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15年2月13日 2015年2月13日 |
【裁判字號】 104,審附民,98 【裁判日期】 1040213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辜莞允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969 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129號、 第1159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