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二二

一二二(一九五七).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決議案
〔S/3779〕

  安全理事會,

  聆悉印度與巴基斯坦代表關於詹慕喀什米爾邦爭端之陳述,

  提醒各關係政府與當局注意理事會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決議案四十七(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六月三日決議案五十一(一九四八)、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四日決議案八十(一九五〇)及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決議案九十一(一九五一),以及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問題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決議案所載之原則,即詹慕喀什米爾邦之最後處置,應依據其人民經由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自由與公正全民表決之民主方法所表示之意願爲之,

  一.重申理事會決議案九十一(一九五一)之主張,並宣稱“全詹慕喀什米爾國民會議”大會所建議制憲大會之召集,及該大會所已採取或企圖採取以確定全邦或其任何部分領土未來形式與隸屬之行動,或關係當事者贊助該大會此類行動而採取之行動,均非依據上述原則處置該邦之方;

  二.決定繼續審議此項爭端。


第七六五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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