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45号决议

2444(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45(2018)号决议
S/RES/2445(2018)
2018年11月15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4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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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445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18

第2445(2018)号决议

2018年11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840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苏丹和南苏丹局势的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1990(2011)2024(2011)2032(2011)2046(2012)2047(2012)2075(2012)2104(2013)2126(2013)2156(2014)2179(2014)2205(2015)2230(2015)2251(2015)2287(2016)2318(2016)2352(2017)2386(2017)2411(2018)2412(2018)2416(2018)2438(2018)号决议及S/PRST/2012/19S/PRST/2013/14号主席声明,以及安理会2012年6月18日、2012年9月21日、2012年9月28日、2013年5月6日、2013年6月14日、2014年2月14日、2014年3月17日、2014年12月11日和2015年11月27日向新闻界发表的谈话,

重申对苏丹和南苏丹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坚定承诺,并回顾睦邻友好、互不干涉和区域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不得以武力改变国家间的领土边界,任何领土争端都只应通过和平途径解决,申明安理会优先重视《全面和平协议》所有未决问题得以全面紧急落实,特别指出阿卜耶伊未来地位问题应以符合《全面和平协议》的方式,通过双方谈判,而不是通过任何一方的单方面行动来解决,

特别指出苏丹共和国政府与南苏丹共和国政府之间的持续合作对和平、安全与稳定以及双方今后的关系至关重要,鼓励在改善双边关系方面取得进展并定期举行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及其他联合机制会议,促请两国政府履行其在2011年6月20日《苏丹政府与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定》、2011年6月29日《苏丹政府与南苏丹政府关于边界安全与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的协议》、2011年7月30日《苏丹政府与南苏丹政府关于边界监测支助团的协定》和2012年9月27日《合作与安全安排协定》中的承诺,执行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其后所有决定,

赞扬非洲联盟(非盟)、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政府间发展组织、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秘书长苏丹和南苏丹问题特使和联合国阿卜耶伊临时安全部队(联阿安全部队)继续为各当事方提供协助,秘书长苏丹和南苏丹问题特使的职责将由秘书长非洲之角特使接手承担,

肯定联阿安全部队自成立以来在七年时间里得以使阿卜耶伊地区趋于稳定和非军事化,知悉联阿安全部队如今是一支没有可行撤出战略的临时安全部队,在此方面,表示注意到有必要重组该支部队,以便为一个可行的政治进程创造空间,这样一个进程也可成为一个撤出战略,

注意到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在七年期间未在上文所列2011和2012年相关协定所概述的政治进程方面取得有意义进展,包括未能定期举行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会议,未能建立阿卜耶伊地区行政当局和阿卜耶伊警察局,

强调2018年8月20日秘书长信函(S/2018/778)中所述的阿卜耶伊地区内威胁的变化情况,表示注意到2018年10月15日秘书长报告(S/2018/923)中所述的阿卜耶伊地区安全局势,

赞扬联合国警察在阿卜耶伊警察局尚未设立的情况下开展活动,为当地民众提供咨询和辅导,敦促双方设立阿卜耶伊警察局,欢迎联阿安全部队在促进族群间对话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敦促所有各方继续开展这些对话,

赞扬联阿安全部队努力有效执行任务,包括在阿卜耶伊地区全境不断协助和平移徙,预防、调解和遏止冲突,大力强调指出,对联合国人员的任何袭击都是不可接受的行为,重申应迅速彻底调查此类可能构成战争罪的袭击,追究应对袭击负责者的责任,

回顾安全理事会在第2205(2015)号决议中欢迎秘书长决定任命一位联阿安全部队文职领导人,

铭记阿卜耶伊地区的民众继续依靠人道主义援助,人道主义组织能够接触有需要的民众依然至关重要,而且人道主义行为体继续向阿卜耶伊地区182000人提供援助,

回顾2378(2017)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对照妥善订立的明确基准,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数据,包括维和业绩数据来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还回顾第2436(2018)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根据客观的业绩数据作出关于表彰和奖励杰出表现的决定以及关于部署、补救、培训、暂停资金偿付和遣返军警人员或解雇文职人员的决定,

