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條格/條格/卷三十二
假寧
编辑給假
编辑○中統五年八月,聖旨內一款:「京府州縣官員,每日圓座,參議詞訟,理會公事。若遇天壽、冬至,各給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給假一日。公務急速,不在此限。其赴任職官或宣使人員在他所病患者,即告所在有官司驗治,病愈給據發還。」
○至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書省奏:「在先,初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每月三次假有來。如今,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元命日,這日數裏放假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倉庫不作假
编辑○泰定四年八月,御史臺呈:「永午等倉未嘗有假。六行用庫,除配料復檢相妨外,每日須要卯時開庫倒換昏鈔,申時後收計,不許似前作假。」戶部議得:「在京六庫倒換昏鈔,務要流通,不宜停緩澀滯,合准御史臺所呈,不許作假。」都省准擬。
奔喪遷葬假限
编辑○至元二十七年十二月,吏部呈:「諸官吏人等,祖父母、父母喪亡並遷葬者,合依舊例給假,並除馬程日行七十里所據俸給。」送戶部議得:「奔喪遷葬,既以人倫重事,許給假限,其限內俸鈔,擬合支給。」都省議得:「依准所擬,除程給假,違限不到者勒停。今將各各日限,開具於後。
祖父母、父母喪亡,假限三十日。
遷葬祖父母、父母,假限二十日。」
○大德元年十二月,御史臺呈:「諸職官遷葬假限,遠近不同,若不明定格例,恐致差池。」都省議得:「除遷葬一節,雲南比之中原地里懸遠,難議給假外,如聞祖父母、父母喪者,即聽解任奔訃。所在官司,依例給由申覆,行省照勘完備咨省,仍先具職名、籍貫、解官月日,先行咨來,以憑箚付御史臺,行移拘該廉訪司體覆。」
○元統二年大月,刑部議得:「今後諸官吏遷葬,已有常例外,據提調管軍官員,本以防邀禦寇,比與民職不同。若欲遷葬,預由任所官司保勘,別無窺避,及有以次提調管軍官員,方許給假離職,仍行移拘該廉訪司體察,違者,驗事輕重論罪。」都省准擬。
○至元二年五月,刑部議得:「兩淮鹽運司五祐場吳司水,不候申覆,輒便還家遷葬。參詳,今後諸色辦課人員,須要申奉上司明文,方許離職。」都省准擬。
喪葬赴任程限
编辑○延祐六年七月,兵部議得:「諸赴任官員,在家裝束假限,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已上雖遠不過五十日。自起程至到任,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兩站百里以上,止一站。舟行,上水八十里,下水一百二十里。職當急赴任者,不拘此例。違限百日之外者,依例作闕。今後奔喪遷葬之人,果有扶護靈柩,必須經由舟車者,合依赴任水路、車程,扣筭給假。若有違限不到,依例勒停。」都省准擬。
曹狀
编辑○至元八年十月,御史臺備殿中司呈:「體知差去打筭陝西行省官員,至今多日,不見報到曹狀。」送禮部講究得:「今後被差離職官員,擬同事故一體報臺,還職日亦行具報。」都省准呈。
○至元二十八年八月,御史臺備監察御史呈:「隨處諸衙門、府州司縣官,或因私隙,或事有畏忌,輒便托疾在家,虛請俸給者有之,或推稱事故離職,延待月日者有之。因無檢舉,冒請俸祿,多致敗事。今後外路官吏,合依隨朝百官一體,凡假故曹狀報本屬。仍諸衙門置立假故文簿,明白附寫,令首領官掌管結轉,每日一次,正官署押,用印關防。行省文簿,令監察御史照刷,其餘官府文簿,按察司照刷。如有推病故官吏,所請俸錢,欽依聖旨事意施行。」都省准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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