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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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橫曰: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並用之,廢一不可。誰能棄兵?是故軒轅有涿鹿之戰,顓頊有共工之陳,姒禹有三苗之伐,成湯有南巢之師,周武有牡野之誓。降及春秋,齊桓、晉文,尊王攘夷,取威定霸,非兵莫屬,故使子孫無忘其功。秦、漢以來,其旨昧矣。

  臺灣為海上絕島,群雄必爭之地也,非兵莫守,非兵莫存。故可百年而不用,不可一日而不備。然而我族之不競久矣。當明之季,澎湖險遠,群盜出沒;萬曆二十年,東陲有事,議置游兵。二十五年冬,始創一游、一總、四哨,各鳥船二十艘、目兵八百有奇。翼年春,又慮孤島寡援,增守備一,游總哨舟師稱是。又於海壇、南日、浯嶼、銅山、南澳、大寨游各抽哨官一人,領堅船三艘,汛時遠哨至澎湖,以聯聲勢。後以兵餉難繼,裁去一游,而海壇、南日、南澳三處遠哨之船,漸各停發,僅一總、二哨,各鳥船二十艘、目兵八百五十有奇。其月糈則漳、泉共餉之。顧祖禹曰:『海中島嶼,東南錯列,以百十計;但其地有可哨而不可守者,有可寄泊而不可久泊者;若其險要而紆迴,則莫如澎湖。蓋其山周迴數百里,隘口不得方舟,內澳可容千艘。往時以居民恃險為不軌,乃徙而虛其地,馴至島夷乘隙,巢穴其中,力圖之而後復為內地,備不可不早也。』又曰:『海中舊有三山之目,澎湖其一爾。東則海壇,西則南澳,並為險要。是故守海壇,則銅山、流江之備益固,可以增浙江之形勢;守南澳,則銅山、元鍾之防益堅,可以厚廣東之藩籬。此三山者,誠天設之險,或可棄而資敵歟?』初,萬曆三十七年,荷人突入澎湖,嗣為總兵俞咨皋所逐。天啟二年,復至,戍兵已撒,遂踞而有之。更入臺灣,以兵分守南北,築壘自固。越三十八年,復為我延平郡王所逐。蓄銳待時,謀復諸夏。故其奔走疏附者,皆赴忠蹈義之徒、枕戈執殳之士也。天厭明德,繼世而亡,而威稜所及,猶有存者。安平之壘,鐵砧之山,落日荒濤,尚堪憑弔;此則我族之武也。

  初,延平開府思明,分陸軍為七十二鎮,水師二十鎮。及經之時,頗有增設。陸讋海伏,軍聲大振。克臺之後,以周全斌總督承天南北軍務,休兵息民,以治農畝,僅留勇衛、侍衛二旅,以守承天、安平,餘鎮各屯田自給,故無養兵之患。古者兵農為一。五國為屬,屬有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牧。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群牧五載大簡車徒。是故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獮,冬大閱以狩,皆於農隙以講事焉。故其兵為國之兵,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居則往來相樂,戰則患難相扶。