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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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算及財政辦法
甲 聯合國固定預算及財政辦法,宜有籌畫,俾能促進有效率及經濟之行政以得會員國之信任. 因此,大會決議: 一.根據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九章第二節所列各一般原則以及臨時會計規章中原則為預算程序,經費之徵收與保管,開支之監督與賬目之審查規定辦法. 二.爲便利大會及其行政及預算委員會考慮行政及預算各問題,依照臨時議事規則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條及附則第十條設置一行政暨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委員九人,其職守如下: (甲)審查秘書長提呈大會之預算並繕具報告書: (乙)對有關行政及預算事項,向大會貢獻意見: (丙)爲大會審查各專門機關之行政預算及關於與各該機關訂立財政辦法之提案: (丁)審查聯合國及各專門機關查賬官之報告,並向大會提出報告書.該委員會對人事問題,祗討論其關及預算方面之事項,辦事人員之代表應有權在委員會申述意見. 三.根據臨時議事規則第四十至四十二條及附則第十一條設置一常設會費專家委員會,會員九人使其準備一詳盡之費用分攤表,該表須根據籌備委員會箜報告書第九章第二節第十三段條例之原則製成,供大會在第一居會第二期會議時考慮研討.
乙 為完成聯合國之行政及預算計劃. 大會: 四.建議秘書長及早派定各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九章第二節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段所述之小組專家諮詢團體依照該報告書第九章第二節同段及臨時會計規章特定各條執行職務.
丙 籌備委員會所提呈之臨時會計規章草案,經作一般審查後, 大會: 五.通過各所附修正後之臨時會計規章(附後)
丁 會員國在參加聯合國各項工作,應儘量使其機會均等. 因此,大會決議: 六.個代表或候補代表往返大會地點之實際旅費由聯合國預算中擔負.但所付費用之最高金額爲自會員國首度經由核准路線至大會會址地之直接往返公用交通工具之頭等票價,其生活費除列爲頭等車船票價之一部者,不在此列.聯合國退還代表或其候補代表需之往返大會地點旅費,由各會員國在每年會費中扣算.
戊 大會決議: 七.秘書長在與上述諮詢團體商計後,應準備在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時建議行政及預算問題之必要行動,其建議應包括下列各項: (甲)預算之形式; (乙)行政及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審查預算之程序,委員會向大會提呈報告之程序; (丙)監督支出之機構; (丁)應付非常費用之方法; (戊)動用基金之規定; (己)特種經費之性質及範圍;及 (庚)賬目審查之範圍及方法,查賬官向諮詢委員會及大會提呈報告之程序.
己 大會: 八.注意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九章第二節中第五,第十及十一段關於預算之擬製,提呈及施行,各經費及賬目之徵收管理職意見,並將其轉送秘書長供其參攷與考慮.
庚 大會決議: 九.茲撥定美金二千一百五十萬圓供下列各項目的之開支:
美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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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 爲大會及各理事會之開支 | $1,500,000 |
第二項 | 爲秘書處之開支 | 16,510,750 |
第三項 | 爲國際法院之開支 | 617,250 |
第四項 | 爲未預見之開支 | 2,000,000 |
第五項 | 為籌備委員會及召開第一屆大會之費用 | 872,000 |
十.上列各款爲應付截至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以前之開支.秘書長得以書面命令在上列分類內或各項目間轉撥分配欵項.
辛 大會決議: 十一.設置一動用基金,其數額爲美金二千五百萬圓. 十二.會員國應按照所附臨時表格向動用基金提供墊款.此僅爲事實上之便利規定,並不作爲徵收會費之先例. 十三.此項墊欵應在大會第二屆會時按大會所通過之第一常年預算會員國會費表重行調整. 十四.除因第十三段所及之會員國分擔表因任何調整發生修正外,動用基金內之墊欵不得作爲會員國在第一常年預算中所繳之會費. 十五.大會在其第二届會(一九四六年九月)應決定動用基金應與維持之數額以及結果發生餘數抵算會費或他種賬目之方法與時期.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會.
國名 | 臨時核定
百分比 |
墊欵折合美金數 |
---|---|---|
阿根廷 | 2.983 | $745,750 |
澳大利亞 | 2.875 | 718,750 |
比利時 | 1.329 | 332,250 |
玻利維亞 | 0.256 | 64,000 |
巴西 | 2.983 | 745,750 |
白俄 | 0.738 | 184,500 |
加拿大 | 4.362 | 1,090,500 |
智利 | 0.994 | 248,500 |
中國 | 6.400 | 1,600,000 |
哥倫比亞 | 0.610 | 152,500 |
哥斯大黎加 | 0.049 | 12,250 |
古巴 | 0.610 | 152,500 |
捷克 | 1.447 | 361,750 |
丹麥 | 0.640 | 160,000 |
多明尼加 | 0.049 | 12,250 |
厄瓜多 | 0.049 | 12,250 |
埃及 | 1.497 | 374,250 |
薩爾瓦多 | 0.049 | 12,250 |
阿比西尼亞 | 0.256 | 64,000 |
法國 | 5.602 | 1,400,000 |
希臘 | 0.394 | 98,500 |
瓜地馬拉 | 0.049 | 12,250 |
海地 | 0.049 | 12,250 |
洪都拉斯 | 0.049 | 12,250 |
印度 | 4.391 | 1,097,750 |
伊朗 | 0.610 | 152,500 |
伊拉克 | 0.384 | 96,000 |
黎巴嫩 | 0.049 | 12,250 |
利比亞 | 0.049 | 12,250 |
盧森堡 | 0.049 | 12,250 |
墨西哥 | 1.615 | 403,750 |
和蘭 | 1.428 | 357,000 |
紐西蘭 | 0.994 | 248,500 |
尼加拉瓜 | 0.049 | 12,250 |
那威 | 0.640 | 160,000 |
巴拿馬 | 0.049 | 12,250 |
巴拉圭 | 0.049 | 12,250 |
秘魯 | 0.610 | 152,500 |
菲力濱 | 0.256 | 64,000 |
波蘭 | 1.231 | 307,750 |
阿拉伯 | 0.295 | 73,750 |
敘利亞 | 0.197 | 49,250 |
南菲 | 1.989 | 497,250 |
土耳其 | 1.497 | 374,250 |
烏克蘭 | 1.231 | 307,750 |
蘇聯 | 6.892 | 1,723,000 |
英國 | 14.768 | 3,692,750 |
美國 | 24.614 | 6,l53,500 |
烏拉圭 | 0.502 | 125,500 |
委內瑞拉 | 0.502 | 125,500 |
南斯拉夫 | 0.738 | 184,500 |
100.000 | 25,000,000 |
附件一
臨時會計規章
壹.財政年度
第一條 財政年度應依普通年曆,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算.