还回顾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相关决议,强调惟有专注地致力于增强妇女的权能、参与和人权,并通过一致领导、始终如一的信息和行动及支持,推动妇女参与各级决策,有碍这些决议得以充分实施的那些顽固障碍才能消除,并回顾第2242(2015)号决议及其中关于增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军事和警察特遣队中妇女人数的期望,

表示关切阿卜耶伊地区的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残留威胁,有碍流离失所者安全回返家园,有碍安全移徙和开展谋生活动,

确认阿卜耶伊以及苏丹与南苏丹边界沿线当前的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将第1990(2011)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联阿安全部队任务的期限延至2019年5月15日,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还决定将第1990(2011)号决议第3段规定的联阿安全部队各项工作的期限延至2019年5月15日;

2. 回顾安理会第2412(2018)号决议决定将第2024(2011)号决议和第2075(2012)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联阿安全部队任务修订延至2019年4月15日,还回顾安理会第2438(2018)号决议决定,这将是最后一次延长支持联合边界核查与监测机制(边界核监机制)的任务期限,除非双方取得第2438(2018)号决议第3段概述的可计量的明显进展,促请双方采取那些步骤;

3. 决定将联阿安全部队核定兵力上限减至4140人,至2019年5月15日,还决定在按第4段规定开始部署更多警察后将部队兵力上限减少295人,又决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核定兵力上限应再减少557人,除非安理会按照第2438(2018)号决议第2段的规定,决定延长第2024(2011)号决议和第2075(2012)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任务修订;

4. 决定将第1990(2011)号决议规定的核定警察人数上限增至345名警察,包括185名单派警察和一个建制警察部队,联合国采取必要步骤,迅速部署更多警察,以达到新核定的警察人数上限345人,要求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充分支持联阿安全部队部署这些人员,包括为此迅速签发签证,表示打算随着阿卜耶伊警察局逐渐设立并在整个阿卜耶伊地区有效实施法治而减少核定兵力上限人数;

5. 表示打算请秘书长为联阿安全部队任命一位文职副首长,以期支持采取步骤执行《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定》和实现阿卜耶伊地位的政治解决,除非各当事方在政治解决方面取得进展;

6. 表示打算根据秘书长的建议,包括2018年4月22日和2018年8月20日信函中所载建议,并根据2012年9月27日各项《合作协定》执行进展和以符合《全面和平协议》的方式解决阿卜耶伊最终地位问题的进展情况,继续酌情修改联阿安全部队的配置和任务;

7. 表示对各当事方没有采取多少步骤来执行《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定》和实现阿卜耶伊地位问题的政治解决感到失望,请各当事方就下文概述的步骤向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和秘书长非洲之角特使通报最新情况,邀请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和秘书长特使不迟于2019年4月15日向安理会通报为推进以下方面而采取的步骤的最新情况:

1. 解决阿卜耶伊最终地位问题,包括采取步骤审议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2012年的提案,尤其注意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2年10月24日、2013年10月26日和2018年2月6日的公报;

2. 根据2011年6月《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定》执行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联监委)的各项决定;

3. 非盟委员会为了按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5年7月31日公报要求向理事会提交阿卜耶伊地区联合调查和查询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为促进米塞里亚族和恩哥克-丁卡族社区间的和解和接触而采取的步骤;

8. 敦促按照2011年6月《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定》继续推进阿卜耶伊地区临时机构的设立,特别是,表示注意到在没有阿卜耶伊警察局的情况下,联阿安全部队仍然是提供治安服务以应对法律和秩序问题的唯一实体,还表示注意到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2月2日联合国警察协同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两族传统领导人为最终设立阿卜耶伊警察局进行了摸底工作,确认两国政府任命相关官员参加联合统筹规划活动和制定设立阿卜耶伊警察局的路线图,敦促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在2019年4月15日前参加这项工作;