而又糾之以政,行之以禮,閑之以義,奉之以仁,勵之以勇,秉之以忠,教之以務,使之以和,嚴之以刑,獎之以祿,故民皆可使,而足勝於天下。十六年夏,經嗣位,以忠振伯洪旭、永安侯黃廷守思明,率師入臺。檄銅山、南澳諸將,毋廢戰守。十八年,委政陳永華,又行屯田之制,臺灣以安。二十七年,平西王吳三桂、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精忠以次起兵,請會師。經至思明,進略閩、粵,遂克有十府,以遵奉故朔。一時麾下幾十數萬人,軍復大振。已而清人入閩,精忠稽顙,尚亦反噬,故無功而歸。然漳南之役,劉國軒、吳淑諸將,兵僅數千,以當十萬,飄驟馳突,略倣延平。清軍萎胙咋舌,莫敢支吾。則鄭師之善戰,亦足豪矣。

  清人得臺,改設府縣,調兵分防。以總兵一員駐府治,水師副將一員駐安平,陸路參將二員分駐諸、鳳,兵八千名;澎湖水師副將一員,兵二千名;皆調自福建各營,三年一換,謂之班兵。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役,全臺俱沒。及平,廷議以澎湖為海疆重地,欲移總兵於此,而臺灣設副將,裁水、陸兩中營。總兵藍廷珍以為不可,上書總督滿保曰:『若果臺鎮移澎,則海疆危若纍卵。部臣不識海外情形,憑臆妄斷,視澎湖太重。不知臺之視澎,猶太倉一粟爾。澎湖不過水面一沙堆,山不能長樹木,地不能生米粟,人民不足資捍禦,形勢不足為依據。若一、二月舟楫不通,則不待戰自斃矣。臺灣沃野千里,山海形勢,皆非尋常,其地亞於福建一省。論理尚當增兵,易總兵而設提督五營,方足彈壓。乃兵不增而反減,又欲調離其帥於二、三百里之海中,而以副將處之乎?臺灣總兵果易以副將,則水陸相去咫尺,兩副將豈能相下?南北二路參將止去副將一階,豈能俯聽調遣?各人自大,不相統屬,萬一有事,呼應不靈,移誤封疆,誰任其咎?澎湖至臺雖僅二百餘里,順風揚帆,一日可到;若天時不清,颱颶連綿,浹旬累月,莫能飛渡。凡百事宜,鞭長莫及。以澎湖總兵控制臺灣,猶執牛尾一毛,欲制全牛,雖有孟賁之力無所用之。何異棄臺灣乎?臺灣一去,漳、泉先害,閩、浙、江、廣俱各寢食不寧,即山左、遼陽皆有邊患。廷珍無識,以為此土萬不可委去。若遵部議而行,必誤封疆。望恕狂瞽,且賜明示。』滿保入告,提督姚堂亦以為言,乃罷議。

  雍正二年,詔曰:『臺灣換班兵丁,戍守海外巖疆,在臺支給糧餉,其家口若無力養贍,則戍守必致分心。每月著戶給米一斗。唯內地米少,可動支臺米,運至廈門,交與地方官,按戶給發,務使均霑實惠。』是為眷米之始。五年,詔曰:『臺灣防汛兵丁,例由內地派往更換。而該營將弁往往不將勤慎誠實得力之人派往。以是兵丁到臺,不遵約束,放肆生事。歷來積弊,朕甚患之。嗣後臺灣班兵,著該營官挑選派往。如有不法,或經發覺,該營官一併議處。』六年,總兵王郡奏言:『臺灣換班兵丁,例由內地派撥;而其中有字識、柁工、繚手、斗手、碇手等,向來多係僱募本地之人冒頂姓名,並非實有兵丁。請照隨丁之例,就地招募。』詔以『海洋操練水師,柁、繚、斗、碇關係甚重,若不換內地兵丁,而常令彼地之人執司其事,似有未便。應於換班之內,挑選學習。著兵部妥議具奏。』初,班兵來臺之後,鄉里不同,互分氣類,故從前分散各處。至是王郡奏請廢止,以便訓練。不許,詔曰:『駐臺兵丁軍器,悉係各營自製,是以易於破壞。