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通志舘組織規程

臺灣省通志舘組織規程(廢止)
民國37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1]
1948年4月24日
臺灣省政府叁柒卯廻府綜法字第41942號令
臺灣省通志館組織規程(民國37年8月)

第一條 臺灣省政府爲編纂省志起見,依內政部頒修志事例槪要之規定,設置臺灣省通志舘(以下簡稱本舘)。

第二條 本舘置舘長一人,綜理舘務;副舘長一人,襄理舘務。

第三條 本舘設顧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第四條 本舘設編纂十一人,內一人為總編纂(得由副舘長兼任),協纂六人,秘書二人,內一人為主任,舘員八人,雇員六人。其分組及職掌于本舘辦事細則規定之。

第五條 本舘置會計員一人。

第六條 本舘如因事實需要,得聘特約編纂五人至十一人,並酌予津貼。

第七條 本舘蒐集資料特多時,得雇用臨時書記五人至十人,擔任繕寫事務,其待遇比照雇員辦理。

第八條 本舘職員之任用,除人事及主計人員另有規定外,協纂以上人員由省政府遴聘,秘書、舘員由舘長遴請省政府派任之,雇員由本舘雇用,報省政府備案。

第九條 本舘辦事細則曁職員薪給表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並咨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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