;
20. 决定所有国家,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自本决议通过起,最初为期12个月,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图里境内活动的一切外国和刚果武装集团和民兵,以及不是《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缔约方的集团,直接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任何有关物资,和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咨询或训练;
21. 决定上文第20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
- 提供给联刚特派团、部署在布尼亚的临时紧急多国部队、统一的刚果国家军队和警察部队的供应;
- 供应完全为了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军事装备,以及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训练,但须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事先通知秘书长;
22. 决定在最初12个月终了时,安全理事会将审查刚果民主共和国、特别是该国东部的局势,如果和平进程没有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没有停止支持武装集团、没有切实停火、外国和刚果武装集团的解甲返乡安置工作没有进展,则将延长上文第20段规定的措施;
23. 表示决心严密监测第20段所定措施的遵守情况,并考虑确保有效监测和执行这些措施的必要步骤,包括可能设立一个监测机制;
24. 促请对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各运动和武装集团有影响力的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邻国,特别是卢旺达和乌干达,对它们施加积极影响,使它们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参加民族和解进程;
25. 授权联刚特派团在其武装单位部署的地区内,在自认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 确保其人员,尤其是执行观察、核查或解甲返乡安置任务的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 保护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和人道工作者;
- 促进改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条件;
26. 授权联刚特派团在伊图里县、并在自认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北基伍和南基伍,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完成任务;
27. 秘书长尽快在伊图里县部署一支旅级战术部队,其行动构想载于秘书长第二次特别报告第48至54段,包括按第1484(2003)号决议的要求在2003年8月中旬前增援联刚特派团在布尼亚的人员,特别是为了帮助稳定安全条件和改善人道主义情况,确实保护机场和住在营内的流离失所者,如果情况需要还帮助确保在布尼亚及其周围的平民以及联合国和人道主义组织人员的安全,最终在局势许可时扩展到伊图里的其他部分;
28. 断然谴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自然资源和其他财富来源的非法开采,表示打算审议可以用来终止这种非法开采的各种手段,殷切期待专家小组不久将提交报告,说明此类非法开采的情况及其与持续发生敌对行动之间的关系,并要求所有各方和有关国家向专家小组提供充分合作;
29. 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乌干达和布隆迪等国政府采取步骤使其关系正常化和合作确保其共同边界的相互安全,并上述各国政府彼此缔结睦邻协定;
30. 重申应在联合国和非洲联盟主持下,在适当时候召开非洲大湖区和平、安全、民主和发展国际会议,由该区域所有国家政府和其他有关各方参加,以加强该区域的稳定,创造条件,使人人都能享有在国境内和平生活的权利;
31. 重申毫无保留地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刚特派团全体人员,支持他们继续努力协助刚果民主共和国各方和该区域各方推动和平进程;
3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79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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