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9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96(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97(2003)号决议
2003年8月1日安全理事会第480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98(200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深为关切利比里亚冲突及其对该国人道主义状况的影响,包括无数无辜者不幸丧生,及其对该区域稳定的破坏性影响,
强调必须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使人权、包括儿童的福祉和复原能够得到尊重,平民的福祉得到保护,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工作得到支持,
提醒各方根据2003年6月17日在阿克拉签署的利比里亚停火协定承担的义务,
回顾第1343(2001)号决议第4段要求各国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间边界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
赞扬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特别是其主席加纳总统库福尔,在促进达成上述停火协定方面起了领导作用,并确认它遵照《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在利比里亚和平进程中已经发挥和必将继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又赞扬尼日利亚总统奥卢塞贡·奥巴桑乔致力给利比里亚带来和平,
还回顾2003年6月30日秘书长请安全理事会授权在利比里亚部署一支多国部队,
确定利比里亚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西非分区域的稳定和利比里亚的和平进程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授权会员国在利比里亚设立一支多国部队,以支持执行2003年6月17日的停火协定,包括为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活动的最初阶段创造条件,在现任总统离开、继任当局就职后,考虑到将由利比里亚各方达成的协定,协助建立和维持安全,确保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环境,并为部署较长期的联合国稳定部队以接替多国部队作准备;
2. 宣布准备设立这支后继联合国稳定部队,以支助过渡政府并协助执行利比里亚全面和平协定,并秘书长最好在2003年8月15日之前就这支部队的规模、结构和任务向安理会提出建议,随后至迟于2003年10月1日部署这支联合国部队;
3. 授权联塞特派团在最多30天的有限时期内向多国部队中的西非经共体先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支助,但不损害联塞特派团在塞拉利昂境内执行任务的能力;
4. 秘书长在安全理事会就联合国在利比里亚设立维持和平行动事宜作出决定之前,采取必要步骤,包括向多国部队中的西非经共体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支助,并预先布置所需的关键后勤装备和人员,以便迅速部署所设想的行动;
5. 授权参加驻利比里亚多国部队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任务;
6. 吁请会员国向多国部队提供人员、装备和其他资源,并强调多国部队的费用将由参加的会员国和其他自愿捐助承担;
7. 决定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方的一个参与国的现任或前任官员或人员,如被指控因驻利比里亚多国部队或联合国稳定部队而产生或与其有关的行为或不行为,应受该参与国的专属管辖,除非该参与国明确放弃此种专属管辖权;
8. 决定第1343(2001)号决议第5(a)和5(b)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专供支助多国部队和供多国部队使用的军火和有关物资以及技术培训和援助;
9. 要求该区域所有国家不采取任何可能助长利比里亚境内或利比里亚、几内亚、塞拉利昂和科特迪瓦之间边界不稳定的行动;
10. 吁请利比里亚各方同根据2003年6月17日停火协定设立的联合核查小组和联合监测委员会合作;
11. 还吁请利比里亚所有各方和各会员国对驻利比里亚多国部队执行任务给予充分合作,尊重多国部队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确保国际人道主义人员安全、无阻地接触利比里亚境内需要援助的居民;
12. 强调签署6月17日停火协定的利比里亚各方,特别是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和利比里亚民主运动领导人,迫切需要立即严格认真地维护6月17日停火协定,停止采用暴力手段,在能够举行自由、公平的选举之前尽快为过渡政府商定一个包容各方的政治框架,并指出这项努力的关键条件是,查尔斯·泰勒总统履行所作的承诺,离开利比里亚;
13. 敦促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和利比里亚民主运动,铭记非洲联盟在1999年《阿尔及尔决定》和2000年《洛美宣言》中就采用违宪手段改变政府所表示的立场,不要试图用武力夺取政权;
14. 决定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审查其执行情况,以审议第2段要求秘书长提出的报告和建议,并审议可能有必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15. 秘书长通过其特别代表定期结合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的局势,包括说明多国部队的任务执行情况;
1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803次会议以12票对零票、3票(法国、德国和墨西哥)弃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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