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文藝聯盟章程

臺灣文藝聯盟章程
作者:臺灣文藝聯盟 1934年5月6日
議長由黃純青擔任,記錄委員有:林越峰、賴明弘、江賜金,與會成員一致通過文藝團體組織案及發刊文藝雜誌案,以及文藝大眾化等重要提案,並且通過該章程。

第一章 宗旨

聯絡臺灣文藝同志互相圖謀親睦以振興臺灣文藝。

第二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稱為臺灣文藝聯盟,置事務所於適當地方但是認有必要之時得設地方支部

第二條 本聯盟以贊同本聯盟宗旨之臺灣文藝同好者而組織之

第三條 本聯盟為貫澈本聯盟之宗旨創辦左記事業
一、 發刊雜誌
二、 刊行書冊
三、 開文藝講演會
四、 開文藝座談會

第四條 本聯盟置左記機關構成本聯盟組織
一、 會員總會
二、 執行委員會 十五名
三、 常務委員會 五名
四、 常務委員之下另組織左記二部
A 庶務部
B 財務部
第一項 執行委員會由總會選舉之委員組織之
第二項 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互選之委員組織之
第三項 常務委員會互選一名為常務委員長
第四項 各委員之任期以一個年為限但不妨再選重任
第五項 各委員之職責如左
執行委員組織委員會決議本聯盟之重要事項常務委員會之庶務部委員執行凡關于務一切事宜
財務部委員執行凡關于財務一切事宜

第五條

第六條 聯盟員如有違背本聯盟規約或不受本聯盟之統制者由執行委員會半數以上決議得暫停其會員資格而經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加以相當處分

第三章 會議

第八條 每年開一次會員總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如有必要之時得開臨時總會但會員要求開總會時須得全會員二分之一同意方為有效

第九條 本聯盟須得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贊同其議決案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本聯盟以總會為最高議決機關其次即執行委員會而常務委員會次之然而以常務委員長為本聯盟之代表者

第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長認定必要時召集之

第十二條 本聯盟得另聘顧問以補助本聯盟之健全發達

附則

第十三條

第一項 本章程如有未妥之處由總會五分之三以上同意時得加以修改變更凡關于細則或其他必要約束另在於總會締之
第二項 本聯盟事務所暫置於臺中市初音町二ノ一三張寓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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