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396号决议
← | 2395(2017) | 联合国安理会第2396(2017)号决议 S/RES/2396(2017) 2017年12月2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397(2017) |
第8148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联合国 | S/RES/2396 (2017)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7 |
第2396(201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7年12月21日第8148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安理会第1267(1999)、1325(2000)、1368(2001)、1373(2001)、1566(2004)、1624(2005)、1894(2009)、2106(2013)、2133(2014)、2150(2014)、2170(2014)、2178(2014)、2195(2014)、2199(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09(2016)、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7(2017)、2368(2017)、2370(2017)、2379(2017)号决议和各项相关主席声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动机为何、在何时何地发生、由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仍决心进一步促进全球为消除这一祸患所作总体努力的效果,
重申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消除这一威胁要求在尊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做出集体努力,
强调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或文明相联系,
重申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承诺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强调指出会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行为以及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任何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都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所有义务,特别指出有效的反恐措施与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是互为补充和相辅相成的,是成功开展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指出尊重法治以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指出不遵守这些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是受激进化影响而走向暴力现象增多的一个助长因素,也助长了有罪可不受惩罚的氛围,
强调指出只有采取由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积极参与和配合的持久、全面办法,遏止、削弱、孤立和化解恐怖主义威胁,才能战胜恐怖主义,
敦促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根据国际法采取措施,以《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所述均衡方式消除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所有内部和外部动因,
回顾第2178号决议和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定义,对回返或转移到原籍国、国籍国或第三国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特别是来自冲突区的此类人员构成严峻且日益增加的威胁表示严重关切,
重申促请会员国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身份不被恐怖主义行为的实施、组织或协助者滥用,确保不以声称有政治动机为由拒绝引渡疑似恐怖主义分子的请求,
表示继续关切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实体已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建立并加强国际网络,并通过这些网络往返运送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用以支持他们的物资,
知悉回返或转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尝试、组织、筹划或参与了在其原籍国、国籍国或第三国的袭击,包括对“软”目标的袭击,特别是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呼吁其支持者和附属者于所在之地就地开展袭击,
强调指出会员国需要作出、重新审视或修订国家风险和威胁评估,将“软”目标纳入考虑,以便就恐怖主义袭击制定适当的意外和突发事件应急计划,
对加入伊黎伊斯兰国、努斯拉阵线以及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或其他恐怖主义团体的基层组织、附属团体、小分化团体或衍生团体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可能设法返回原籍国、国籍国或转移到第三国表示严重关切,认识到回返或转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造成的威胁包括他们进一步支持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及其基层组织、附属团体、小分化团体和衍生实体的行动或活动,包括为此类实体招募人员或以其他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并强调指出迫切需要应对这一具体威胁,
考虑到并重点指出持多重国籍者为实施、筹划、筹备或参与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接受恐怖主义培训的目的而前往国外,以及此类人员可能设法返回原籍国、国籍国或第三国,敦促各国在遵守国内法和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酌情采取行动,
着重指出必须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包括在信息共享、边境安全、调查、司法程序、引渡、加强预防及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预防和制止煽动恐怖主义行为、防止因受激进化而走向恐怖主义、防止招募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阻止和防止为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并实施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家属回返或转移风险评估、以及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等方面的合作,
