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5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0(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1(2008)号决议
2008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会第604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2(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第1844(2008)号第1846(2008)号决议,
继续严重关切过去6个月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急剧增加,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构成威胁,注意到索马里沿岸海盗的攻击已变得更加老练而大胆,其地理范围也大大扩充,明显的例证是商船“天狼星号”在距肯尼亚海岸500海里处遭劫持,以及随后在坦桑尼亚以东远离海岸处发生的劫船未遂事件,
重申根据国际法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包括索马里对渔业等近海自然资源的权利,
还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再次考虑到索马里的危机局势,以及过渡联邦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海盗或在制止后予以起诉,也没有能力在索马里沿岸海域,包括在国际海道和索马里领海进行巡逻并保障安全,
注意到过渡联邦政府曾数次请求国际上提供援助,以打击其沿岸的海盗行为,包括索马里总统2008年12月9日来信请求国际社会协助过渡联邦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那些利用索马里领土和领空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者,以及索马里总统2008年9月1日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感谢安全理事会提供的协助,并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及区域组织协作,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欢迎欧洲联盟开展“阿塔兰特行动”,以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行为并保护驶往索马里的易受攻击船只,欢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其他以本国名义采取行动配合过渡联邦政府镇压索马里沿岸海盗行为的国家所作的努力,
又欢迎埃及和肯尼亚两国政府、秘书长索马里问题特别代表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最近倡议以有效措施对付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根源、能力和事件,强调当前和未来的打击海盗行动需要进行有效的活动协调,
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能力和国内立法,而且不清楚在抓到海盗后如何处置他们,因而妨碍国际上对索马里沿岸海盗采取更强有力的行动,在一些情况下,还导致海盗未受惩处即被释放,重申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规定缔约方须订立刑事罪名,确立管辖权,并接收所移交的扣押或武力控制船只、或进行扣押或武力控制船只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形式胁迫的责任人或嫌疑人,
欢迎2008年11月20日索马里问题监察组的报告(S/2008/769),注意到海盗行为在资助武装团体从事违反禁运活动方面可能起的作用,
认定索马里沿岸海域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谴责并痛斥索马里沿岸海域的一切海盗行为和武装劫船行为;
2. 吁请有能力的国家、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岸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尤其是依照本决议、第1846(2008)号决议和国际法,部署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并扣押和处置被用于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被用于在索马里沿岸从事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船只、舰艇、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3. 邀请在索马里沿岸打击海盗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与愿意羁押海盗的国家订立特别协议或安排,让这些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的执法人员(“登船执法人员”)登船,以便利调查根据本决议开展的行动而被拘留的人员在索马里沿岸所从事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行为并进行起诉,条件是登船执法人员在索马里领海行使第三国管辖权须事先征得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且这类协议或安排不影响《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的有效执行;
4. 鼓励在索马里沿岸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建立一个国际合作机制,作为国家、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就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一切方面相互沟通的联络点;回顾秘书长应在第1846(2008)号决议通过后3个月内,向安理会提出一份报告,就今后如何确保索马里沿岸国际航运的长期安全,包括粮食计划署经海路向索马里运送物资的长期安全,以及联合国在这方面可能发挥的协调和领导作用,以号召会员国和区域组织协力打击索马里沿岸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提出详细的建议;
5. 又鼓励在索马里沿岸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考虑在该区域设立一个中心,以便协调有关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信息,在禁毒办的协助下,加强区域能力,以安排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关于登船执法人员的有效协议或安排,并执行《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该区域各国为缔约方的其他相关文书,以便有效地调查和起诉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行为;
6. 回应过渡联邦政府2008年12月9日的信,鼓励会员国继续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指出过渡联邦政府在根除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决定第1846(2008)号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过渡联邦政府已事先知会秘书长的合作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应过渡联邦政府的请求,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镇压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不过条件是根据本段的授权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7. 吁请会员国应过渡联邦政府的请求,在知会秘书长的情况下,协助过渡联邦政府加强其运作能力,将那些利用索马里领土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行为者绳之以法,并着重指出,根据本段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人权法;
8. 欢迎2008年12月11日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索马里附近海域海盗问题国际会议发表的公报,鼓励会员国协力加强该区域相关各国打击海盗行为的能力,包括司法能力;
9. 关切地注意到索马里问题监察组2008年11月20日报告的结论,其中认为所支付的赎金不断增加,正在助长索马里沿岸海域的海盗行为,而且第733(1992)号决议所规定的军火禁运没有强制实施,使海盗随时能够取用军火和弹药,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海盗行为日形猖獗;
10. 申明本决议规定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其他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包括根据《海洋法公约》所具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并特别强调指出,本决议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惯国际法,还申明这一授权是在接到过渡联邦政府2008年12月9日来信表示同意之后才作出的;
11. 申明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所规定的、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进一步阐明的措施,不适用于专门供根据上文第6段采取措施的会员国和区域组织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
12. 敦促各国与航运业、保险业和海事组织合作,继续制定避免、规避和防卫方面的最佳做法和预告,供船只在索马里沿岸海域受袭或航行时采用,还敦促各国在海盗行为或未遂的海盗行为或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发生后,或在其公民和船只被释放后,立即在第一个停靠港口酌情让其公民和船只接受法证调查;
1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04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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