然將內地精良軍器,給與臺軍,亦非善策。著該督撫於存公項內動支製造,務必堅利精良。至臺之日,又著巡視御史會同該鎮查驗點收。倘有不堪使用者,即據實奏參。』七年,詔以臺灣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以為養贍家口之用。著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以示朝廷恤兵之意。

  初,朱一貴之役,漳浦藍鼎元從軍,以半線以北,地長八、九百里,山海奧區,民番錯雜,而委之北路一營之兵,聚不足以及遠,散不足以樹威,議於半線劃設縣治,而設參將於竹塹,以固北鄙。十一年,詔陞臺灣鎮總兵為掛印總兵,給方印,添設城守營左右兩軍;改北路營為三營,以副將駐彰化,副以中營都司,而左營守備駐諸羅,右營守備駐竹塹,各有增設。於是臺灣之兵計有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然積弊漸深,軍律廢弛,兵驕將惰,為害閭閻。一旦有事,潰敗四出,而禍不可收拾矣。乾隆五十一年,彰化林爽文起事,鳳山莊大田應之,攻陷城邑,兵不能戰。詔命大將軍福康安領侍衛巴圖魯,以楚、蜀、粵、黔之兵九千至。歷戰數月,始平。則臺灣班兵之不可用也明矣。當是時,粵人、化番效命軍前,頗收臂助。事後,奏設屯丁,旌表義民,添用馬兵,稍為整飭。時陽湖趙翼從軍在廈,以鹿港處彰化之口,勢控南北,議移縣治於此,駐紮總兵,居中調度。總督李侍堯韙之,未及入奏。五十三年,始以安平水師左營游擊移駐鹿港。自是以來,北鄙日拓,遠逮噶瑪蘭,且及臺東。嘉慶十五年,改淡水都司為水師游擊,兼管陸路,南至新莊,北及蘭界。而水師則逮蘇澳,以為臺北之干城。道光四年,又陞水師游擊為參將。其時淡水東北悉已開墾,移民至,而噶瑪蘭又為山海險阻,生番出沒,海寇窺伺,遠距淡水可六、七日程,統御莫及。總督趙慎軫議移北路副將於竹塹,以右營守備為中營,中軍都司為左營駐彰化,中軍守備為右營駐艋舺。福建水師提督不可,乃留副將於彰化,而艋舺置參將。

  當是時,臺灣班兵積弊已甚,嘉義陳震曜上書大府,請裁綠營,募鄉勇。臺灣道亦主其議。同知姚瑩以為不可,議之曰:『比聞大府檄下,議改臺灣班兵,召募土著。愚竊以為過矣。臺灣一鎮水陸十六營,額兵一萬四千六百五十有六,自督撫兩院、水陸二提、漳州、汀州、建寧、福寧、海壇、金門六鎮、福州、興化、延平、閩安、邵武五協五十八營抽撥更戍,多者七、八百人,少者百數十人。其到臺也,分布散處,每內一營分臺營者十數,極多不過百人而已。匪特三年之中,分起輪班、出營收營、紛紛點調之煩,配坐哨船或商船,重洋風濤,歲有漂溺之患,而且戍臺之兵,既有兵糈,又有眷米,歲費正供數十萬石。何所取而必為之哉?蓋嘗推源其故,竊見列聖謨猷深遠,與前人立法之善,而不可易也。夫兵凶戰危,以防外侮,先慮內訌。自古邊塞之兵,皆由遠戍,不用邊人。何也?欲得其死力,不可累以家室也。邊塞戰爭之地,得失無常,居人各顧家室,心懷首鼠。苟有失守,則相率以逃,暮楚朝秦,是其常態。若用為兵,雖頗、牧不能與守,故不惜遠勞數千里之兵,更迭往戍;期以三年,贍其家室,使之盡力疆場,然後亡軀效命。臺灣海外孤懸,緩急勢難策應;民情浮動,易為反側。