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軍律 (民國元年1月20日)
臨時軍律(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陸軍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0日 1912年1月20日 公布於臨時政府公報_(民國元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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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擄掠者鎗斃。
一強姦婦女者鎗斃。
一焚殺良民者鎗斃。
一無長官命令。竊取名義擅封民屋財產者鎗斃。
一硬搬良民箱籠及銀錢者鎗斃。
一勒索強買者論情抵罪。
一私鬭殺傷人者論情抵罪。
一私入良民家宅者罰。
一行竊者罰。
一賭博者罰。
一縱酒行凶者罰。
一有類以上滋擾情形者酌量罰辦。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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