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94号决议

2593(2021) 联合国安理会第2594(2021)号决议
S/RES/2594(2021)
2021年9月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9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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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594 (2021)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09 September 2021

第2594(202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21年9月9日第885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重申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回顾安理会以往涉及维持和平问题的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重申维持和平基本原则,诸如当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

强调指出,政治解决优先应成为联合国解决冲突方针的标志,包括通过调解、斡旋、监测停火、协助执行和平协定等途径解决冲突,

特别指出维持和平作为联合国可用于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有效工具之一的重要性,重申持久和平并不能仅通过军事和技术干预手段得以实现或维持,而需凭借政治解决办法,坚信政治解决应是联合国和平行动筹划和部署的导向,理解联合国和平行动是指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

认识到维持和平在为稳定与持久和平创造条件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联合国和平行动需有综合战略,其中阐明走向过渡和实现可持续和平的明确路径,着重指出,应将联合国和平行动过渡理解为一个战略进程,旨在以支持建设和平目标和建立可持续和平的方式调整重组联合国的战略、足迹和能力,支持和加强国家自主,这一进程以行动背景以及东道国及其民众的国家优先事项和需求为依据,包括与地方社群和民间社会以及相关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互动,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其中,并纳入青年和残疾人,

重申各国负有保护本国全境内民众的首要责任,认识到特派团调整重组可能意味着平民面临的风险增加,特别是对妇女、青年、儿童、残疾人的风险,有的情况下意味着有必要增强国家保护本国平民的能力,强调安全部门改革、减贫措施、性别平等、人权监测和报告、促进法治和善治以及扩大合法国家权力对于确保长期保护平民以及对于巩固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表示注意到过渡期正义、包容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正常而有效的儿童保护服务、国家小武器和轻武器管理以及有组织犯罪问题和反腐败措施对于增强稳定具有关联性,重申发展、和平与安全和人权相互关联,相辅相成,还回顾大会题为“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第70/1号决议,

认识到各国根据国际法规定负有尊重和保障本国境内和受本国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这一首要责任,肯定保护和促进人权者、民间社会组织、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重申致力于解决武装冲突对妇女、青年和儿童的影响,回顾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决议、关于青年与和平与安全的第2250号决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第1261(1999)号决议和关于武装冲突和相关人道主义危机对残疾人造成的格外严重影响的第2475(2019)号决议以及其后关于这些议程的所有决议,

重申决心在和平行动任务规定中列入有序、已获授权任务的执行预期产生的成果,并酌情明确列明实现这一成果的工作优先次序,反映为可持续和平创造有利条件的必要性,理解优先次序是指特派团侧重于那些具体的已获授权工作,这些工作以最新的冲突分析和规划为依据,且据评估能够因应实地不断变化的需求,还理解有序是指根据授权任务中列明的符合东道国境内和平与安全需要的战略愿景,按照逻辑、随时间推移灵活地执行授权任务,朝着巩固和平的方向发展,

认识到,有效执行维持和平任务是所有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并取决于若干关键因素,包括明确界定、现实和可实现的任务,所有各级的政治意愿、领导力、业绩和问责,适足资源,政策、规划和行动准则,培训和装备,欢迎联合国、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进一步互动和对话,以改进业绩并为任务拟订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重申安理会相信,联合国维持和平,包括特派团过渡进程,是汇集整个联合国系统的贡献和决心的独特全球伙伴关系,重申致力于加强这一伙伴关系,包括确保在尽可能早的阶段对过渡采取连贯、综合和有计划的办法,

注意到秘书长作出努力,通过其“以行动促维和”倡议和“以行动促维和+”倡议动员所有合作伙伴和利益攸关方支持更有效的联合国维持和平工作,这些倡议重点指出,必须推进政治解决,加强对平民的保护,增进维持和平人员的安全和安保,落实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支持有效执行和问责,增进维持和平伙伴关系,加强维持和平行动和维持和平的作为,并增强维持和平对建设和平及保持和平的影响力,

重申应将“保持和平”广义理解为构建社会共同愿景的一个目标和进程,确保顾及社会各方面、各阶层民众的需求和人权,保持和平包括促进正义和问责等活动,旨在防止冲突爆发、升级、延续和复燃,消除冲突根源,协助冲突各方停止敌对行动,实现民族和解,走向恢复、重建和发展,强调保持和平是一项共同任务和责任,需由政府和所有其他国内利益攸关方承担,其各个方面应贯穿联合国在冲突所有阶段开展的工作的所有三个支柱,且需持续得到国际关注和援助,

1. 强调指出和平行动在寻求可持续政治解决办法及建设和平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在此方面强调和平行动需在过渡综合规划和协调阶段尽早与驻地协调员、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其他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东道国和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其他国内利益攸关方互动协作,还强调,为了可以持续,过渡规划进程应考虑到广泛的挑战,包括稳定、治理和法治面临的风险,以及政治、经济、发展、人道主义和人权情况;

2. 秘书长结合具体国家过渡走向和平的更广泛背景规划联合国和平行动的过渡,拟订着眼于实现联合国派驻力量的战略、足迹和能力的调整重组的特派团过渡战略,在此过程中听取各级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包括与国家当局、驻地协调员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地方社群和组织以及对建设和平作出贡献者等方面密切协商,使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并纳入青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相关国际金融机构和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和机构,还要求这些特派团战略列明所有相关的联合国利益攸关方的作用和责任,并酌情规定明确和现实的基准和指标,用于衡量可能影响调整重组的因素和情形,以确保成功和持久的过渡;

