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

戡亂期間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 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廢止)
中華民國57年(1968年)6月8日
臺灣省政府令(57) 府民一字第46615號

中華民國 57 年 6 月 8 日 制定9條臺灣省政府令(57) 府民一字第46615號
中華民國 63 年 1 月 5 日 廢止9條臺灣省政府令(57) 府秘法字第537號

第一條

戡亂期間臺北市政府依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設置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第二條

管理局隸屬於臺北市政府,受市長監督指揮,辦理上級交辦事項。
該轄區內地方自治事項,由市政府授權管理局辦理之。

第三條

管理局之行政區域為士林、北投兩區,管轄士林、北投兩區公所。

第四條

管理局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五條

管理局委任以上人員之任用,由管理局遴員薦報核派。

第六條

管理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授權該局自籌支應,不敷時得請市政府補助之。
管理局收支預算,由臺北市政府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第七條

管理局局長暨各單位主管列席臺北市議會

第八條

管理局與市政府各局處室業務聯繫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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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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