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2015年12月28日
【裁判字號】	104,司促,4967
【裁判日期】	1041228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楊進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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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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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94元    │104年8月28日起至清│20%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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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077元   │104年8月24日起至清│20%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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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