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六

六(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七日決議案1

  安全理事會,

  鑒於憲章第四條規定凡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爲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又

  鑒於根據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實行准許申請國入會之大會,將於一九四六年九月三日舉行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

  爰議決:

  一. 凡秘書長已收到或可能收到之入會申請書,應由安全理事會在一九四六年八月專爲此事舉行之一次或數次會議中加以審議;

  二. 秘書長在一九四六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收到之所有入會申請書,應交由理事會以理事國各派代表一人組成之一個委員會加以審查,至遲於一九四六年八月一日向理事會具報。

第四十二次會議一致通過



  1 理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加以修改(見下文)。

決定

  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五十一次會議,理事會以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知開幕日期旣已延遲,決定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七日決議案六(一九四六)内所訂一切日期“...槪照大會原定開幕日期與實際開幕日期兩者相隔天數,予以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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