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6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62(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63(2010)号决议
2010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645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64(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发生、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并继续决心进一步推动加强全球为消除这一祸害所作整体努力的效力,
又重申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文明或族裔群体联系起来,
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的享受、所有会员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破坏全球稳定和繁荣,而且这一威胁已蔓延到更多地方,世界上不同区域的恐怖行为,包括不容忍或极端主义导致的恐怖行为正在增加;表示决心消除这一威胁,并强调,必须确保继续把反恐作为国际议程上的一个优先事项,
确认仅凭军事力量、执法措施和情报作业无法打败恐怖主义,强调必须如《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A/RES/60/288)的第一支柱所述,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各种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加强努力,成功预防及和平解决长期冲突,需要促进法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善治、宽容和包容,以便为那些易被恐怖分子招募的人和变得激进而从事暴力的人提供另一条可行的出路,
关切在世界上某些政治背景特殊的地区,恐怖集团为筹资或赢得政治让步而绑架和劫持人质的事件有所增加,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防止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并将本国国民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并打算把这些资金用于或知道这些资金将用于实施恐怖行为的行为,并将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此种行为,定为犯罪,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立即冻结那些实施、企图实施、参与或协助恐怖行为的个人、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代表这些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这些人以及相关个人和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财产产生或赚取的资金,
又重申会员国有义务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或间接为实施、企图实施、协助或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代表这些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经济资源、金融服务或其他有关服务,
还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防止恐怖团体的流动,特别是实行有效的边境管制,并在此方面迅速交流情报,改善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以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团体进出其领土,为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和为资助恐怖分子进行筹资,
强调为恐怖分子提供庇护所仍然是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所有会员国都必须为打击恐怖主义全力合作,以便根据引渡或起诉原则,查出任何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资助、策划、筹备或实施恐怖行为或提供庇护所的人,使其无法得到庇护,并将其绳之以法,
确认发展、和平与安全和人权相互关联,相得益彰,强调国际社会为消除贫穷、促进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和造福全人类的全球繁荣做出的努力,
强调国际社会通过继续努力,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和扩大它们的相互了解以努力防止不分青红皂白地敌视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可有助于抵制助长两极对立和极端主义的力量,并为此赞赏不同文明联盟和其他类似举措发挥的积极作用,
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反恐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所有义务,
再次吁请所有国家,无论它们是否区域反恐公约的缔约方,尽快成为各项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并充分履行所加入文书为其规定的义务,
再次呼吁会员国加强合作与团结,尤其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定这样做,以防止和打击恐怖袭击,鼓励会员国加强区域和次区域一级的合作,
关切在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地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尤其是因特网来进行招募和煽动以及进行活动的筹资、规划和筹备工作,
确认会员国必须协力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技术、通信和各种资源来煽动对恐怖行为的支持,
确认地方社区、私人部门、民间社会和媒体必须提供支持,以提高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识,更加有效地应对这些威胁,
表示安理会大力声援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并着重指出必须援助恐怖主义的受害者,为他们和他们的家人提供支助,帮助他们应对遭受的损失和哀痛,确认受害者和幸存者网络在反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勇敢地站出来反对暴力思想和极端思想,并为此欢迎和鼓励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包括反恐执行工作队在这一领域做出努力和开展活动,
回顾设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的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又回顾关于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威胁的第1624(2005)号决议和其他安理会决议,