然自朱一貴、林爽文、陳周全、蔡牽諸逆寇亂屢萌,卒無兵變者,其父母妻子皆在內地,懼干顯戮,不敢有異心也。前人猶慮其難制,分布散處,錯雜相維,用意至為深密。今若罷止班兵,改為召募,則以臺人守臺,是以臺與臺人也。設有不虞,彼先勾結,將帥無所把握,吾恐所憂甚大,不忍言矣。其不可一也。兵者,貔貅之用,必使常勞,勿任宴逸。自古名將教習士卒,勞苦為先。手執戈矛,身披重鎧,雖遇寒冬雨雪、盛夏炎蒸,而大敵當前,亦將整旅而進。苟平居習為安逸,何能驅策爭先?故練技藝、習奔走,日行荊棘之叢,夜宿冰霜之地,寒能赤體,暑可重衣,然後其兵可用。今營制訓練,各有常期,將弁操演,視同故事。惟班兵出營,約束煩難,且以數十處不相習之人萃為一營,彼此生疏,操演勢難畫一。將裨懼罰,即欲不時勤操演,有所不能。是於更換之中,即寓習勞之意。蓋以賢能將帥,講習訓練,斯成勁旅。若改為召募,則日久安閒,有兵與無兵等。其不可二也。兵者猛士,以勇敢為上。勝敗在於呼吸,膽氣練於平時。百戰之兵,所向無前者,膽氣壯,故視敵輕也。古者名將教士,或臥於崩崖之下,或置諸虎狼之窟,所以練其膽氣,使習蹈危機而不懼,然後大勇可成。臺洋之涉,亦可謂危機矣,駭浪驚濤,茫無畔岸,巨風陡起,舵析桅欹,舟師散髮而呼神,鄰舶漂流而破碎,大魚高於邱岳,性命輕於鴻毛。若此者,班兵往來頻數,習而狎之,膽氣自倍。一旦衝鋒鏑,冒矢石,庶不致畏葸而卻步。且平日海洋既熟,即遇變故,亦往來易通。兵法云:置之死地而後生,此之謂也。今若改為召募,免其涉險,則恇怯性成,遇難望風先走。膽氣既無,鮮不潰敗。愛之適足以死之,甚非國家所以養兵之意。其不可三也。以必不可易之制,而欲變更,是以臺地視同內地,毋乃於列聖謨猷,前人美意,有未之深思者乎?然大府之所以議改者,亦自有說。請釋其疑,可以無惑。一曰節糜費:閩省兵糈,僅能支給。自林、陳、蔡三逆軍興,各府、縣運穀赴省,積貯空其大半。頻年買補,尚缺額者十數萬石;而臺灣每歲運穀,不能時至。各動倉穀,墊放兵米。舊貯未滿,又有新借,各縣藉口不免虧空。且臺灣新設艋舺一營,兵米不敷支給。是閩省倉儲頗形支絀,若改班兵為召募,則內地眷米一項,歲可省穀數萬。數年之後,不惟補足,且有贏餘,並可減運,以給艋舺兵米。此節糜費之說也。殊不知內地儲倉,並不虧於軍需,而虧於官吏。軍需既缺,歷年採買,不難報竣。所慮者有採買之名,無買穀之實。及至交代,輾轉流抵,虛報存倉。至臺穀不過運期稍遲,雖則借墊,運到即還,何至虧空?若艋舺不敷兵米,臺地尚有別款可籌,何必貪節省之虛名,而誤百年之大計?二曰處游民:臺地口禁雖嚴,而港汊紛歧,自鹿耳門、鹿港、八里坌三正口外,南路則打鼓港、東港、大港、喜樹仔,北路則笨港、五條港、大甲、吞霄、後壟、中港、大安、烏石港,其他私僻港口,不可勝紀。無業之民,偷渡日多,非遙聚市廛,則肆為盜賊,捕治不勝其眾。若募為兵,若輩有可資生,亦所以區處之道。此處游民之說也。不知召募之額有常,而游民之額無限。不為兵者,又將何以處之?且若輩惰遊無根,小不遂意,及或犯法,則逃去無所顧忌。若操之稍急,又鼓噪為變。一旦姦民蠢動,此輩皆其逆黨矣。況臺地漳、泉、粵三籍,素分氣類,動輒械鬥。將弁帶兵彈壓,非彼之仇,即彼之黨,不更助之亂乎?其患無窮,不待智者而決矣。三曰免煩擾:臺灣班兵三年抽換,往來絡繹,則有造冊移報之煩;缺額事故,則有補革案牘之煩。