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眾黨關於撤廢渡華旅券聲明書
國際交通原則上雖有旅券之必要,但日華兩國依照光緒廿二年(1896年)日清通商航海條約,日本臣民渡航中華民國遊歷,距離各開港埠百華里以上之外地時,除必須持有就近領事官之護照外,無須攜帶旅券。然而我臺灣以殖民地之特殊事情暨渡航者取締上之便宜起見,依據明治四十年(1907年)府令,外國旅行券規則,對臺灣人之渡華者強制採用旅券制度。
邇來臺灣之文化發達,海外交通日益頻繁,而尚維持此種特別之規定,實使臺灣島民不能享受通商航海條約的互惠恩澤。且只限臺灣人適用此種法規,使人對其合理性不能無惑焉。因痛感該法規之性質及適用尚有幾多缺陷,特為列舉左記理由,主張迅速撤廢外國旅行規則中,有關本島人渡航中華民國,特別必須旅券之制度。
一、旅券係保護渡航中華民國之性質,但是實際上渡航者一旦登陸期同時將旅券存寄領事館,如有旅行大陸各省之必要時,非再向領事請求護照不可,是故用以保護渡航者實係護照而非旅券。緣此旅券不啻為一種渡航許可證,遂使其目的變成限制渡航之不合理的結果。
二、對於聲請渡華旅券者,手續上加以繁雜之調查盤問,辦理上故意拖延,甚至無理拒絕,因而商業上財產上蒙受損失,尤其是學生之就學上有巨大之不便。
三、該法規係特殊之性質,容易使警察人員發生凟職舞弊之情事。
四、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現已統一全國,已能維持治安,誠宜乘此新興氣運,政府必需與日本內地看齊,為圖謀島民之海外發展,殊有研擬方策予以便利之必要。
一九二九年四月廿三日臺灣民眾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