特别回顾有关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的2004年3月26日第1535(2004)号、2007年12月10日第1787(2007)号和2008年3月20日第1805(2008)号决议,
欣见反恐委员会努力奉行一项更有战略眼光和更加透明的工作方针,寻求提高其工作在整个联合国和反恐界的能见度,并精简其工作方法,所有这些努力已经提高了功效;敦促加强这些努力,
赞赏地注意到反恐执行局继续强调合作、透明和公平的指导原则,欣见反恐执行局在继续加强同外界的联系工作的同时,在工作中更多地采用区域和次区域方法,增加对专题的侧重,包括查明和满足技术援助需求,
强调联合国在全球反恐斗争中的中心作用,欣见大会通过2006年9月8日《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A/RES/60/288),按照大会2009年12月24日第64/235号决议把反恐执行工作队机构化,这将进一步加强工作队为全面协调和统一联合国系统(包括外地的)反恐工作做出的努力,并呼吁加强会员国与反恐执行工作队所进行工作的互动(A/64/297),
1. 强调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总目标是确保全面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回顾反恐执行局在支持委员会执行任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 决定反恐执行局将在2013年12月31日终了的期间内继续作为一项特别政治任务,在反恐委员会的政策指导下运作,并决定最迟于2012年6月30日进行一次期中审查;
3. 欢迎和赞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为安全理事会全面审查反恐怖主义执行局的工作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中的建议;
4. 敦促反恐执行局继续加强它在协助提供技术援助以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方面发挥的作用,以提高会员国和各区域的反恐能力,与反恐执行工作队以及双边和多边援助提供者密切合作,满足会员国和各区域的反恐需要,并欢迎反恐执行局对这项工作采取有所侧重的方法和区域性方法;
5. 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反恐执行工作队及其各工作组密切合作,在与会员国的对话中更多地集中注意第1624(2005)号决议,以便按1624(2005)号决议和《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要求,根据国际法为会员国规定的义务制定战略,其中包括制止出于极端主义和不容忍动机煽动恐怖行为,协助为决议的执行工作提供技术援助;
6. 鼓励反恐执行局经会员国同意,安排与会员国举行各种形式的会议,包括酌情通过这些会议考虑提供咨询,以便会员国按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制定注意到各种引发恐怖活动因素的综合和全面的国家反恐战略,并建立执行战略机制,同时与反恐执行工作队及其各工作组密切合作,以期确保各项努力相互一致和互补,避免任何重叠;
7. 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委员会和有关会员国协商,在支持反恐委员会努力监察第1373(2001)号第1624(2005)号决议执行情况时,酌情与民间社会及其他有关非政府行动者互动;
8. 强调反恐执行局、反恐委员会和会员国之间举行有针对性对话的重要性,鼓励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继续安排有会员国以及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反恐官员参加的会议,每次会议都讨论一个与执行第1373(2001)号第1624(2005)号决议有关的专题或区域重点关注事项;
9. 敦促反恐执行局也加强与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合作,以期提高会员国全面执行第1373(2001)号第1624(2005)号决议的能力,并协助提供技术援助;
10. 提请注意,有效的反恐措施与对人权的尊重相辅相成,是成功开展反恐工作不可或缺的,指出尊重法治对于有效反恐的重要意义,因此鼓励反恐执行局进一步发展其在这领域的活动,以便一致和公平地处理所有与执行第1373(2001)号第1624(2005)号决议有关的人权问题,包括酌情在征得受访会员国同意后,安排访问各国;
11. 着重指出反恐委员会/反恐执行局工作方案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期待举行一次广大会员国均可参加的特别会议,以纪念第1373(2001)号决议通过和委员会成立10周年;
12. 指示反恐执行局最迟于在2011年6月30日,在上述会议之前编制出最新的“第1373(2001)号决议全球执行情况调查”,该报告除其他外,应:
– 评估风险和威胁的演变以及决议的执行所产生的影响;
– 指出执行过程中的差距;
– 提出新的切实可行的执行决议方法;
13. 指示反恐执行局最迟于在2011年12月31日编制出最新的“第1624(2005)号决议全球执行情况调查”,该报告除其他外,应:
– 评估风险和威胁的演变以及决议的执行所产生的影响;
– 指出执行过程中的差距;
– 提出新的切实可行的执行决议方法;
14. 反恐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席,至少每隔180天向安理会口头报告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的总体工作,口头报告可酌情结合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主席和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主席的报告提出,敦促反恐委员会主席继续向所有有关会员国提供非正式情况通报的做法,包括提供有区域或专题重点的通报;
15. 鼓励反恐执行局继续以口头和(或)书面情况通报的形式,定期或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包括通报对会员国的访问以及举办讨论会和其他活动的情况;
16. 重申需要增强反恐委员会、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及其各自专家组之间目前开展的合作,包括酌情加强信息共享,使信息分享制度化,就国家访问、参加讨论会、技术援助、与国际和区域组织及机构的关系以及与这三个委员会都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协调,表示打算就共同关心的领域向这三个委员会提供指导意见,以更好地协调反恐努力,并回顾第1904(2009)号决议请秘书长尽快为这些专家组合用同一地点作出必要安排;
17. 鼓励反恐执行局与1267监察组、1540委员会的专家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继续开展联合活动,包括举办区域和次区域讨论会,协助会员国努力履行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
18. 欢迎并鼓励反恐执行局继续积极参加和支持按照《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开展的所有有关活动,包括在为确保联合国系统反恐努力整体协调一致而设立的反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内这样做。

第6459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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