臺灣、鹿港、蚶江、廈防四廳,配船候渡者無虛日,內五十八營,外十六營,收營出營者屬於途。且班滿出營之後,多不遵約束,紛紛滋事,帶兵員弁既畏如虎狼,地方廳縣更難於治問。若改為召募,則諸弊皆清。此免煩擾之說也。不知文移案牘,不過書識之勞;廳營紛紜,各有舊章可守。倘其出營滋事,一能吏足以安之。若慮煩擾,務求安便,此事簡民醇之區所宜講求,而非所以施於繁要。況海外重兵之事乎?然則由前三者,其害甚大;由後三者,並無所利。吾不知議者何取,而輕改舊章也?夫老將言兵,計出萬全,忠臣謀國,期於久遠。事必權其利害,而利之所在,弊即在焉。亦視其大小何如耳。班兵之制,於今一百餘年,推其弊不過如此,其利則保障全海。而改為召募,則其害不可勝言,並無所利。可以決所從違矣。』又曰:『班兵之不可易如此,則大府欲易之也,其誤明矣。吾聞大府入覲,嘗面言事宜,已得俞旨,必有言之甚切者,此可揣而知也。以為班兵不得力耳。朱一貴之亂也,全臺陷矣。林爽文之亂也,南北俱陷,不破者郡城耳。陳周全之亂也,始陷鹿港,既陷彰化。蔡牽之亂也,始入艋舺、新莊,既陷鳳山,據州仔尾,郡城受攻者三月。班兵不能滅賊,皆賴義民之力,繼以大兵,而後殄滅。是為班兵不得力之明驗。噫!此文武諸臣之罪也,班兵何與乎?臺灣地沃而民富,糖、麻、油、米之利,北至天津、山海關,南至寧波、上海,而內濟福州、漳、泉數郡,民商之力既饒,守土者不免噬肥之意。太平日久,文恬武嬉,惟聲色宴樂是娛,不講訓練之方,不問民間疾苦,上下隔絕,百姓怨嗟,故使姦人伺隙生心,得以緣結為亂。倉卒起事,文武官弁猶在夢中。一貴致亂之由,言之使人痛恨。後來者不知炯戒,久而漸忘,又有爽文之事。陳周全本陳光愛餘孽,誅之不盡。及彰化米貴,匪民肆搶,臺守馳往,僅擒治二十餘人,粉飾了事,又置周全不問,以致縱成大患,甫旋郡而難作。蔡牽大幫騷擾海上十餘年,以重利啗結岸上匪類,受偽旗者萬餘人。一旦揚帆直入,匪民內應,故得直薄郡城。此皆諸臣經略不足,於班兵何尤?藉使不設班兵,當時已皆召募,能保無事耶?然吾聞朱一貴亂作,文員先載妻子走避澎湖,是以人心無主,總兵歐陽凱力戰死難。若林爽文初據嘉義,總兵柴大紀一出而殲賊復城;陳周全別股賊首王快攻斗六門,千總龍昇騰以兵百人,敗賊千數;蔡逆攻臺,澎湖副將王得祿以水師兵六百人,破賊數萬於洲仔尾,不三年卒殲蔡逆,臺人至今猶能言之。則是班兵非不得力,顧用之何如耳。而欲改變舊制,豈理也哉?抑臺營今日有宜講者五事:一曰無事收藏器械、以肅營規,二曰演驗軍裝鎗砲、以求可用,三曰選取教師學習技藝、以備臨敵,四曰增設噶瑪蘭營兵、以資防守,五曰移駐北路副將、以重形勢。臺灣班兵器械,除砲位、鉛藥外,皆由內地各兵配帶。因雜派各營,恐有遺失,向皆自行收管,不交弁備。然分類之習未除,每口角細故,彼此出械相鬥,將裨不及彈壓,已致傷人。雖屢加嚴懲,此風不免。良由器械在手,易於逞兇故也。今宜定制,自入營點名之後,所有器械編號書名,交本營守備收入庫局,惟操演教習、差派出營、逐捕盜賊,按名散給。無事則皆繳收,不許執持。各汛距營稍遠,亦交千把總收管。如此則手無挾持,平時可免械鬥,而營規整肅矣。武備之用,利器為先,籐牌、鳥鎗、長矛、半斬腰刀,在在必須堅利。大小砲位一發擊賊數十人,尤為取勝要具。