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七十五
七十五(一九四九).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決議案
〔S/1401〕
安全理事會,
鑒於因有一九四八年十月八日大會決議案二三一(三),是以安全理事會所設調查或偵察委員會各委員國代表是否需要副代表協助一節,應由安全理事會自行決定,
復鑒於該決議案業己授權秘書長得在安全理事會斷定此等副代表確屬需要之情形下,補發各會員國所墊上述各委員會副代表之旅費及生活津貼,
茲認爲下列各委員會自設置以來,現在參與或曾經參與各該委員會之各國代表,均有另派副代表予以協助之必要:
一.現已成爲聯合國印度尼西亞委員會之斡旋委員會;
二.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
第四四八次會議以七票對一票(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通過,棄權者三(古巴、埃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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