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2015年12月2日
【裁判字號】	104,司促,4627
【裁判日期】	1041202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楊進勝
債 務 人 楊炳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六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