9. 鼓励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和秘书长特使继续开展协调工作,促进全面执行2011年各项协议,还鼓励联阿安全部队与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和秘书长特使就和解、社区提高认识活动及政治和平进程进行协调;

10. 欢迎再次努力在实地最后确定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的中线,重申该边界安全区的中线绝不妨碍边界目前和今后的法律地位,不妨碍目前就有争议和有主权主张的地区进行的谈判,也不妨碍边界划定;

11. 特别指出,第1990(2011)号决议第3段规定的联阿安全部队保护平民的任务包括采取必要行动,在平民人身随时可能遭受暴力威胁时对其进行保护,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并为此着重指出,根据任务规定、《联合国宪章》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法,维和人员经授权可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必要时使用武力,以保护遭受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强调指出联阿安全部队高级领导层继续进一步参与的重要性,以确保联阿安全部队所有部门和各级指挥系统都妥善了解、接受培训和参与执行保护平民任务及各自的相关职责;赞扬联阿安全部队在这方面的努力;

12. 谴责阿卜耶伊地区不时出现南苏丹安全部门人员,且有迪夫拉石油警察队伍部署在那里,这些做法都违反了2011年6月20日《协定》,谴责武装民兵进入该地区,重申要求南苏丹政府立即不带先决条件地将其安全部门人员全部调离阿卜耶伊地区,并要求苏丹政府将在迪夫拉的石油警察调离阿卜耶伊地区,还重申,根据有关决议,特别是第1990(2011)2046(2012)号决议,除了联阿安全部队和阿卜耶伊警察局外,阿卜耶伊地区不应有其他部队以及当地族群的武装人员;

13. 敦促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阿卜耶伊切实实现非军事化,包括视需要执行解除武装方案;

14. 重申联阿安全部队可根据第1990(2011)号决议的授权,按照任务规定并在现有能力范围内,与2011年6月《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定》签署方、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以及米塞里亚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进行协调,并根据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以前关于将该地区设为“无武器区”的决定,在阿卜耶伊地区收缴和销毁武器;

15. 联阿安全部队继续同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以及米塞里亚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进行对话,以制订有效的战略和监督机制,确保相关各方充分尊重阿卜耶伊作为无武器区的地位,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以及米塞里亚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为此同联阿安全部队全面合作;

16. 欢迎联阿安全部队采取举措支持米塞里亚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开展对话和做出努力,例如成立和平委员会,以加强族群间关系,促进阿卜耶伊地区的稳定与和解,邀请联阿安全部队利用适当的民事文职专长,与设在阿卜耶伊、由朱巴任命的行政当局和设在穆格莱德/迪夫拉的米塞里亚行政当局协调,以维持稳定,促进族群间和解,便利流离失所者返回各自村庄,便利服务提供;

17. 敦促两国政府立即采取步骤,在阿卜耶伊地区各族群间实施建立信任措施,确保妇女参与其中各个阶段,包括为此而借助基层的和解进程,支持参与建设和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现行努力,充分支持联阿安全部队努力促进族群对话;

18. 特别指出妇女参与族群间各级对话对确保可信正当的进程至关重要,促请所有各方促进妇女的充分平等参与;

19. 欢迎联阿安全部队在现有能力和资源范围内,并与米塞里亚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密切协调,继续努力加强族群保护委员会的能力,以协助管理阿卜耶伊的法律和秩序进程,同时确保嫌疑人和其他被拘禁者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并继续努力就这一问题同两国政府进行接触;

20. 欢迎恩哥克-丁卡族和米塞里亚族传统领导人2017年11月14日举行会议,促请各方在非盟委员会发布阿卜耶伊地区联合调查和查询委员会关于联阿安全部队一名维和人员和恩哥克-丁卡族最高酋长被杀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建议后,予以全面配合,欢迎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在2015年3月24日对新闻界的谈话中请非盟委员会就这些结论和建议与各方进行接触,期待非洲联盟委员会按传统领导人的商定意见,就恩哥克-丁卡族酋长遇害事件发布报告,并期待将该报告作为两个族群实现和解的基础,同时铭记促进阿卜耶伊地区稳定与和解的必要性;

