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02(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03(2009)号决议
2009年12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624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04(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利比里亚和西非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欣见利比里亚政府在国际社会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来在重建利比里亚以造福全体利比里亚人方面持续取得进展,
回顾安理会决定不延长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圆木和木材制品规定的措施,强调利比里亚必须在木材部门继续取得进展,有效实施并强制执行2006年10月5日经签署成为法律的《国家林业改革法》,以及关于收入透明度(《利比里亚采掘业透明度倡议法》)和关于解决土地产权和土地保有权(《关于森林土地的社区权利法》和《土地委员会法》)的其他新立法,
回顾安理会决定终止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中关于钻石的各项措施,欢迎利比里亚政府在区域和国际两级参加并领导金伯利进程,注意到根据第1854(2008)号决议重新设立的专家小组关于钻石问题的调查结果,特别是关于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国内执行情况的调查结果,注意到利比里亚在最低程度上执行了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必要内部管制和其他要求,强调利比里亚政府须加倍作出承诺和努力,以确保这些管制切实有效,
回顾2007年6月25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7/22),其中确认《采掘业透明度倡议》等旨在提高收入透明度的各项自愿倡议的作用,注意到大会关于加强行业透明度的第62/274号决议,确认利比里亚已取得《采掘业透明度倡议》遵守国地位,支持利比里亚决定参加其他采掘业透明度倡议,并鼓励利比里亚在提高收入透明度方面继续取得进展,
强调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在改善利比里亚全境安全以及帮助该国政府在全国,尤其是在钻石、木材和其他自然资源产区及边界地区建立管辖权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注意到联合国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2009年12月11日的报告(S/2009/640),包括其中关于钻石、木材、定向制裁及军火与安全问题的内容,
审视了第1521(2003)号决议第2和第4段以及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以及在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第5段所列条件方面取得的进展,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在武器标识方面与联利特派团展开合作,断定尚未为实现这一目标取得足够进展,
强调安理会决心支持利比里亚政府努力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规定的条件,并鼓励包括捐助方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支持利比里亚政府所做的努力,
欣见维持和平行动部公布关于联合国各维持和平特派团与安全理事会各制裁委员会专家组之间合作与共享信息的暂行准则,
认定尽管利比里亚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当地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所定旅行措施延长12个月;
2. 回顾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仍然有效,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专家小组关于在执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金融措施方面缺乏进展的结论,并要求利比里亚政府尽一切必要努力履行其义务;
3. 决定以前由第1521(2003)号决议第2段所定、并经第1683(2006)号决议第1和第2段及第1731(2006)号决议第1(b)段修订的军火措施由下文第4段取代,并且在下文第4段所述期间不适用于向利比里亚政府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相关物资,也不适用于向其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咨询或训练;
4. 决定在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者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地向在利比里亚境内活动的所有非政府实体和个人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及任何相关物资,或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援助、咨询或训练,包括资金筹供和财政援助;
5. 决定上文第4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
(a) 专供支援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或专供其使用的军火和相关物资供应及技术培训和援助;
(b) 联合国人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临时输入利比里亚、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c) 事先已依照下文第6段通知第1521(2003)号决议第21段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的其他非致命军事装备用品,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和训练;
6. 决定在上文第4段所述期间,所有国家均应将运给利比里亚政府的任何军火及相关物资,或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的与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援助、咨询或训练事宜,事先通知委员会,但上文第5段(a)和(b)分段所述者除外,强调此类通知中须载列所有相关资料,包括酌情说明交付的武器和弹药的种类和数量、最终用户、拟议交付日期和运输路线;重申利比里亚政府随后必须对武器和弹药做出标记,维持一个登记册,并正式通知委员会已经采取了这些步骤;
7. 重申安理会打算至少每年一次审视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指示委员会与相关指认国协调并在专家小组协助下,视需要更新公开备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冻结资产名单的理由以及委员会的准则;
8. 决定在利比里亚政府向安理会报告已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所列的终止有关措施的条件并向安理会提供信息说明据以作出此种评估的理由后,应利比里亚政府的要求审视上述任何措施;
9. 决定将根据第1854(2008)号决议第4段任命的专家小组的任期再延长至2010年12月20日,以执行下列任务:
(a) 前往利比里亚和邻国执行两次后续评估任务,以便进行调查并编写一份中期报告和一份最后报告,说明上文第4和第6段以及第1521(2003)号决议所定、经上文第3和第4段修正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任何违反这些措施的情况,其中包括与委员会指认第1521(2003)号决议第4(a)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述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包括非法军火贸易的各种资金来源,例如来自自然资源的资金;
(b) 评估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的影响和实效,尤其是对前总统查尔斯•泰勒名下资产的影响和实效;
(c) 确定可在哪些领域加强利比里亚和该区域各国的能力并就此提出建议,以利于执行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
(d) 在利比里亚不断演变的法律框架内,评估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正在何种程度上促进和平、安全与发展而不是助长不稳定,以及相关立法(《国家林业改革法》、《土地委员会法》、《关于森林土地的社区权利法》以及《利比里亚采掘业透明度倡议法》)正在何种程度上协助进行这一过渡;
(e) 评估利比里亚政府遵守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情况,并协同金伯利进程评估遵守情况;
(f) 至迟在2010年6月1日和2010年12月20日,就本段列举的所有问题,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分别提出一份中期报告和一份最后报告,并在这两个日期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员会通报最新情况,特别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所定措施以来在木材部门取得的进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所定措施以来在钻石部门取得的进展;
(g) 与其他相关专家组,尤其是第1893(2009)号决议第10段重新组建的科特迪瓦问题专家组积极合作,以及与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积极合作;
(h) 协助委员会更新公开备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冻结资产名单的理由;
(i) 评估上文第3和4段的影响,尤其是对利比里亚的稳定和安全的影响;
10. 秘书长重新任命专家小组,并作出必要财政和安保安排,支持专家小组的工作;
11. 吁请所有国家和利比里亚政府在专家小组任务所涉各个方面,与专家小组通力合作;
12. 重申联利特派团务必在部署区内,并在不影响其任务规定的情况下,继续向利比里亚政府、委员会和专家小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并继续执行以往的决议、包括第1683(2006)号决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13. 敦促利比里亚政府执行2009年金伯利进程审查小组的建议,加强对钻石开采和出口的内部管制;
14. 鼓励金伯利进程继续与专家小组合作,并就利比里亚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
1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24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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