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8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8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82号决议
1986年2月24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83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6年2月24日
第582(198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题为“伊朗和伊拉克间局势”的问题,

回顾安全理事会处理伊朗和伊拉克间局势的问题几乎已达六年,并曾对此作过决定,

两国的冲突旷日持久,造成重大生命牺牲、严重物质破坏和危及和平与安全的情况深为关切

回顾《宪章》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各会员国有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正义的规定,

注意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伊拉克都是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的签字国,

强调不容许以武力取得领土的原则,

注意到秘书长进行调停的努力,

1.当初导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伊拉克间冲突的行动表示遗憾,对冲突的持续也表示遗憾;

2.冲突的升级,尤其是入侵领土、轰炸纯属平民住区、攻击中立国船只或民用飞机、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以及关于武装冲突的其他法律,特别是违反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而使用化学武器,也表示遗憾

3.要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伊拉克立即停火和停止陆上、海上和空中的一切敌对行动,并且毫不迟延地把所有部队撤至国际公认的边界;

4.敦促在停止敌对行动后短期内,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合作下完成全面交换战俘;

5.要求双方立即将此项冲突的各方面问题交付调停,或采取任何其他和平解决争端办法;

6.秘书长继续其正在进行的努力,协助双方实施本决议,并将情况随时通报安理会;

7.要求所有其他国家尽量克制,不采取可能使此项冲突进一步升级和扩大的任何行动,从而促进本决议的执行;

8.决定继续处理此事。


第266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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