21. 促请所有会员国,特别是苏丹和南苏丹,确保联阿安全部队所有人员以及专用公务设备、给养、用品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飞机和零配件,能够自由、不受阻碍和快速进出阿卜耶伊和在整个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通行;

22. 再次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全力支持联合国,包括迅速为联合国军事、警务和文职人员,包括人道主义人员,发放苏丹和南苏丹入境签证而不考虑这些人员的国籍为何,协助在任务区安排设置营地和建造基础设施,包括建造阿同尼机场,批准飞行,并提供后勤支持,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为从苏丹和南苏丹境内往返阿卜耶伊地区的旅行提供便利,还促请各方全面遵守《部队地位协定》规定的义务;

23. 确认缺少发展项目和没有能力提供基本政府服务对阿卜耶伊居民产生了不利影响,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以及捐助方支持道路维修、总体重建和能力建设工作,欢迎秘书长信函(S/2018/778)中呼吁实施注重和解的发展项目;

24. 要求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继续协助联合国地雷行动处(地雷行动处)进行部署,以确保行动自由,并协助在阿卜耶伊地区和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探明和清除地雷;

25. 还要求有关各方按照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联合国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指导原则,允许所有人道主义人员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接触需要援助的平民和进出他们开展活动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设施;

26. 强烈敦促各方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特别是违反适用的国际法侵害虐待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27. 秘书长确保进行有效的人权监测,包括监测任何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以及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包括针对妇女和儿童的上述行为,再次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为此与秘书长充分合作,包括向有关联合国人员发放签证;

28. 秘书长设法增加联阿安全部队中的妇女人数,并确保妇女切实参与各方面的行动;

29. 欢迎联阿安全部队在物色一名妇女和儿童保护顾问方面取得进展,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迅速为该顾问签发签证,并为其从苏丹和南苏丹境内往返阿卜耶伊地区以及在整个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的旅行提供便利;

30. 欢迎秘书长采取使联合国维和业绩文化标准化的举措,重申支持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为评价在维和行动中工作和提供支持的所有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以促进全面有效地执行任务,并在框架中纳入基于清晰、明确界定的基准的全面客观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者问责,对业绩杰出者予以奖励和表彰,并促请秘书长将该框架应用于联阿安全部队;

31. 回顾安理会S/PRST/2015/22号主席声明和第2272(2016)号决议,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联阿安全部队充分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确保对联阿安全部队所有人员进行审查以确定他们在为联合国服务期间是否曾有不正当性行为记录,通过提交报告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联阿安全部队在这方面的进展,并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进行部署前提高认识培训,促进在涉及本国人员的不正当行为案件中充分追究责任;

32. 注意到秘书长努力确保联合国在该区域的各特派团,包括联阿安全部队、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和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以及秘书长苏丹和南苏丹问题特使相互密切合作,并请他继续这样做,包括与秘书长非洲之角特使一起这样做;

报告

33. 秘书长至迟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一份书面报告继续向安理会通报联阿安全部队执行任务的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 依照第3和第4段减少部队和增加警察的进展情况;

• 依照第5段扩大联阿安全部队文职部分以支持政治进程的可能性;

• 第14段所述武器流入阿卜耶伊的情况以及阿卜耶伊地区内武器存在、销毁和收缴情况;

• 根据第28和30段已采取的步骤;

• 按照第27段要求开展的人权监测的结果,包括关于侵犯践踏人权行为的信息、分析和数据;

• 各方依照第7和第8段要求已采取的步骤;

• 根据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协商,就修订联阿安全部队的配置和任务提出建议,以便为可行的政治进程创造空间,该进程将作为撤出战略;

• 概要介绍为改善特派团业绩和应对领导层失误、对任务执行的成效产生负面影响的国内制约因素以及严苛的行动环境等业绩挑战而采取的行动;

34. 秘书长至迟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一份说明向安理会通报联阿安全部队执行任务的进展情况,并报告依照第3和第4段减少部队和增加警察的情况;

3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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