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4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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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43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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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前各项有关决议,
申明决心以谈判解决前南斯拉夫境内的冲突,维护当地所有国家在其国际承认的疆界内的领土完整,
表示感谢联合国、欧洲联盟、美利坚合众国和俄罗斯联邦的代表努力协助当事各方达成一项解决办法,
重申必须由波斯尼亚当事各方签署和诚意执行一项持久和平解决办法,并谴责波斯尼亚塞族一方决定拒绝接受领土解决办法提案(S/1994/1081),
认为本决议和以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规定的措施都是达成以谈判解决冲突的目的的一种手段,
表示支持各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不断努力执行安理会的有关决议,
断定前南斯拉夫的局势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表示核可向波斯尼亚当事各方提出作为全面和平解决办法的一部分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领土解决办法提案;
2.表示满意领土解决办法提案现已获得除波斯尼亚塞族一方外当事各方完全接受;
3.强烈谴责波斯尼亚塞族一方拒绝接受领土解决办法提案,并要求该方完全无条件接受这一解决办法;
4.要求所有当事各方继续遵守1994年6月8日协议的停火,不采取任何新的敌对行动;
5.宣布准备一旦解决办法提案获得当事各方的完全接受,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各方予以实行,并为此鼓励各国单独行动或通过区域机构或安排,同秘书长切实合作,努力协助当事各方执行解决办法提案;
决心加强并延长安理会以前各决议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采取的措施,
6.吁请各国,在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没有完全接受领土解决办法提案以前,拒绝同该方领导人进行任何政治会谈;
7.决定各国应阻止
(一)下列任何方面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于本决议获得通过之日后,在其领土内进行经济活动,不论此种实体是在何地组合或成立:
- (a)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内的任何人士或居民,或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或
- (b)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组合或按照该地区的法律成立的任何实体,以及
(二)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各国为本决议的目的而指定的个人或实体,于本决议获得通过之日后,在其领土内进行经济活动,如经查明此种个人或实体是代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或上文第(一)项所指任何实体,或以此种实体的名义行事,或为其谋求利益;
但是
- (a)各国如根据个别情况,确信此种活动并不造成财产或财产权益转移给上文第(一)项(a)或(b)分项中所述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可核准在其领土内进行此种活动,而且
- (b)本段内任何规定不得阻止提供已通知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纯粹用于医疗目的的用品和食品,或经该委员会批准的人道主义基本需要的商品和产品;
8.决定各国对于违反本决议规定的措施或违反以前有关决议规定的措施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如果此种违规行为发生在本决议获得通过之日后,应撤销根据上文第7段发出的现有授权,并且不再发出此种授权;
9.决定各国应认为上文第7段中所用“经济活动”一词是指:
(a)属于经济性质的一切活动,包括商业、金融、工业活动和交易,特别是属于经济性质、涉及使用或交易财产或财产权益或与其有关的一切活动,
(b)行使有关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权利,以及
(c)成立任何新的实体,或更换现有实体的管理人员;
10.决定各国应认为上文第7段和9段中使用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一词是指资金、财政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公开和私下交易的证券和债务证券、以及其它财政和经济资源;
11.决定各国境内如有资金或其它财政资产或资源属于
(一)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内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或
(二)上文第7段第(一)项所指任何实体或上文第7段第(二)项所指任何个人或实体;
应规定在其领土内持有此类资金、或其它财政资产或资源的所有个人和实体予以冻结,确保不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为其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它资金、或任何其它财政资产或资源,
除非是
- (a)支付与按照上文第7段授权的活动有关的款项,或
- (b)支付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授权在其领土内的个人或实体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款项,
但是条件是:各国确信付给境外人士的款项将用于申请准许的活动和交易或与其有关;以及对于根据上文(a)分项例外情况支付的款项,各国必须根据个别情况,确信支付款项并不造成资金或其它财政资产或资源转移给上文第7段第(一)项(a)或(b)分项所述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之后,才可以授权付款;
12.决定各国应确保属于下列各方的所有股份、利息、债券或债务的应计红利、利息或其他收入,或从有形和无形资产和产权的股份、或出售或其他处理办法、或其他任何交易所得的金额,均存入冻结帐户:
(一)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或
(二)上文第7段第(一)项内所指的任何实体或上文第7段第(二)项内所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13.决定禁止为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内进行的任何营业而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唯一的例外是:(a)符合本决议及以前有关决议的电信、邮政和法律服务,(b)为人道主义或其他例外目的所需并经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个别情况批准的服务,(c)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核准的服务;
14.决定各国应阻止下列人员进入其领土:
(a)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的当局、包括立法当局的成员和波斯尼亚塞族军队和准军事部队的军官以及代表此种当局或部队的人员;
(b)经查明在本决议获得通过之后违反安理会有关决议、向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提供财政、物资、后勤、军事或其他有形支援的人员;
(c)处于或居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境内而经查明违反或参与违反第820(1993)号决议和本决议所规定措施的人员;
并请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各有关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编制并维持属于本段范围的人员的最新名单;
但本段内任何规定不得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而且委员会可以核准,如果委员会内部意见不一致,安理会可以核准名单内某人在规定的日期进入某一国家从事符合和平进程的推动和本决议及以前各项有关决议的目的;
15.决定禁止一切河运商船进入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的港口,除非经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个别情况核准或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核准进入其领土,或遇不可抗力;
16.决定各国应要求目的地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的所有商品和产品都附有正确的货单,并由制裁协助团或有关国家当局在装货时实际检查,以核实其内容并以适当的方式封箱,或以某种方式装舱,以便于适当地实际核实其内容;
17.决定各国在通知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或向其申请运送纯粹用于医疗目的的用品和食品和人道主义基本需要的物品到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内时,应向委员会报告应付款项的来源,以供参考;
18.决定各国在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时,应采取步骤防止利益从其他地方,尤其是从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的联合国保护区,转移到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控制地区;
19.请秘书长向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为此目的,在秘书处内部作出必要的安排;
20.决定本决议内所载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与联合国保护部队、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或欧洲共同体监测团有关的活动;
21.决定在适当时,无论如何在本决议获得通过之日后每隔四个月,审查本决议所规定的措施,并表示如果波斯尼亚塞族一方完全无条件接受领土解决办法提案,安理会准备重新审议这些措施;
22.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并在必要时立即考虑采取其他步骤,以求按照安理会的有关决议达成和平解决。
第3428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弃权(中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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