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四十二

四十二(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三月五日決議案
〔S/691〕

  安全理事會,

  業已接獲大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關於巴勒斯坦之決議案一八一(二),及聯合國巴勒斯坦問題委員會第一個月工作報告書,23暨其關於巴勒斯坦安全問題之第一特別報告書,24

  一.決議請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舉行會商,以便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巴勒斯坦情勢,並根據會商結果,就理事會可給予巴勒斯坦問題委員會以利實施大會此一決議案之指導與訓令,向理事會提具建議。安全理事會請常任理事國於十日內將會商結果報告理事會;

  二.籲請各國政府及人民,尤其巴勒斯坦境內及其毗鄰之政府及人民,採取一切可能行動,以遏止或減輕巴勒斯坦目下之混亂情勢。


第二六三次會議以八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三(阿根廷、敘利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23 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三年,特別補編第二號,文件S/663。

24 同上,文件S/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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