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九十二(一)

聯合國大會91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92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1946年12月7日
聯合國大會93號決議

九十二(一)聯合國之正式鈐印及徽記

  大會,

  一、以為宜核定聯合國之徽記,以資識別,並准許用之為本組織之正式鈐印;

  爰決議以下列樣式為聯合國徽記及特殊圖號,並應用之為本組織之正式鈐印。

  二、復認為,本組織之名稱、其特殊徽記及其正式鈐印應受保護;

  爰建議:

  (甲)由聯合國各會員國採取必要之立法程序或其他妥適辦法,以杜絕未經聯合國秘書長許可,妄用聯合國徽記、正式鈐印、名稱、及以聯合國名稱每一字起首字母編成之簡稱之情事,尤應防止為營業目的妄用聯合國徽記、正式鈐印、名稱或簡稱為商標或商業符號之行為;

  (乙)此種禁例當儘早施行,無論無何,應於大會通過本決議案後兩年內施行之;

  (丙)聯合國各會員國於未將此種禁例在其領土內施行以前,應盡力防止未經聯合國秘書長許可妄用聯合國徽記、名稱或簡稱之情事,尤應防止為營業目的妄用聯合國徽記、名稱或簡稱為商標或商業符號之行為。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五十次全體會議

聯合國之正式鈐印及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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