3. 鼓励国家政府在和平行动过渡之前制定和执行保护平民的全面国家计划、政策或战略,其中包括国家基准,请秘书长指示联合国和平行动与东道国政府、其他联合国实体、民间社会,包括妇女和青年、保护和促进人权者,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互动,应东道国政府请求,按照联合国和平行动过渡战略,协助制定、执行和监测国家过渡战略和计划,包括关于保护平民、人权和伸张正义的国家战略和计划;

4. 强调指出,必须根据关于实地局势的准确可靠信息以及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对平民以及联合国人员、房地和资产所受威胁作出的现实评估,酌情订立明确、可实现、有序和优先排序的任务,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提供综合、基于证据、由数据驱动的分析、战略评估和坦率的咨询意见,以便必要时根据实地现实情况重新评价特派团组成和任务规定,重申在安全理事会内必须更多认识到安理会各项决定所涉的安全、资源和外勤支助问题并在适当的联合国论坛就这些问题作出透明报告,强调指出有必要确保执行有助于保护实地平民的任务,还要求通过明确、现实和可衡量的基准衡量安全理事会决议规定的优先任务的执行进展;

5. 表示经妥善配置、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职能、能在过渡期间支持保护平民工作的联合国派驻力量的重要性,还表示打算酌情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使经授权和调整重组的联合国派驻力量能够提供这样的支持,包括为此而支持建立早期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并培训如何使用,部署流动监测小组,促进地方危机调解,利用与面临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等暴力风险的民众进行沟通和外联的战略,推进冲突预防、缓解及和解,包括为此促进和支持族群间对话和减少社区暴力,在国家当局与地方社区之间建立信任,支持社区警务举措或其他非武装保护平民方法,回顾各国对保护各自全境内民众负有首要责任;

6. 秘书长确保在特派团规划、任务执行和审查的所有阶段以及整个过渡进程中纳入全面的性别分析和性别问题技术专门能力,并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纳入青年以及保障残疾人利益的措施,还请秘书长确保在特派团任务和特派团过渡的所有优先和有序阶段充分兼顾他们的需要;

7. 秘书长进一步加强联合国警务、司法和惩戒活动之间以及联合国军警组成部分酌情与东道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协调,以期支持国家在这些领域发挥关键职能的能力,确认,根据东道国的需要,加强遵循适用国际法且具有代表性、能够作出回应和负责任的东道国安全部门和法治机构的能力,这对于建立可持续和平至关重要,还请秘书长对各个相关维持和平特派团支持恢复和扩大合法国家权力和安全部门改革的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以期查明过渡规划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在其提交安全理事会的相关维持和平行动定期报告中列入信息,说明在执行支持恢复和扩大合法国家权力和安全部门改革的任务时面临的挑战、出现的最佳做法和吸取的经验教训,以促进过渡规划工作;

8. 强调必须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518(2020)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包括关于加强追究针对维持和平人员实施罪行的责任的第2589(2021)号决议,以及与“改善联合国维和人员安保”报告有关的加强安全和安保行动计划,增进维持和平人员的安全和安保,注意到过渡之前和过渡期间面临的特殊风险,为此秘书长继续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增进维持和平人员的安全和安保,包括为此根据综合、基于证据、由数据驱动的分析和战略评估,向安全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以便必要时根据实地实际情况重新评价安全和安保风险以及特派团的组成和任务;

9. 促请秘书长和外地特派团在进一步制定和执行相关的联合国过渡政策和指令,包括秘书长关于制定连贯一致的联合国过渡进程的规划指令及综合评估和规划政策时借鉴过渡经验教训,还促请秘书长继续加强过渡进程的规划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关于过渡的组织学习和指导;

10. 确认根据安理会第2282(2016)号决议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大力协调、保持一致及合作的重要性,为此重申安理会打算定期请建设和平委员会提供具体、有针对性的战略咨询意见,审议和借鉴这些意见,包括为了协助使建设和平及保持和平所需的较长期视角反映于和平行动的组建、审查和调整重组;

11. 大力鼓励建设和平委员会继续充分利用自身在召集联合国机构、会员国、国家当局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等所有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方面的作用,确保对建设和平及保持和平采取综合、战略性、连贯一致、协调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办法,特别是推动在过渡之前制定共同目标和优先事项,为此秘书长在向安全理事会作出相关报告前与建设和平委员会联络,以便利建设和平委员会及时向安理会提供补充咨询意见;

12. 确认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对建设和平和过渡的贡献,促请秘书长在规划和实施过渡进程时酌情与相关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商,确保过渡计划明确阐述这些组织的潜在作用;

13. 认识到建设和平筹资仍是一项重大挑战,表示注意到大会决定在第七十六届会议期间召开一次高级别会议,以推进、探讨和审议确保为建设和平提供适足、可预测和可持续资金的各种备选方案,重申必须为联合国和平行动提供适足资源,包括在特派团过渡期间,以支持建设和平活动的长期稳定和连续性;

14. 秘书长在其关于相关特派团的定期国别报告中融入关于现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过渡状况的全面报告,并在其按照安全理事会第2378(2017)号决议规定提供的全面年度通报中提供各个相关的联合国和平行动过渡状况最新情况,包括此前24个月内已过渡的和平行动,列入相关的驻地协调员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提供的最新情况以及建设和平委员会的意见,还请秘书长在2022年6月30日前提供关于各个相关的联合国和平行动过渡状况的报告,包括此前24个月内已过渡的和平行动;

1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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