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8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48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487号决议
1981年6月19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488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1年6月19日
第487(198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S/Agenda/2280号文件内的议程,

注意到伊拉克外交部长1981年6月8日的信的内容,

听取了各方在第2280至2288各次会议上关于这个问题的发言,

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1981年6月9日在该机构理事会上关于这个问题的发言,和他1981年6月19日在安全理事会第2288次会议上的发言,

又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81年6月12日通过的关于“军事袭击伊拉克核研究中心及其对本机构的影响”的决议,

充分认识到伊拉克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0年生效时起即是该条约的缔约国,伊拉克的一切核活动都按照该条约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措施,原子能机构也已证实这些保障措施迄今执行妥善,

还注意到以色列一直没有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深为关切以色列1981年6月7日对伊拉克核设施有预谋的空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危险,随时可使该地区局势爆发,对所有国家的重大利益都有严重后果,

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强烈谴责以色列的军事攻击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行为的准则;

2.要求以色列将来不再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威胁采取这种行为;

3.进一步认为这次袭击事件对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基础的整个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构成了严重威胁;

4.充分确认伊拉克和所有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有权按照其当前和今后的需要,在符合国际公认的防止核武器扩散的目标的条件下,为和平目的而设立技术发展和核发展方案以发展其经济和工业;

5.紧急要求以色列将其核设备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下;

6.认为伊拉克对于所遭受的破坏有权得到适当补偿,对此破坏,以色列已经承认是它造成的;

7.秘书长经常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228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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