在这方面认识到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可能携家属一同前往冲突区,其中有些为原有家庭成员,有些则出生在冲突区,强调会员国需要评估并调查这些人员是否有可能参与犯罪或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为此开展基于证据的风险评估,并按照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采取适当行动,包括考虑适当的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措施,注意到儿童可能特别容易因受激进化而走向暴力,需要得到创伤后辅导等特殊社会支持服务,同时强调需按照适用国际法对待儿童,尊重其权利和尊严,
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分子编造歪曲的宣传言论,并利用这些言论来造成社区两极分化,招募支持者和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筹集资金,获取同情者的支持,特别是利用包括因特网和社交媒体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鼓励会员国按照国际法义务,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协作拟订有效的反宣传言论、战略和举措,包括针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和因受激进化而走向暴力者的反宣传言论、战略和举措,
促请会员国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通过适当渠道和安排就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加强及时的信息交流,特别是在执法、情报、反恐和特别事务机构之间,以确定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风险,防止此类人员筹划、指令、开展恐怖主义袭击,或招募、煽动他人进行恐怖主义袭击,
认识到会员国难以从冲突区获得可采纳的证据,包括电子和实物证据,用于起诉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支持者并确保将他们定罪,
欢迎成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反恐办公室),鼓励反恐办公室、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所有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国际刑警组织协同其他相关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继续开展反恐、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领域合作,以此协助会员国执行《全球反恐战略》,
欢迎近期国际、区域、次区域各级防止和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的最新发展和举措,包括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2015年“马德里指导原则”,并注意到全球反恐论坛持续开展的工作,特别是在2016年通过了《更有效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现象特别是回返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良好做法海牙-马拉喀什备忘录增编》以及其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现象的一整套良好做法,并发布了其他若干框架文件和良好做法,包括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包括网上暴力极端主义)、刑事司法、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软目标保护、绑架勒索、支持恐怖主义受害者、社区治安等方面的文件和良好做法,以协助有关国家切实执行联合国反恐法律和政策框架,补充联合国相关反恐实体在上述领域的工作,
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可能既将民用航空作为运输工具又作为目标、既利用货物来袭击民航又通过民航运送物资的情况表示关切,并在这方面注意到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附件9和附件17中列有发现和预防涉及民用航空恐怖主义威胁的有关标准和建议做法,包括货物筛查,
在这方面欢迎国际民航组织决定在《附件9:简化手续》下设定成员国使用预报旅客资料系统的标准,于2017和10月23日起生效,认识到许多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尚未执行这一标准,
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继续利用互联网开展恐怖主义活动,强调指出需要会员国在采取国家措施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技术和通信手段开展恐怖主义行为时相互合作,并继续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开展自愿合作,为打击为恐怖主义目的使用互联网行为制定和执行更有效的办法,包括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守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同时推出反恐怖主义宣传言论并采取创新性的技术解决办法,表示注意到行业主导的全球互联网反恐论坛,并呼吁该论坛继续增进与各国政府和全球技术公司的互动,
认可联合国反恐执行局提出的“信通技术促和平、技术反恐”倡议,以及为促进与技术行业代表的合作所做的努力,包括与小型技术公司、民间社会、学术界和政府合作,使恐怖主义分子无法利用因特网达到恐怖主义目的,同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赞赏地注意到国际刑警组织努力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包括利用其安全通信网络、数据库、咨询通告系统、失窃及伪造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跟踪程序、反恐论坛和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方案,在全球范围内共享执法信息,
确认应在国家机构之间共享有关信息,包括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中来自会员国的信息,以使执法、司法和边境安全官员能够在适当和必要时积极主动、系统性地将这些信息用作调查、起诉和入境点检查的资料,
确认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全面应对办法要求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包括防止受激进化而走向恐怖主义,阻止招募活动,切断对恐怖主义分子的资助,打击煽动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促进政治和宗教容忍、善治、经济发展、社会凝聚力和包容性,结束和解决武装冲突,以及协助调查、起诉、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
重申安理会第2379(2017)号决议第2段的要求,即设立一个调查小组,由一位特别顾问任组长,以支持伊拉克国内依法惩治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的努力,调查小组将为此在伊拉克收集、保管和储存关于恐怖主义团体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在伊拉克犯下可能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罪行证据,并回顾在第2388(2017)号决议第29段中请秘书长确保调查小组在工作中参考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相关研究和专门知识,并确保其收集贩运人口罪行证据的工作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以受害者为中心、注意心灵创伤问题、以权利为基础,且不损害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保障,