弍.臨時預算
第二條 秘書長應於大會第一屆會第一期會議時提出一九四六年財政年度之臨時預算書.該臨時預算如經大會通過發生效力,直至本組織第一常年預算經大會在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中通過位置.
第三條 臨時預算書中支出概算應分爲二部,秘書處及其向之服務之各機關;及國際法院.第一部應按概括之支出部門分列名目.列如:薪金,工資,旅費,臨時費用,房租,辦公宅設備,圖書館,雜支等等製成;俾能使秘書長在與專家諮詢團體商議後可予決定.
第四條 臨時預算應包括一九四六年歷年內之支出,籌備委員會之開支,及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因籌備召開大會之開支.
参.動用基金
第五條 臨時預算項下支出由動用基金內支付,動用基金由大會決定分擔表格由諸會員國以墊欵繳納足成之.
第六條 在大會通過臨時預算,設立動用基金總數後,秘書長應: (甲)通知會員國其在動用基金內應繳欵項最高數目. (乙)請其依所決定數目按期繳納墊付欵項. (丙)視款項之需要,按時請會員國照其所協議繳納未付之分期墊欵.
第七條 動用基金之一切預付欵應按照聯合國所在地國家之貨幣計算並繳付之.
肆.第一屆常會預算
第八條 秘書長應將聯合國之第一屆常會預算書在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中提出並應於事前交由專家諮詢團體先予審査.
第九條 第一屆預算中之支出概算應照第三條所指示以一般支出之概括項目區分部類.概算書之確定形式將由秘書長於與專家諮詢團體商討後決定之.
第十條 预算书應附有: (甲)照分列項目倂爲適當總目支出概算之摘要; (乙)總收入之賬; (丙)按照核定之會費分擔表毎一會員國應繳欵額賬.
第十一條 在大會通過預算,表決欵項之總額由諸會員國按議定表分擔後,秘書長應將一切有關文件移送各會員國,並請其儘早繳納會費.
伍.會費用幣
第十二條 會員國之會費應按聯合國會所所在地國家之通用貨幣計值並繳納之.
陸.欵項撥動
第十三條 大會預算之通過,將使秘書長有權在表決之款項總額以內,按目應付支出.秘書長以書面將大會表決之經費分配於各種支出項下以應開支及各項債務.彼應將此項欵項分配及各項債務,隨時在每一項下列明得支總數作成紀錄.
柒.內部統制
第十四條 秘書長應: (甲)製定詳細值會計規條及預算程序一保證有效之財務行政及合於經濟之使用. (乙)將一切資金值獲得及一切供應物質購買,使用,製成準確紀錄. (丙)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出納賬交付查賬官.書明現有供應物資,及本組織值資產及債務. (丁)使一應付欵皆有保證,並其他交據以擔保服務或貨物皆經收受而並未事前付款. (戊)派定可爲聯合國付欵付賬值諸職員. (己)維持內部值財政管制,庶能常川有效審查或復核往來賬目,以確保: (子)收據值合乎正常,一切經費之支出與保管以及本組織之其他財政資源之保管; (丑)據大會表決之概算與一切開支復核校對; (寅)對本組織資源無任何不合經濟之使用.
第十五條 秘書長裁定以爲需要時,購買供應物,可登廣告招買.
捌.會計賬目
第十六條 本組織之賬目應以聯合國會所所在地國之貨幣記賬.
第十七條 應設立現欵管制紀錄將本組織一應付款收據記賬.現欵管制紀錄要分列爲詳盡致收據分類.
第十八條 現款應按必要存於一家或數家銀行,另賬或特別經費關及獨立現欵賬者,應按適當規定章程列在現欵管制紀錄下,規定此項賬目及經費之目的,使用與限制.
第十九條 賬目應包括: (甲)經費以內之預算賬目: (子)原分配欵項數; (丑)經轉撥修改之分配欵數; (寅)實際債務或支出; (卯)分配數之平衡. (乙)現欵賬應列明付欵收據及實際支付欵數. (丙)動用基金之賬目; (丁)財務紀錄中表明: (子)獲得之金額; (丑)買進及現有之設備與供應物. (戊)直至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應資產及債務之賬目報告.
玖.外界查賬官之任用
第二十條 大會在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時應決定如何任命本組織以外服務之人爲查賬官,任命諸查賬官之目的,爲使其審查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期內之各賬目.
拾.款項之保管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應與諮詢團體商討,指定一銀行或數銀行儲存聯合國之基金及款項.
拾壹.在一九四六年財政年度預算內之轉撥
第二十二條 在一九四六年財政年度預算內,准秘書長轉撥欵項,惟彼必需以書面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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