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99号决议
← | 联合国安理会第1598(2005)号决议 | 联合国安理会第1599(2005)号决议 2005年4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5171次会议通过 |
联合国安理会第1600(2005)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重申其以前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2004年5月14日第1543(2004)号和2004年11月16日第1573(2004)号决议,
- 审议了秘书长2005年2月18日的报告(S/2005/99),
- 赞扬东帝汶人民和政府在该国实现了和平与稳定并继续努力巩固民主和加强国家机构,
- 还赞扬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东帝汶支助团)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所做的工作,并欢迎它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543(2004)号和第1573(2004)号决议,在完成其任务规定所列关键工作、尤其是在巩固阶段的工作方面不断取得进展,
- 称赞东帝汶的双边和多边伙伴提供宝贵的援助,尤其是在机构能力建设及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提供的援助,
- 对支援东帝汶支助团的会员国表示感谢,
- 审议了2005年1月20日东帝汶总理给秘书长的信(S/2005/103),
- 注意到秘书长认为2005年5月20日以后联合国仍须留驻东帝汶但人员可以缩减的分析,
- 又注意到东帝汶的新成立机构仍在巩固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援助,以确保持续发展,并强化各关键部门,主要是法治、包括司法,以及人权、对东帝汶警察的支助和其他公共行政,
- 确认东帝汶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保持极好的沟通和友好关系,包括决定设立真相与友谊委员会,于2005年4月8日在帝力签署两国陆地边界协定,该协定涉及近96%的陆地边界,并鼓励两国政府继续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和所有待决的双边问题,
- 确认秘书长在2005年1月11日给安全理事会的信(S/2005/96)中所述的决定,即派遣一个专家委员会前往东帝汶和印度尼西亚,审查追究重罪责任的程序,并酌情建议应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 继续全心全意致力促进东帝汶的长期稳定,
- 1. 决定成立一个为期一年的东帝汶后继政治特派团,即联合国东帝汶办事处(联东办事处),留驻东帝汶,直至2006年5月20日;
- 2. 还决定联东办事处的任务规定如下:
- (一) 提供至多45名文职顾问,支助重要国家机构的发展;
- (二) 提供至多40名警务顾问,支助警察队伍的进一步发展,另外提供至多35名顾问,其中15人可以是军事顾问,支助边境巡逻队的发展;
- (三) 提供至多10名人权干事,提供尊重民主施政和人权方面的培训;
- (四) 监测并审查上文(一)至(三)的进展情况;
- 3. 请联东办事处在执行其任务规定时,重视技能和知识的适当转让,以便东帝汶公共机构建设能力,根据法治、司法、人权、民主施政、透明度、问责制和专业精神等国际原则提供服务;
- 4. 还请联东办事处由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特别代表将通过其办公室指导联东办事处的业务,并协调联合国在东帝汶的所有活动,要适当注意工作人员的安全,联东办事处将获得适当水平的后勤支助,包括使用运输工具的方便,例如必要时使用空中运输;
- 5. 请秘书长部署上文第2(二)段授权的一些顾问,以便协助东帝汶国家警察为边境巡逻队拟订程序和提供培训,并协助东帝汶政府协调与印度尼西亚军队的接触,目的是向边境巡逻队转让所需的技能,使其尽快全面承担这种协调责任;
- 6. 强调联合国对东帝汶的援助应与双边和多边捐助者、区域机制、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组织及国际社会的其他行为者的努力取得协调,并鼓励秘书长特别代表成立和主持一个协商小组,由这些在东帝汶的利益有关者组成,为此目的定期开会;
- 7. 敦促捐助界以及联合国机构和多边金融机构继续提供资源和援助,以便执行促进东帝汶可持续长期发展的项目,并敦促捐助界积极参加定于2005年4月召开的捐助者会议;
- 8. 尤其鼓励东帝汶政府、联东办事处、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从事发展工作和人道主义工作的机构及多边金融机构立即开始进行规划,以便在东帝汶实现顺利而迅速的过渡,从政治特派团转型为可持续发展援助框架;
- 9. 重申必须令人信服地追究应对1999年在东帝汶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者,并在这方面强调联合国秘书处必须与东帝汶当局达成协议,保存一份重罪股汇编的全部记录的完整印本,吁请所有各方充分配合秘书长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并期待委员会即将提出的报告探讨处理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法,包括协助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商定设立的真相与友谊委员会的方法;
- 10. 请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详细汇报当地的事态发展和联东办事处执行任务的情况,以及向可持续发展援助框架过渡的规划情况,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报告,此后每四个月提交一次报告,其中建议根据此种进展对联东办事处的规模、组成、任务规定和期限可能作出的修改;
- 1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171次会议一致通过。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