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8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8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82号决议
1993年11月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83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11月5日
第882(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再次强调其1992年10月13日第782(1992)号决议及其后的所有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3年11月1日关于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联莫行动)的报告(S/26666和Add.1),

重申重视《莫桑比克全面和平协定》(S/24635,附件)和所有各方及时而诚意地履行其中所载的各项义务,

赞扬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以及联莫行动的全体人员为充分执行其任务所作出的努力,

重申确信解决莫桑比克的冲突将有助于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

满意地强调莫桑比克和平进程最近的积极发展,其中包括莫桑比克总统若阿金·希萨诺先生和莫桑比克全国抵抗运动(抵运)主席阿丰索·德拉卡马先生之间的直接谈判以及1993年9月3日达成的协议,

日益关切地强调双方签订的《全面和平协定》在执行方面继续拖延,

再次强调无法接受要求给予更多时间或作出进一步让步或对和平过程附加新条件的企图,并强烈敦促各方特别考虑到在秘书长最近往访莫桑比克时所作的承诺,不再提出任何可能进一步危及《全面和平协定》的执行的问题,

1.欢迎秘书长的报告;

2.赞扬希萨诺总统和德拉卡马先生在秘书长访问马普托期间就妨碍和平进程的未决问题达成协议;

3.重申极为重视至迟在1994年10月举行选举;

4.欣见莫桑比克各方同意《全面和平协定》的订正执行时间表,并敦促各方立即遵守该时间表;

5.敦促莫桑比克各方于1993年11月开始调集合部队,并在1994年1月以前着手进行遣散工作,以便确保根据订正时间表于1994年5月以前完成遣散进程;

6.注意到在建立新编莫桑比克国防部队方面所获进展,特别是在尼扬加(津巴布韦)全面开始训练政府和抵运的部队,以便成立新的国家军队;

7.欣见停火委员会关于《全面和平协定》签署后军队调动的准则已经核准,并敦促各方遵守这些准则,并与联莫行动合作致力于执行准则;

8.强调国家行政委员会、国家警务委员会(警务委员会)和新闻委员会最近就其主席人选达成协议后,必须促使这些委员会立即展开工作;

9.授权秘书长着手挑选并部署1992年12月16日第797(1992)号决议核准的128名联合国警察观察员,以期尽快部署这些观察员;

10.强调各方必须在实现商定的政治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在1993年11月30日以前通过选举法并设立一个选举委员会,在1994年3月31日前开始在集结地区集结部队并遣散50%的军队取得充分的进展,以便在1994年5月31日前做到全部遣散,并加速进行新的莫桑比克国防部队的训练和整编,以便在1994年8月以前完成这一进程;

11.要求莫桑比克政府和抵运扩大已经获得的进展,并充分尊重《全面和平协定》各项规定,特别是停火和部队调动方面的规定;

12.决定将联莫行动的任务期限延长六个月,但有附带条件,即安全理事会将根据第13段所述的秘书长的报告,在90天内审查联莫行动任务的状况;

13.秘书长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和其后每三个月报告双方在执行《全面和平协定》和遵守第3和第10段所订时间表方面是否取得足够和具体的进展,并考虑到需要尽可能节省经费同时照顾到有效执行其任务的重要性,报告有关执行联莫行动任务的情况;

14.呼吁国际社会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以便于执行《全面和平协定》;

15.呼吁国际社会在选举法通过后,提供自愿捐款给予为支助各政党的选举活动将设立的信托基金;

16.重申鼓励国际社会提供适当和及时的援助,以供执行在《全面和平协定》框架内进行的人道主义方案,并敦促莫桑比克政府和抵运便利人道主义援助物资顺利无阻地运给需要援助的平民;

17.要求所有各方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和在莫桑比克进行业务的其他人道主义机构合作,便利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迅速遣返和获得重新安置;

18.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0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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