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3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3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39号决议
1993年6月1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40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6月11日
第839(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1993年6月9日和10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塞浦路斯行动的报告,

注意到秘书长建议安全理事会将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驻留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同意,鉴于塞岛的现况,1993年6月15日以后联塞部队仍有留驻塞浦路斯的必要,

回顾其1993年5月27日第831(1993)号决议,特别是关于经费筹措的第2至第4段,以及关于部队结构改革和全面重新评估的第5和第7段,该项重新评估定于1993年12月进行,

特别重申要求双方同部队合作,以便将1989年的不驻军协定扩大到联合国控制的缓冲地带内双方非常接近的所有各地区,

重申其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的规定,

1.再次延长根据第186(1964)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塞浦路斯的驻留期限,至1993年12月15日止;

2.秘书长继续其斡旋任务,随时将所获进展通知安全理事会,并在1993年11月15日以前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作为第831(1993)号决议要求他提出的报告的一部分;

3.支持秘书长的报告第48段内所提出的建议,请双方采取缓和紧张局势的对等措施,包括互相承诺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禁止沿停火线储存实弹或除手提武器外的其他武器,以及禁止在缓冲区视线或听觉范围内进行武器射击,并请秘书长就双方执行这些措施的必要协定进行谈判;

4.要求所有有关各方在本任务规定的基础上继续同部队合作;

5.要求双方在秘书长主持下建设性地迅速进行两族会谈,并请秘书长就此一回合会谈的进展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323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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