臺營軍裝,惟火藥、硝磺由內地運給,自行煎煮,其餘皆由省局製造,委參遊諸大員解運赴臺,舊壞者收回繳省。嘗見刀刃脆薄,不堪砍斫。每斬決囚犯,僅一再用而缺。籐牌甚小,圍圓不過三尺,牌尤輕薄。此僅利操演時騰舞輕便耳,若以臨敵,不足遮蔽矢口。鳥鎗尤短,不能及肩,安能中遠?至於砲位,鐵多未經熟練,又攙雜鉛砂,擲地稍重,兩耳即斷;火門又或欹斜,往往炸裂傷人,至於不敢演。武備若此,雖有健銳,亦難勝敵。向者出局交營,皆顧瞻情面,草率收受。貽誤軍情,莫此為甚。今宜嚴定制度,務以厚大堅利為主。鎗砲必經委員當面演放,並由鎮道會驗,然後收營。否則駁回另造,且治工匠以應得之罪。如此則省局不敢偷減工料,委員不敢徇情解運,臺營不敢草率點收,而軍裝可期堅利矣。營制操演弓箭、鳥鎗、籐牌、刀矛,各有用法,進退跳蕩,騰走擊刺,各有規矩。平時督撫提鎮較閱之時,皆按一定陣圖演習,此不過死法陳規,練其步伐耳。及至既遇敵衝鋒,則臨機應變,惟以勇敢便捷整齊為上。必使手與器調,器與心調,心與伍調,伍與弁調,弁與將調。然後千人一氣,眾志成城,無不克敵之理。每見市中無賴,皆有膂力相尚,一營之中,豈無嫻長技藝之人?苟能留心拔取,使為眾兵教師,朝夕訓練,將裨親自董率,日省月試,考其優劣,能教十人以上者賞,百人以上者拔用。如此則人爭以技藝見長,勁旅可成,臨敵必能制勝矣。噶瑪蘭新開,額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戰兵二百六十名、守兵一百四十名,歸艋舺水師遊擊管轄。所撥班兵,皆用上游四府。惟蘭境北至三貂,南至蘇澳,邊界橫亙百餘里,三面負山,口隘二十處,皆生番出沒之所,東臨大海,其內港則烏石、加禮宛二口、自三月至八月,港道通暢,民人販載米石,小船絡繹,外洋則蘇澳、龜山、雞籠洋面,南風司令,每有匪船遊弋,防堵尤要。蘭地僻遠,在臺灣極北山後,距郡十三日程,距淡水六日程,中隔三貂大山,徑窄溪深,極為險阻。設有不虞,百人可以梗塞。今額兵僅四百名,分守汛防,未免單薄。須添設戰兵一百二十名、守兵八十名,設都司大員統之,駐五圍城內,守備移駐頭圍,千總移駐三貂。更設在城千總一員、外委二員,始足以資彈壓。惟設兵即須籌餉。竊見蘭地兵米餉銀,皆就蘭廳正供餘租支放,每歲銀穀皆有盈餘,穀約五千石,餘租番銀二千。今若抽撥戰守兵二百名添防,則歲增兵米七百二十石,不過用穀一千四百四十石,歲尚有餘穀矣。增設兵餉:戰兵一百二十名,每名月餉銀一兩四錢;守兵八十名,每名月餉銀一兩,歲約用銀二千九百七十六兩;都司全年俸薪、馬乾、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乾、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餉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餘兩。蘭廳餘租一項,頗有盈餘,官弁養廉,戍兵加餉,足敷支給。至此項額兵,若再從內地抽撥,似覺紛繁。閱軍冊內,臺郡城中駐城守參將一員,兵一千一百七十九名,北路左營都司駐嘉義,兵一千二百八十二名,額兵頗多。今若於城守及嘉義二營中酌量抽撥,即可足額,且無庸另籌餉銀眷米。如此則蘭營兵力無單弱之虞,而防守更為周密矣。臺灣府治東南路至瑯𤩝四百五十里,北路至蘇澳一千二百餘里。以形勢而論,南短北長。蘭境未開,初設北路副將一員,中營都司一員,額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駐彰化城內,轄嘉義都司為北路左營

