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3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33(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34(2008)号决议
2008年9月24日安全理事会第598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35(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乍得、中非共和国及该次区域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包括第1778(2007)号决议以及其第1769(2007)号第1828(2008)号决议,
重申其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该区域和平事业的承诺,
重申关切达尔富尔持续存在的暴力对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产生的人道主义和安全方面影响,
深为关切武装团体在乍得东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和苏丹西部的活动和其他袭击行为,这些活动和行为威胁到民众的安全、这些地区人道主义行动的开展和这些国家的稳定,并导致发生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强调达尔富尔问题的妥善解决以及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之间关系的改善将促进该区域的长期和平与稳定,
重申完全支持秘书长和非洲联盟通过他们的联合首席调解人贾布里勒·伊佩内·巴索莱,为重振《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启动的和平进程、巩固停火和加强达尔富尔维持和平存在而作出的努力,
重申任何以暴力手段破坏稳定或以武力夺权的企图都是不可接受的,
重申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以及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决议,
重申其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的第1612(2005)号决议,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乍得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S/2008/532)及其中的建议,回顾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通过的关于乍得的结论(S/AC.51/2007/16),
确认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对保障其境内平民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铭记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6年12月16日附加议定书,以及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特定方面的公约,
强调需要尊重国际难民法,保持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平民性质和人道主义性质,防止武装团体在这些营地内部或周围从事任何招募人员(包括招募儿童)活动,
欢迎欧洲联盟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部署行动(欧盟部队-乍得/中非共和国),注意到欧洲联盟于2008年3月15日宣布该行动的最初行动规模,回顾根据第1778(2007)号决议,欧盟部队-乍得/中非共和国的任务期限因此延续到2009年3月15日,
欢迎中乍特派团挑选并训练了第一批综合安全分遣队警察和宪兵(以前称乍得人道主义保护警察),强调需要加快部署综合安全分遣队,
审议了秘书长2008年9月12日的报告(S/2008/601)以及其中关于欧盟部队-乍得/中非共和国任务期限结束时的后续安排的建议,
认定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之间边界区域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第1778(2007)号决议规定的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和乍得特派团(中乍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09年3月15日;
2. 吁请秘书长尽快完成中乍特派团的部署,并吁请乍得政府在中乍特派团依照任务规定所提供的支持下,迅速全面部署综合安全分遣队;
3. 各捐助方继续向为支持综合安全分遣队而设立的中乍特派团信托基金捐款;
4. 表示打算把在乍得和中非共和国境内建立的多层面存在的任务期限延长到第1段所述日期以后,以便帮助创造有助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可持续回归的安全条件,为此表示打算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政府协商,授权部署一个联合国军事部分,以便接替两国境内的欧盟部队-乍得/中非共和国,同时充分考虑到第8段所述秘书长报告中载述的各项建议;
5. 秘书长与欧洲联盟密切合作,继续进行规划,并开始组建部队以及进行后勤、行政、财务和其他必要的安排,以期于2009年3月15日进行欧盟部队与第4段所述联合国军事部分之间的权力移交,包括中非共和国东北部的权力移交,但需安全理事会作出新的决定;
6. 鼓励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政府继续同联合国和欧洲联盟合作,促进欧盟部队向联合国军事部分的顺利过渡;
7. 鼓励部队派遣国承诺派遣所需人数的部队,尤其是直升机、侦察队、工兵、后勤和医疗设施;
8. 秘书长至迟于2008年11月15日提交一份新报告,说明全面部署中乍特派团和综合安全分遣队的进展以及第4和第5段所述最新规划和筹备工作的情况,包括拟议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派驻联合国军事人员以接替欧盟部队的规模、结构和任务规定的备选方案;
9. 他也继续定期(至少每三个月一次)报告乍得东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以及该区域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包括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流动情况,通报在帮助创造有助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可持续回归的安全条件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中乍特派团任务的执行情况;
10. 表示打算至迟于2008年12月15日通过上文第4和第5段所述的决定;
11. 鼓励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三国政府确保其领土不被用于损害他国主权,积极配合执行2008年3月13日《达喀尔协议》和以往各项协议,并开展合作以制止武装团体在该区域的活动及其以武力夺权的企图,期待苏丹和乍得履行承诺,恢复外交关系,使两国关系完全正常化,欢迎特别是区域联络小组、利比亚政府、刚果共和国政府、非洲共同调解人以及非洲联盟和联合国,包括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兼中乍特派团团长,在支持达喀尔进程方面发挥的作用;
12. 要求各武装团体立即停止暴力,敦促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境内各方遵守并执行2007年10月25日的苏尔特协议和2008年6月21日在利伯维尔签署的全面和平协议;
13. 鼓励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当局和政治利益攸关方尊重宪法框架,继续努力开展全国对话,同时注意到加蓬政府为支持中非共和国全国对话而作的积极努力,还强调2007年8月13日在恩贾梅纳签署的加强民主进程政治协议的重要性,并鼓励各方将其付诸执行;
1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98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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