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文化協會會則

改組前的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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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臺灣文化協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助長臺灣文化之發達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設本部於臺北,漸次設支部於重要地方。
第四條 本會以贊同本會目的之男女組織之。
第五條 本會發行和漢文會報,頒布各會員。
第六條 本會事業於幹部會議議定,經總理決裁施行之。
第七條 本會維持費以會費及有志者寄附(捐贈)充之。

第二章會員

第八條 贊同本會主旨之有志者,得直接入會,但入會之取捨一任本會幹事。
第九條 會員每月應納會費五角(學生半額),一年分為三回,須要前納,但前納數月份或數年份亦無妨。
第十條 本會會員怠盡會員義務,或有汙辱本會體面之行為時,除名之。

第三章幹部

第十一條 本會幹部役員如左:
總理一名,協理一名,理事若干名。總理由大會出席會員公選,理事由總理推薦,組織幹部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重要會務,概於幹部會議議定,經總理決裁施行。
第十三條 役員之任期及權限:總理總決會務一切;協理輔助總理,總理有事故時,代決裁會務;理事分擔編輯、庶務、會計,及支部會事務;總理協理限期二年,理事任期一年,但再選不妨重任。

第四章評議員

第十四條 本會置評議員若干名,應總理召集評議會務,評議員依總理由會員中推薦,任期二年。

第五章名譽會員及顧問

第十五條 本會由幹部會議推薦名譽會員及顧問,對名譽會員及顧問不徵會員。

第六章會合

第十六條 本會每年開定期大會一回,幹部會議認定必要時,得開臨時大會,期日場所由幹部會議指定。

第七章脫會

第十七條 脫會或被除名時,從前既納會費及寄附金不返還。

附則

會則以外之事項發生時,由總理決裁施行,但不得違背本會目的;建議改正會則時,須得會員十名以上之贊成提出於本會。

改組後的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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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

本會以普及大眾之文化為主旨,實行本會之綱領決議宣言為目的,應予實行之綱領如下:
(一)向上農村文化
(二)增進商工智識
(三)涵養自治精神
(四)獎勵青年求學
(五)提倡女權思想運動
(六)改良婚姻制度
(七)廢止阿片吸食
(八)打破迷信惡習
(九)普及衛生思想
(十)獎勵恪守時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稱為臺灣文化協會,置本部於臺中。

第二條
本會目的在實行本會之綱領、決議、宣言。

第三條
本會以贊同本會綱領之男女組織之,入會人須得本會會員二人之紹介經由分部委員會而得中央委員會之承認,但地方未置分部時得直接向支部聲請。

第四條
會員遷移住址時應即時報告原住地方分部,並在轉居地方分部登記而為該地方分部所屬會員。

第五條
會員應恪守本會之綱領及章程,服從本會之決議,對會內各種問題得自由討論,但一旦決議後則須一致進行。

第六條
會員如有汙辱本會體面或違背前條規定時應受中央委員會如下之處分:
(一)勸告
(二)懲戒
(三)除名
必要時得將原文刊載會報公表,但除名處分須得出席中央委員會三分之二贊同,被除名者得向次屆全島代表員大會控訴,在控訴期間中暫停其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會設支部於各州,特別支部於各市及文化發達之地方,本會婦人會員得於各支部、分部內特設婦女部,設分部於各郡、市、廳,不妨數郡聯合設一分部,但非有會員十五名以上不得設分部,凡未組織分部地方之會員直屬於支部,或屬於鄰接地方之分部,海外會員屬本居地支部、分部,澎湖會員屬高雄支部,臺東花蓮港屬臺北支部。


第二章決議機關

第八條
本會決議機關如下:
一、全島代表員大會。
二、支部及特別支部會員總會。
三、分部會員總會。

第九條
全島代表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出席代表員不滿半數時不得開會。因故不得出席者得委任其他代表員,但一代表員限受二人以內之委任。
常會每年召開一次,但中央委員會認有必要時,或會員百人以上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中央委員會召開之開會期日及場所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條
分部會員每五人選出全島代表員一人。支部及特別支部直屬會員選舉代表員之比率亦同,代表員之任期為一年,每年八月末日分支部應對本部報告新選代表員之姓名員額。

第十一條
全島代表員大會之權限如下:
一、修改章程綱領。
二、決議各種決議案。
三、接受中央委員會及各支部。
四、監查本部會計。

第十二條
支部、特別支部及分部會員總會為各支部分部最高決議機關,出席會員不滿半數時不得開會。
常會每年召開兩次,但各支部分部委員認有必要時或所屬會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召開臨時會。
支部分部委員會召開之開會期日及場所由支部、分部委員會定之。

第十三條
支部分部會員總會之權限如下:
一、選出代表員及支部、分部委員。
二、議決支部分部各種決議案。
三、接受支部分部委員會之報告。
四、監查支部分部之會計。

第十四條
各委員會接到召開臨時總會應於下列期間內召開:
一、全島代表員大會:兩週間內。
二、支部分部會員總會:一週間內。

第十五條
本會執行機關如下:
一、中央委員會。
二、支部委員會。
三、特別支部委員會。
四、分部委員會。

第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關,各支部委員全部、特別支部委員每五人選出一人各充任中央委員。
中央常務委員由中央委員會互選組織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四個月開會一次,由委員長召集之,但中央委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統理本會財政。
二、執行代表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臨時發生事件之對策。
四、組織中央各部。
五、指揮支部及特別支部執行會務。

第十八條
支部委員由分部委員每人互選一人,必要時在委員五人以下之分部亦得選出一人以為支部委員。
支部常務委員會由支部委員每五人互選一人構成之,掌理支部事務,支部委員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但支部委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得開臨時會。

第十九條
支部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秉承本部指揮執行會務。
二、決定支部內臨時發生事件之對策。
三、管理支部會計。
四、助成組織分部並指揮其執行會務。

第二十條
特別支部委員由直屬會員每五人互選一人組織委員會,特別支部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一人掌理特別支部事務,常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但特別支部委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得開臨時會。

第廿一條
特別支部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秉承本部指揮執行會務。
二、決定支部內臨時發生事件之對策。
三、管理支部會計。
四、募集會員。
五、代理本部徵集會費。

第廿二條
分部委員由分部會員每五人選出一人,組織分部委員會,委員會由分部委員互分部常務委員一人管理事務,常會每月開會一次,分部委員二人以上要求時得開臨時會,支部直屬會員選舉支部委員之比率亦同。

第廿三條
分部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分會員總會之決議。
二、秉承支部指揮執行會務。
三、決定分部內臨時發生事件之對策。
四、管理分部會計。
五、募集會員。
五、代理本部徵收會員。

第廿四條
各委員任期為一年均有被選為代表員之資格,但各委員在全島代表員大會有發言權而無決議權。

第廿五條
中央委員長由中央委員選舉之,其任期為一年,權限如下:
一、代表本會。
二、任全島代表員大會議長。
三、任中央委員會議長。

第廿六條
委員長不在或有事故時中央常務委員互選一人代行委員長職權。

第四章會計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以會費及其他收入充之。

第廿八條
會員應繳會年費三圓分三期繳納,滯納會費一年以上者,停止會費資格。
但有特別事情經所屬支部委員會承認者不在此限。

第廿九條
本會財政以統一於中央為原則,凡本部及分支部各機關之經費均由央央支配。

附則

第一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在全島代表員大會。

第二條
一切議事均以出席者過半數決之。

本章程由昭和二年一月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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