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

二(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業於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三十日兩次會議中聆悉蘇聯及伊朗兩國代表之陳述,

  備悉蘇聯及伊朗兩國代表團所提出之文件,及於口頭辯論中所提及之文件,

  鑒於當事國雙方業已聲明願以談判方式求爭執事件之解決,並將於最近之將來重開此項談判,

  爰請當事國將任何談判之結果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同時保留隨時着雙方將談判進展情形具報之權利。

第五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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