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9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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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93(2007)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以往关于利比里亚和西非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 欣见利比里亚政府在国际社会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来在重建利比里亚以造福全体利比里亚人方面持续取得进展,
- 回顾安理会决定不延长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圆木和木材制品规定的措施,强调利比里亚必须在木材部门继续取得进展,有效实施并强制执行2006年10月5日经签署成为法律的《国家林业改革法》,包括解决土地产权和土地保有权问题,养护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制订商业森林作业合同授标过程,
- 回顾安理会决定终止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关于钻石的各项措施,
- 欢迎利比里亚政府参与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注意到利比里亚实施了必要的内部管制并满足了金伯利进程的其他要求,吁请利比里亚政府继续认真努力,确保这些管制切实有效,
- 强调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在加强利比里亚全境安全,帮助政府在全国、尤其是在钻石和木材产区及边界地区行使其权力方面,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 注意到联合国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2007年12月5日的报告(S/2007/689,附件),包括关于钻石、木材、定向制裁及军火与安全问题的内容,
- 审视了第1521(2003)号决议第2和第4段及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以及在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第5段所列条件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断定取得的进展未足以满足这些条件,
- 强调决心支持利比里亚政府努力满足这些条件,并鼓励捐助方也这样做,
- 敦促所有各方支持利比里亚政府确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在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第5段所列条件方面取得进展,
- 认定尽管利比里亚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当地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根据安理会对迄今在满足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所定措施的条件方面的进展作出的评估:
- (a) 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第1521(2003)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经第1683(2006)号决议第1和第2段及第1731(2006)号决议第1(b)段修订的关于军火的措施以及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规定的关于旅行的措施,再延长12个月;
- (b) 会员国在交付根据第1521(2003)号决议第2(e)或第2(f)段、第1683(2006)号决议第2段或第1731(2006)号决议第1(b)段供应的所有军火和有关物资后,须立即通知第1521(2003)号决议第21段所设委员会;
- (c) 在利比里亚政府向安理会报告已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所列的终止有关措施的条件并向安理会提供信息说明据以作出此种评估的理由后,应利比里亚政府的要求审视上述任何措施;
- 2. 回顾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仍然生效,关切地注意到专家小组关于这方面缺乏进展的结论,并吁请利比里亚政府继续尽一切必要努力履行其义务;
- 3. 重申安理会打算至少每年一次审视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
- 4. 欢迎联利特派团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援助,与林业发展局进行联合巡逻,以加强政府对林区的管制;
- 5. 决定将根据第1760(2007)号决议第1段任命的现任专家小组的任期再延长至2008年6月20日,以执行以下任务:
- (a) 前往利比里亚和邻国执行后续评估任务,以便进行调查并编写一份报告,说明第1521(2003)号决议规定的、经上文第1段延长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任何违反这些措施的情况,其中包括与委员会指认的第1521(2003)号决议第4(a)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述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包括非法军火贸易的各种资金来源,例如来自自然资源的资金;
- (b) 评估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的影响和实效,尤其是对前总统查尔斯·泰勒名下资产的影响和实效;
- (c) 评估利比里亚国会2006年9月19日通过的、经约翰逊·瑟里夫总统2006年10月5日签署后成为法律的林业立法的执行情况;
- (d) 评估利比里亚政府遵守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情况,并协同金伯利进程评估遵守情况;
- (e) 至迟在2008年6月1日,就本段列举的所有问题,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并在该日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员会通报最新情况,特别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所定措施以来在木材部门取得的进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所定措施以来在钻石部门取得的进展;
- (f) 与其他相关专家组,尤其是第1782(2007)号决议第8段重新组建的科特迪瓦问题专家组,以及与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积极合作;
- (g) 确定可在哪些领域加强该区域各国的能力并就此提出建议,以利于执行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
- 6. 请秘书长重新任命专家小组现任成员,并作出必要财政和安保安排,支持专家小组的工作;
- 7. 吁请所有国家和利比里亚政府在专家小组任务所涉各个方面,与专家小组通力合作;
- 8. 鼓励利比里亚政府在利比里亚全面参与并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之后的一年内,邀请金伯利进程进行一次审视访问;
- 9. 鼓励金伯利进程酌情通过安全理事会所设委员会,向安理会通报可能对利比里亚进行的任何审视访问,以及对利比里亚政府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进展所作的评估;
- 1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81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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