承认监狱可成为受激进化而走向恐怖主义、招募恐怖主义分子的潜在孵化器,对狱中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进行适当评估和监测至关重要,以减少吸引新恐怖主义分子的机会,确认监狱也可适当发挥帮助囚犯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的作用,还确认会员国可能需要根据相关国际法在犯罪行为人出狱后继续与其接触,以避免累犯现象,并酌情考虑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注意到有些会员国可能在执行本决议时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面临挑战,鼓励援助国提供援助,帮助弥补此类不足;
鼓励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反恐办公室在内的联合国相关实体在与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的密切协商下,进一步加强应请求向各国提供和交付技术援助的工作,以更好地支持会员国执行本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回顾其在第2178号决议中的决定,即所有会员国应规定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旅行,以及招募和资助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罪,敦促会员国充分履行在这方面的义务,包括确保国内法规规定严重刑事罪,使其足以有能力在起诉和惩罚有关人员时适当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并再次促请会员国相互合作,支持彼此努力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
边界安全和信息共享
2. 促请会员国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以及在签发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方面的管制,并通过防止仿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的措施,防止恐怖主义分子的通行;
3. 促请会员国在有合理理由认为是恐怖主义分子包括疑似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被捕或被拘留者旅行、抵达或将其驱逐时及时通报情况,包括酌情通知来源国、目的地国、任何过境国、这些旅行者持有公民身份的所有国家,包括通报关于这些个人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还促请会员国根据适用的国际法进行合作,快速作出适当回应,并酌情与刑警组织共享此类信息;
4. 还促请会员国根据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评估和调查有合理理由认为是恐怖主义分子的个人,包括疑似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并将他们与可能没有参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相关罪行的随行家属等其他个人区分开来,包括采用循证风险评估、筛查程序以及收集和分析旅行数据等措施,而不基于国际法禁止的任何歧视性理由进行脸谱化;
5. 促请会员国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并通过国家、双边和多边机制,如国际刑警组织,就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网络(包括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包括曾前往冲突区或疑曾前往冲突区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以及其从冲突区返回来源国或国籍国或前往第三国的家属)的行动或动向及流动模式,加紧、加速及时交流相关行动信息和财务情报,特别是与其来源国、居住国、国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信息交流;
6. 敦促会员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并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迅速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国籍所在会员国交流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身份信息,其中酌情包括持有一国以上国籍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确保这些会员国可对被拘留的本国国民进行领事探访;
7. 促请会员国根据国内法和适用的国际法,包括人权法,采取适当行动,确保国内执法、情报、反恐和军事实体日常能适当获得疑似恐怖主义分子包括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相关信息;
8. 敦促会员国酌情考虑把关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和恐怖主义分子的威胁情报和相关旅行数据降级供官方使用,以便适当把这些信息提供给一线的筛查人员,例如移民、海关和边界安全机构,并在遵守国际和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适当同其他有关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分享这些信息,并分享在这方面的良好做法;
9. 欢迎国际民航组织批准新的《全球航空安全计划》,为国际民航组织、会员国、民用航空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实现加强全球航空安全的共同目标并取得五项关键优先成果奠定了基础,这五项优先成果为:加强风险意识和应对措施、培养安全文化和人的能力、改善技术资源和创新、改善监督和质量保证,以及增加合作和支助,呼吁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采取行动并呼吁行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采取行动,以提高有效落实全球航空安全的水平,敦促国际民航组织、会员国、民用航空业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执行《全球航空安全计划》并履行该计划附录A(全球航空安全计划路线图)中为它们规定的具体措施和任务,并鼓励会员国考虑为支持国际民航组织在航空安全方面的工作而提供捐助;
10. 还欢迎《全球航空安全计划》确认加强风险意识和应对措施的重要性,着重指出必须更广泛地了解民用航空面临的威胁和风险,促请所有会员国在国际民航组织内部开展努力,确保酌情更新和审查《芝加哥公约》附件17规定的国际安全标准和建议做法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指导材料相关内容,以便有效应对恐怖主义分子对民用航空构成的威胁;
11. 决定为促进第2178号决议第9段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关于其成员国于2017年10月23日前建立预报旅客资料系统的标准,会员国应根据国内法和国际义务,要求在其境内营运的航空公司将预报旅客资料提供给相关国家主管当局,以便发现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和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指认的个人通过民用飞机从其领土离境、或企图旅行前往其国境、入境或过境的情况,还促请会员国报告这些人从其领土离境、或企图入境或过境的任何情况,根据国内法和国际义务酌情与这些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或返回国、过境国或迁居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分享这些信息,确保所有有关当局在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件下并出于防止、发现和调查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和相关旅行的目的而对预报旅客资料进行分析;
