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日耳曼條約/第四部

第三部
歐洲政治條款
聖日耳曼條約
第四部 歐洲以外之奧國利益
中華民國9年(1920年)6月18日
1920年6月18日
第五部
陸軍海軍及空中條款

  第九十五條 在本約所規定之界限以外。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將舊奧匈帝國或其各聯盟國所屬歐洲以外領土內所有之權利所有權或特權。並將其對於協商及參戰各國所有之權利所有權或特權。不論來源如何。槪行放棄。

  奧國今承認並贊同協商及參戰領袖各國爲履行上開條款經第三國同意現在或將來訂立之各種辦法。

第一段 摩洛哥國 编辑

  第九十六條 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放棄一九○六年四月七日亞爾基齊拉Algésiras普通決議書。及一九○九年二月九日與一九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法德協議所得之一切權利所有權或特權。舊奧匈君主國政府與回回教帝國Empire ché-rifien所訂之各條約各協議各辦法或各合同。自一九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均認爲廢止。

  奧國無論如何。不能適用此種條文。並擔任絕不干涉法國與其他各國間關於摩洛哥之各種談判。

  第九十七條 奧國宣言承允經舊奧匈君主國政府所承認之法國以摩洛哥爲保護國。及其因此成立之一切結果。並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放棄在摩洛哥之特殊制度。

  此項放葉。應自一九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十八條 回回教政府。應有行動之完全自由。以規定在摩洛哥之奧國人民地位及其居留狀况。

  奧國所保護者爽蘇censaux及農業社員。應自一九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停止享受屬於其地位之特權。並應遵守普通法律。

  第九十九條 在回回教帝國內所有舊奧匈君主國動產與不動產之權利。應歸摩洛哥政府。無庸賠償。

  關於此節。凡舊奧匈君主國之財產及所有權。應包含皇室所有權及奧匈舊王族私產在內。

  在回回教帝國內屬於奧國人民之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應按照本約第十部(經濟條款)第三第四兩段處理之。

  凡按照摩洛哥鑛業條例所設之公斷法庭。認爲奧國人民之鑛業權利。此種權利之待遇。與在摩洛哥產業之屬諸奧國人民者同。

  第一百條 奧國政府。應將其在摩洛哥國家銀行資本內所有股分。讓與法國政府所指定之人。此人應將國家銀行所示此種股分之價値。償還原主。

  此項讓渡。不得妨礙奧國人民所負摩洛哥國家銀行債務之償還。

  第一百一條 摩洛哥貨物運入奧國。應享受給予法國貨物之待遇。

第二段 埃及國 编辑

  第一百二條 奧國宣言承認一九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英國所宣布之以埃及爲保護國。並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放棄在埃及之特殊制度。

  此項放棄。應自一九一四年八年十二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百三條 所有舊奧匈君主國政府與埃及所訂之各條約各協議各辦法或各合同。自一九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均認爲廢止。

  奧國無論如何。不能適用此種條文。並擔任絕不干涉英國與其他各國間關於埃及之各種談判。

  第一百四條 於埃及尙未頒行法律改良司法設有普通管轄權之法庭以前。應由埃及王用命令規定。由英國領事裁判法庭。處理奧國人民及其財產。

  第一百五條 埃及政府應有行動之完全自由。以規定在埃及之奧國人民地位及其居留狀况。

  第一百六條 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贊同廢止或變更一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埃及總督所頒關於埃及公債委員會之命令。而爲埃及政府所願望者。

  第一百七條 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應將一八八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君士但丁所簽條約給予土耳其皇帝在蘇彝士運河自由航行之權。讓英國政府。

  奧國放棄參預埃及衞生海事及檢疫委員會之權。並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允將此種委員會之權能。讓與埃及官吏。

  第一百八條 在埃及之舊奧匈君主國一切財產及所有權。應歸埃及政府。無庸賠償。

  關於此節。凡舊奧匈君主國之財產及所有權。應包含皇室所有權及奧匈舊王族私產在內。

  在埃及國內屬於奧國人民之一切動產不動產。應按照本約第十部(經濟條款)第三第四兩段處理之。

  第一百九條 埃及貨物運入奧國。應享受給予英國貨物之待遇。

第三段 暹羅國 编辑

  第一百十條 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承認凡舊奧匈君主國與暹羅所訂之一切條約契約或協議曁由此發生之權利所有權或特權。均自一九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停止效力。領事裁判權亦包含在內。

  第一百十一條 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將在暹羅之屬於舊奧匈君主國財產及所有權等一切權利。除外交官或領事官所用住房或辦公所連同物件及器具外。均讓與暹羅。此種財產及所有權。當然由暹羅政府獲得。無庸賠償。

  奧國人民在暹羅之貨物所有權及私產。應按照本約第十部(經濟條款)規定處理之。

  第一百十二條 在暹羅關於奧國財產之淸理或其人民之拘留。奧國爲其自身或其人民。對於暹羅政府。放棄一切請求。

  此項規定。在無論何種淸理之入款內。不得影響有關係者之權利。因此種權利。已由本約第十部(經濟條款)規定。

第四段 中國 编辑

  第一百十三條 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將一九○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字之最後議定書各規定連同補足之一切附件照會及文件所生之特權及利益放棄。以與中國。並將一九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以後按照該議定書任何賠償要求。同樣放棄。

  第一百十四條 一俟本約實行。締約各國各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應適用者如左。

  (一)一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關於中國關稅新率之協定。

  (二)一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關於黃浦江之協定。及一九一二年四月四日增加之暫行協定。

  惟中國按照此種協定曾許予舊奧匈君主國之利益或特權。今後不負給予奧國之義務。

  第一百十五條 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將在天津之奧匈租界或在其他中國領土內。所有屬於舊奧匈君主國之房屋馬頭及浮橋營房礮臺軍械及軍需品各種船隻無線電報之設備。曁其他公產等一切權利。讓與中國。

  惟聲明外交官或領事官所用住房或辦公所連同物件及器具。不在前項讓與之列。又中國政府於本約實行之日。未得仍與一九○一年九月七日最後議定書有關係之各國外交代表同意。不應採用任何辦法。以處理在北京所謂使館界內舊奧匈君主國之公私財產。

  第一百十六條 奧國就其有關係之範圍內。承允取消得自中國政府現有天津奧匈租界之契約。

  中國於上開界內已完全恢復行使主權。聲明意旨。將其開放爲各國公共居留及貿易之用。並聲明此種契約之取消。並不影響協商及參戰各國人民在此界內所持產業之權利。

  第一百十七條 奧國放棄其對於中國政府或任何協商或參戰國政府因在中國之奧國人民拘留及遣送回國而生之一切請求。並放棄自一九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以後因在中國奧匈船隻之捕獲奧國所有權權利及利益之淸理封存或管理而生之一切請求。惟此項規定。在無論何種淸理之入款內。不得影響有關係者之權利。因此種權利。已由本約第十部(經濟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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