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18号 2019年2月14日 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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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
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以信息归集共享共用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是矿产资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为巩固和扩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改革成果,做好2019年信息公示工作,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综合监管的重要抓手,涉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权管理、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行业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职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职责,有序推进,狠抓落实。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地质勘查管理司、矿业权管理司、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执法局、财务与资金运用司等应按照“权责对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内容,明确相关处室(科、股)的任务分工和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统筹做好油气和非油气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应公示矿业权范围,夯实工作基础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应公示矿业权数量进行核实,2018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确因政策性原因已关闭停产的,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范围,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说明,并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8〕1690号)做好衔接。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矿业权人主动填报公示信息和诚信的意识,提升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培训力度,让矿业权人熟练使用公示系统,避免错报、漏报,提高信息填报质量,让管理人员掌握信息公示制度内容和工作流程,提升业务水平。系统操作培训视频已上传至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各地可下载使用。
四、做好实地核查,确保工作实效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规〔2015〕6号文件要求,于4月底前确定随机抽查名单并公开,做好专项抽查工作,对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至少要实地核查一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填报核查表,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公开。实地核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处室(科、股)处理。
五、规范异常名录管理,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严格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对应列入的要及时列入;对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并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确属于政策性关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已满两年矿业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发布“列入异常名录满两年提示公告”,提醒和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推进信息共享共用,加强信用约束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纳入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管理。探索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工作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矿业权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依法不予审批登记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
七、加强监督指导,做好总结分析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和督促机制,加强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公示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对矿业权人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汇总各地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部矿保司。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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