12. 决定会员国为推进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与建议措施,应增强收集、处理和分析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能力,并确保所有国家主管当局在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件下并出于防止、发现和调查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和相关旅行的目的而使用和分享这些数据,还促请会员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实体为会员国落实此类能力提供技术援助、资源和能力建设,并鼓励会员国酌情与相关或有关切的会员国分享旅客姓名记录数据,以发现返回来源国或国籍国、或前往或迁往第三国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特别是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指认的所有个人,并敦促国际民航组织与其成员国合作,制定关于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标准;
13. 决定会员国应在遵守国内法和国际法,包括人权法的情况下,建立已知和疑似恐怖主义分子包括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监控名单或数据库,供执法、边界安全、海关、军事和情报机构使用,以便对旅客进行筛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查,鼓励会员国在遵守国内和国际人权法的情况下,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分享这一信息,还鼓励会员国和其他相关组织协助那些设法履行这项义务的会员国进行能力建设并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
14. 鼓励国际民航组织与反恐执行局加强合作,与其他相关联合国实体协调,查明会员国在哪些领域可能需要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便履行本决议规定的与旅客姓名记录、预报旅客资料和监控名单有关的义务,并鼓励执行《全球航空安全计划》;
15. 决定会员国应在遵守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情况下,开发和实施用于收集生物特征数据的系统,包括收集指纹、照片、面部识别和其他相关的身份生物特征数据,以便负责任地稳妥识别恐怖主义分子,包括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促请其他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实体为会员国实施此类系统提供技术援助、资源和能力建设,并鼓励会员国酌情与相关会员国、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机构分享这些数据;
16. 促请会员国使用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并为之作出贡献,确保会员国的执法、边界安全和海关机构通过各国国家中央部门与这些数据库相连,定期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在海陆空入境口岸对旅客进行筛查,并加强对回返和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还促请会员国根据国内法和适用的国际法酌情继续与国际刑警组织分享所有遗失和被盗旅行证件的信息,以提高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和通报系统的运行效力;
司法措施和国际合作
17. 回顾其第1373(2001)号决议决定所有会员国应确保将参与资助、策划、筹备、实施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绳之以法,还回顾其一项决定,即各国应确保国内法规所规定的严重刑事罪足以在起诉和惩罚第2178号决议第6段所述活动时适当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18. 敦促会员国根据国内及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就涉嫌实施第2178(2014)号决议第6段所述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相关犯罪行为的人,制定并实施适当的调查和起诉战略;
19. 重申,必须追究那些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并在恐怖主义行为中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侵犯践踏人权的人或这些行为的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20. 促请会员国通过相关中央当局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其他支持能力建设的相关联合国实体等途径,根据国内法以及会员国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非正式以及正式地分享最佳做法和技术知识,以期改进相关信息和证据的收集、处理、保存和分享,其中包括从互联网或在冲突区获得的信息,以确保犯下罪行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包括返回和迁移至冲突区者以及从冲突区返回者和迁移者,可被起诉;
21. 鼓励会员国根据适用的法律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特别是与信息通信技术公司合作,收集恐怖主义和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相关案件中的数字数据和证据;
22. 促请会员国加强且酌情通过双多边协定加强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以防止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回返者和迁移者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从其领土或通过其领土旅行,包括更多地分享用于识别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信息,分享和采用最佳做法并更好地了解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家属的旅行模式,并促请会员国合作采取国家措施,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技术、通信和各种资源来支持恐怖主义行为,同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并遵守国内法及适用的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23. 回顾其第1373(2001)号决议决定会员国应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为诉讼所必需的证据,还特别指出其中包括实物和数字证据,着重指出必须对涉及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此类调查或诉讼履行该项义务,同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并遵守国内法及适用的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敦促会员国按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行事,以便查出任何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直接或间接为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团体开展的活动筹措资金的人,将其绳之以法、引渡或起诉;
