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八十六

八十六(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九月二十六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認為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爲符合聯合國憲章第四條所定條件之愛好和平之國家,用特建議大會准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爲會員國。


第五〇三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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