;竹塹守備,額兵七百二十六名,為北路右營;艋舺、新莊以上空虛。故嘉慶九年,蔡逆從滬尾登岸,徑至新莊。後乃添設滬尾水師一營,駐遊擊一員、以艋舺守備,陸路兵八百七名,及蘭營陸路守備,皆歸管轄。所以兩營陸路皆轄於水師遊擊者,北路副將駐彰化,鞭長莫及,故為一時權宜之計耳。滬尾游擊所轄洋面,上自蘇澳,下至大甲,八百餘里,中隔雞籠,須候南風。由雞籠至滬尾及於大甲,須候北風。此一路淺澳最多,向為匪船出沒之所,哨捕稽查,殊為不易。今更統以陸路,實有顧此失彼之虞。一旦淡、蘭有事,仍不得力。愚意不若以北路副將移駐竹塹,改右營為中營,抽撥彰化營額兵二百名、艋舺營額兵一百名,歸竹塹守備,加都司銜,隨同副將駐紮。改彰化都司為北路左營,改艋舺守備為北路右營,同蘭營守備,共四營兵,統歸副將管轄。其嘉義所轄,駐左營都司改歸郡中城守營參將管轄。如此則北路副將中權淡水,南可以應彰化,北可以應艋舺、噶瑪蘭,形勢始為扼要。郡城可無北顧之憂,而艋舺水師游擊惟盡心洋面,以專責成。水陸兩路皆可得力矣。以上五條,實為目前臺灣之急務,見諸施行,必有實效。然自古治法莫如治人。苟守土之官,平時廉正公明,勤於政事,不貪安逸,吾知臺人必愛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雖有姦宄,不敢萌心。即萬一不虞,而吾以有備之兵禦之,再以子弟之民助之,有不旦夕撲滅者,未之有也。又何致上宸衷,遠煩數萬大兵,耗費無限之糧餉也哉?』初,瑩以此議上總兵,亟以為然。已而慎軫督閩,見之,乃罷。復採其言,增改臺北營制。

  先是總兵達洪阿以臺灣班兵廢弛,頗有意整剔。選六百人,練為精兵,歲犒錢二萬五千餘緡。巡道周凱贊之,飭府縣捐助一半。及姚瑩至,飭屬酌議,鳳山知縣曹謹以為不可。略謂:『臺灣孤懸海外,中徵內地五十二營之兵,三年一班,更番撥戍。人既雜則材力不一,時既暫則考校多疏,將與將不相習,兵與兵不相知,從前僨事,職此之由,則訓練誠亟亟也。顧練之云者,詎惟是有兵六百,遂可恃無虞哉?朝廷慎重海疆,額設水陸步戰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無一非鎮帥之兵,即無一非鎮帥當練之兵。凡各營操演之時,參游以上,皆有犒賞,戍兵所得,較之內地倍多,本是以固其心而作其氣。其所以不練不精者,乃弁兵之辜恩,非朝廷之吝賞。今議者不務遵守舊章、申明紀律,而動議變增;計所練之兵,僅全臺二十分之一,而所賞較本兵糧餉倍之。試思朝廷設兵,原無彼此;此而當練,孰不當練?此而可精,孰不可精?如必厚賞而後精,則非厚賞遂不必精;必厚賞而後練,則非厚賞並不能練。是必歲捐數十萬金,以為全臺練兵之用而後可。如其不然,是予各兵以藉口之端,而開各營推諉之漸也。且臺地綿亙一千餘里,精兵六百,以之自衛則有餘,以之衛人則不足。一旦南北交警,此六百人者,顧此則失彼,顧彼則失此,勢不能不驅未練未精之人相與從事。況費之所出,非官則民。