24. 特别指出,按照第2322号决议所述并鉴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不断发展的威胁,会员国需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包括酌情将它们加入的适用国际文书用作在恐怖主义案件中开展司法互助和酌情进行引渡的依据,再次促请会员国考虑加强执行它们自己关于在反恐刑事案件中进行引渡和开展司法互助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并酌情审查可否提高这些条约的效果,鼓励会员国在没有适用公约或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对等或个案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再次促请会员国考虑可否允许在涉及恐怖主义的案件中,酌情通过适当的法律和机制移交刑事诉讼,并确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挥作用,在这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和专门知识;
25. 促请会员国帮助建设其他会员国的能力,以应对回返和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所构成的威胁,优先帮助受威胁影响最严重的会员国,包括防止和监测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跨越陆地和海上边界的旅行,并帮助收集和保存在诉讼程序中可采纳的证据;
26. 促请会员国改善各自刑事司法系统内的国内信息分享,以便根据国际法更有效地监测回返和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他受激进化影响而走向暴力或受伊黎伊斯兰国或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指令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
27. 促请会员国酌情与公共和私营利益攸关方建立或加强国内、区域和国际伙伴关系,以分享信息和经验,从而在针对“软目标”的恐怖主义袭击所致损害方面开展防止、保护、减轻、调查、反应和恢复工作;
28. 敦促有能力的国家协助开展有效、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和培训并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源,并视需要提供技术援助,使所有国家都能够发展适当能力,针对“软”目标受到的袭击执行意外和突发事件应急计划;
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战略
29. 促请会员国评估并调查进入这些会员国境内的、它们有合理理由认为是恐怖主义分子的个人,包括疑似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包括配偶和子女,拟订并实施针对这些个人的全面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行动,包括考虑适当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措施,并且强调会员国应确保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采取所有行动;
30. 强调会员国有义务依照第1373号决议确保将任何参与资助、规划、筹备或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并促请会员国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制定和执行全面且有针对性的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战略和规程,包括在回返和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子女、确定他们是否适合恢复正常生活方面,并为此应征询当地社区、心理健康和教育专业人士及其他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和行为体的意见,并请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在其现有任务和资源范围内以及其他相关行为体,应要求继续向会员国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31. 强调与自或向冲突地区回返或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有关联的妇女和儿童可能曾经承担过许多不同角色,包括作为恐怖主义行为的支持者、协助者、实施者,因此在制定有针对性的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战略时需要给予他们特殊关注,并强调指出必须援助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有关联但可能是恐怖主义受害者的妇女和儿童,援助时应考虑到的性别和年龄敏感问题;
32. 特别指出必须采用整体政府办法,并确认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卫生、社会福利和教育等部门发挥作用,促进回返和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因为民间社会组织可能最了解当地社区相关情况,最有机会与当地社区进行接触和联络互动,从而能够正面应对在受招募和激进化而走向暴力现象方面的挑战,并且鼓励会员国在制定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战略时主动与民间社会组织联络互动;
33. 强调指出需要对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及关联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利用其宣传言论来煽动和招募他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手段予以有效反击,在这方面,还回顾第2354(2017)号决议以及载有建议采取的准则及良好做法的“反击恐怖主义宣传的综合性国际框架”(S/2017/375);
34. 鼓励会员国依照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内的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按第2354(2017)号决议开展协作,以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反宣传战略,包括有关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反宣传战略;
35. 重申各国应考虑酌情与在编制和散播反宣传言论反击包括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在内的恐怖主义分子及其支持者所用宣传言论方面拥有专长的宗教当局、社区领袖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接触合作;
36. 确认特别重要的是采取整体政府办法,向与从冲突区回返或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有关联的儿童提供及时和适当的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援助,包括通过提供医疗保健、心理支持和教育方案,促进儿童福祉和持久和平与安全;
