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50号决议

2449(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50(2018)号决议
S/RES/2450(2018)
2018年12月2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5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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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450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8

第2450(2018)号决议

2018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8436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关切地注意到中东局势紧张且很可能继续如此,除非和直至可以达成一项把中东问题各方面因素包括在内的全面解决方案,

审议了秘书长2018年12月6日关于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观察员部队)的报告(S/2018/1088),并重申安理会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号决议,

强调指出双方必须遵守1974年《以色列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部队脱离接触协定》的条款,严格遵守停火,

同意秘书长的结论,即任何行为体在隔离区内正在开展的军事活动仍有可能加剧以色列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危及两国间的停火,并给当地民众和实地联合国人员带来风险,

表示震惊的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暴力可能导致该区域冲突严重蔓延,

表示严重关切所有违反《部队脱离接触协定》的行为,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局势的最新报告,包括关于武器射击越过停火线以及隔离区布拉沃一侧正在开展的军事活动的调查结果,并在这方面特别指出,隔离区内除了观察员部队,不应有任何其他武装部队、军事装备或人员,

着重指出叙利亚国内冲突所有各方需停止在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内的军事行动,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

呼应秘书长,也促请叙利亚国内冲突所有各方在全国、包括在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内停止军事行动,

注意到未爆弹药、战争遗留爆炸物和地雷对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内联合国人员的重大威胁,为此强调需要严格遵守1974年《部队脱离接触协定》,开展排雷和扫雷行动,

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考虑把为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或努斯拉阵线(又称沙姆法塔赫阵线或黎凡特解放组织)提供支持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列入名单,包括那些为伊黎伊斯兰国或努斯拉阵线以及其他所有列在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上的与伊黎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筹资、提供武器、进行策划或招募人员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包括参加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对观察员部队维和人员发动袭击者,

认识到有必要作出努力,灵活调整观察员部队采取的态势,以便在观察员部队继续执行任务时尽量减少其人员面临的安全风险,同时强调,最终目标是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让维和人员返回他们在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内的阵地,

强调安全理事会和部队派遣国获得关于观察员部队人员调动配置情况的报告和信息至关重要,进一步强调这些信息有助于安全理事会对观察员部队进行评估、授权和审查,并有助于安理会与部队派遣国进行有效磋商,

特别指出观察员部队需要拥有一切必要手段和资源来安全和有保障地执行任务,包括需要用于在隔离区和停火线加强观察以及酌情加强部队保护的技术和装备,并回顾指出,盗窃联合国武器弹药、车辆和其他资产以及抢劫和破坏联合国设施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表示非常赞赏观察员部队的军事和文职人员,包括戈兰观察员小组的人员,在行动环境继续困难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特别指出观察员部队的继续派驻对中东和平与安全作出重要贡献,欢迎采取步骤加强观察员部队、包括戈兰观察员小组人员的安全保障,强调指出需要继续保持警惕,确保观察员部队和戈兰观察员小组人员的安全保障,

强烈谴责危及联合国人员安全保障的事件,

表示赞赏观察员部队,包括戈兰观察员小组,正努力巩固在福瓦尔营地的驻扎,并通过巡逻和恢复布拉沃一侧的阵地,进一步扩大在行动区的力量,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计划在不断评估隔离区和周围地区安全状况以及与双方继续进行讨论和协调的基础上,让观察员部队返回布拉沃一侧已撤空的阵地,

回顾观察员部队的部署和1974年《部队脱离接触协定》是为了以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为基础实现公正持久的和平而采取的步骤,

回顾安理会请秘书长确保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相关数据,包括维和业绩数据,按照明确和妥善确定的基准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

回顾2242(2015)号决议及其关于增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军事和警察特遣队中妇女人数的愿望,

1. 促请有关各方立即执行安理会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

2. 强调指出双方都有义务严格全面遵守1974年《部队脱离接触协定》的条款,促请双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防止任何违反停火和进入隔离区的行为,鼓励双方酌情经常利用观察员部队的联络职能,处理共同关切的事项,特别指出隔离区内不应有任何军事活动,包括阿拉伯叙利亚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3. 着重指出反对派武装团体不应在隔离区内开展军事活动,敦促会员国向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内的叙利亚反对派武装团体严正指出观察员部队仍然是一个公正实体,强烈要求它们停止一切危及实地联合国维和人员安全的活动,并让实地联合国人员享有安全和有保障地执行任务的自由;

4. 促请观察员部队以外的其他所有团体放弃所有观察员部队阵地,并交还维和人员的车辆、武器和其他装备;

5. 促请各方按照现有各项协定,全面配合观察员部队的行动,尊重观察员部队的特权和豁免,确保其通行自由,并确保执行任务的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随时畅行无阻,包括使观察员部队的装备能不受阻碍地得以运送以及必要时临时使用其他入境和出境港口,从而为部队轮调和补给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敦促秘书长迅速向安全理事会和部队派遣国报告任何影响到观察员部队完成任务能力的行动;

6. 欢迎库奈特拉过境点重新开放,鼓励各方提供一切必要支持,以便观察员部队按照既定程序充分利用过境点,使观察员部队能够增加其在布拉沃一侧的行动,促进任务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

7. 欢迎观察员部队继续努力巩固其在福瓦尔营地的驻扎,努力加强在隔离区内的行动,欢迎双方为便利这一返回而开展合作并继续在不断评估隔离区安全情况的基础上努力安排观察员部队迅速返回隔离区内已撤空的阵地,包括提供充分的部队保护,鼓励观察员部队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恢复其在布拉沃一侧限制区内的职责;

8. 特别指出必须与双方妥善协商后推进采用适当的技术,包括利用应对简易爆炸装置的能力以及传感和警报系统,并满足文职人员配置需要,以确保观察员部队人员和装备的安全保障,在此方面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这类技术的提案已送交双方核准;

9. 鼓励《脱离接触协定》双方建设性互动,在考虑到现有各项协定的情况下,就观察员部队返回已撤空阵地事宜,推动与观察员部队做出必要安排;

10. 注意到最近进行了一次独立审查,鼓励维持和平行动部、观察员部队和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继续围绕小组关于改善特派团业绩和观察员部队任务执行的建议进行相关讨论;

11. 重申支持制定一个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其中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来评价所有参与和支助维和行动的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促请联合国对观察员部队适用这一框架,秘书长设法增加观察员部队中的妇女人数,并确保妇女切实参与行动的各个方面;

12. 欢迎观察员部队努力执行秘书长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确保观察员部队人员完全遵守联合国行为守则,秘书长在这方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敦促部队派遣国采取预防和惩戒行动,确保对涉及本国人员的案件中此类行为予以妥善调查和惩处;

13. 决定将观察员部队的任务期限延续六个月至2019年6月30日,秘书长确保观察员部队有必要的能力和资源来安全和有保障地完成任务;

14. 秘书长每隔90天报告局势近况以及为执行第338(1973)号决议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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