37. 鼓励会员国制定适当的法律保障措施,以确保所制订的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战略完全符合其国际法义务,包括在涉及儿童案件中也是如此;
38. 促请会员国制定实施风险评估工具,用以查明表现出受激进化影响而走向暴力迹象的个人,并酌情在这些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之前,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而非基于国际法所禁任何歧视性理由进行的脸谱化,制定干预方案,包括具有性别平等视角的方案;
39. 鼓励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实体确保妇女参与并领导这些战略的设计、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以应对回返和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家属问题;
40. 鼓励会员国采取一切适当行动,维持安全和人道的监狱环境,开发有助于应对受激进化影响而走向暴力和被恐怖主义招募现象的工具,并制定风险评估,以评估囚犯易受恐怖主义招募和受激进化影响而走向暴力的风险,并制定有针对性、对性别敏感的战略,以符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方式,依照相关国际法,解决和打击监狱系统内的恐怖主义宣传言论,并酌情考虑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41. 鼓励会员国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在遵守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情况下,防止已被判定犯有恐怖主义相关罪行的囚犯影响他们可能接触到的其他囚犯,通过激进化而使后者走向暴力;
联合国针对回返和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作出的努力
42. 重申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和那些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他们旅行及随后各项活动的人若从事下列活动,则可能符合被列入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维持的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条件:参与资助、筹划、协助、筹备或实施由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小分化团体或衍生团体实施、伙同其实施、以其名义实施、代表其实施或为向其提供支持而实施的行动或活动;向其供应、销售或转让军火和有关物资;为其招募人员;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其行动和活动;促请各国提出此类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和那些协助或资助他们旅行及随后各项活动之人的姓名,以便视可能将他们列入名单;
43. 指示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以及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与联合国所有相关的反恐机构密切合作,继续特别关注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尤其是与伊黎伊斯兰国、黎凡特人民支持阵线以及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所有团体、企业和实体有关联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所构成的威胁;
44. 请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在其现有任务范围内,在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支持下,审查2015年“马德里指导原则”,为此考虑到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特别是回返和迁移的恐怖主义分子及其家属造成的不断演变的威胁,以及有可能对各国适当发现、制止并在可能情况下起诉、为恢复其正常生活而改造以及为其重返社会而安置回返和迁移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家属的能力造成阻碍的其他主要差距,并继续确定新的良好做法,应要求为技术援助提供便利,具体做法是促进能力建设援助的提供者与受援方,尤其是与受影响最严重地区的受援方加强联络,包括制定全面的反恐战略,其中包含打击趋向暴力的激进化、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家属回返和迁移,同时回顾其他有关行为体的作用,例如全球反恐论坛的作用;
45. 还请反恐执行局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国际刑警组织和私营部门协调,与会员国协作,酌情通过促进能力建设等方式,在生物特征数据的系统分类、采集和会员国相互分享方面继续收集和发展良好做法,以期改进生物鉴别标准并改进生物特征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以有效识别恐怖主义分子,包括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
46. 请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向安理会提供最新信息,酌情说明它们各自依照本决议所作的努力;
47. 鼓励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反恐办公室在内的联合国相关实体在与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的密切协商下,进一步加强应请求向各国提供和交付技术援助的工作,以更好地支持会员国执行本决议;
48. 注意到本决议各个方面,特别是旅客姓名记录和生物统计数据收集方面的执行工作可能需要大量资源,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完善和运作,指示反恐执行局在评估会员国的执行情况时以及在根据第47段的要求促进技术援助的提供时考虑到这一点;
49. 敦促反恐办公室依照其任务规定以及反恐执行局的任务规定,在安排和落实其工作时纳入反恐执行局的评估以及查明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有关的正在出现的问题、趋势和事态发展,并加强与反恐执行局、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等联合国相关反恐实体以及际刑警组织的合作;
50. 请反恐办公室与反恐执行局密切合作,包括利用反恐执行局的国家评估,按照S/PRST/2015/11的要求,审查打击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流动的联合国能力建设执行计划,确保该计划支持会员国努力执行本决议规定的优先事项,建立有效的预报旅客资料系统,发展旅客姓名记录能力,开发有效的生物特征数据系统,改进司法程序,并制定全面、有针对性的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战略,还请反恐办公室不迟于2018年6月底向所有会员国和有关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机构通报这些项目的优先次序和对计划的任何更新,并作为例行做法继续把反恐执行局的国家评估纳入其计划,还请反恐办公室制定衡量这些项目效果的方法,并促请会员国酌情提供执行这些项目所需的资源;
51.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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