查一縣捐攤,每歲數幾盈萬,已未能按款批解;今又加以千餘,名曰捐廉,實則挪移公項,此派之官者之不可行也。若取之於民,則臺民數經兵燹,十室九空,加以亢旱頻年,則素封之家所入不敷所出,此取之民者之不可行也。惟是練兵之舉,將及三年。既議停止,必籌安置。計惟就現練精兵之中,擇其年力精強、技藝嫻熟者,分插各營,使之轉相教習。除本營官照例於三、六、九操演外,鎮軍南北巡時,再按名操演。賞罰之政,備在中樞。實力奉行,何施不可。是鎮兵雖有自練之名,而通臺皆宿重兵,人人可成勁旅。官民之間,胥受其福。』鎮道從之。及英人之役,瑩募鄉勇六百名,增給餉糈而訓練之,漸次以及各營。然營制之壞,眾口同聲。戍守之兵,借住民家,包娼聚賭,挾械以嬉;而復各分氣類,私設公廳,犄角爭鬥。瑩乃移鎮拆毀,勒令歸營。其無營者,籌款以建。而議多未行。二十八年,巡道徐宗幹乃繼成之。宗幹之議:一曰都守以上不用閩人,都守以下不用漳、泉人;二曰裁減精兵一半,以其經費修理營房,分營居住;三曰非屬操演有事之時,軍裝器械;一概繳庫;四曰城內酌留精兵若干,餘則撥添各汛,隨時調遣;五曰換班之年,不准逗留;六曰調戍之期,漳、泉分歲;七曰減調提標之兵,到臺分撥外汛;八曰道府廳縣多養屯丁鄉勇,隨時練習,以補兵力。書上,大府從之。而班兵稍受約束。然綠營暮氣,濡染已深,各省皆然,雖有名將不能驅策。洪軍之役;望風而靡,湘淮諸傑,乃出而練勇營,立功致果。而彰化林文察亦率鄉勇數百名,轉戰閩浙,攻城克邑,所向告捷。於是臺勇之名聞隊曲,以其尚武習勞,堅毅矯捷,而足與共生死也。同治八年,奏准裁汰額兵,增給餉糈。於是全臺設總兵一、副將三、參將四、游擊四、都司九、守備十、千總十七、把總四十一、外委五十六、馬兵七十、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而勇營漸用矣。

  牡丹之役既平,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開山撫番,以淮軍任之,並議大改營制。疏曰:『查臺灣營伍廢弛,曾經屢次奏陳。上年府城挑練兩營,毫無起色,並將營官林茂英等參革在案。府城如此,外縣可知。是其積弊之深,尤所罕見。汛弁干與詞訟,勒索陋規;兵丁巧避差操,雇名頂替。而班兵來自內地,各分氣類,偶有睚眥之怨,立即聚眾鬥毆。且營將利弁兵之規費,弁兵恃營將為護符,遇有兵民涉訟,文員移提,曲為庇匿。間有文員移營會辦之案,亦必多方刁難需索,而匪徒早聞風遠颺矣。種種積習,相沿已久;皆由遠隔海外,文員事權較輕,將弁不復顧忌。非大加整頓不可。臣等體察情形,計無逾於裁汛併練者。蓋分汛裁撤,則驕詐擅擾,不禁自除;併營操練,則汰弱補強,漸歸有用。臺地除澎湖兩營外,尚有十五營,擬仿淮、楚軍營制歸併,以五百人為一營。將臺南、鳳山、嘉義三營調至府城,合府城三營、安平三營為一支,專顧臺、鳳、嘉三縣。其北路協副將所轄中、右兩營,合鹿港一營為一支,專顧彰化一帶。艋舺、滬尾、噶瑪蘭二營為一支,專顧淡、蘭一帶。均各認真訓練,扼要駐紮。遇地方有事,接准劄調移撥,立時拔隊,不准延宕。其兵丁換班,固多疲弱,而就地招募,亦利弊參半;尚須詳加察看。顧立法惟在得人,而事權尤宜歸一。現既巡撫來臺,似應歸之統轄。千總以下,即由巡撫考拔;守備以上,仍會同總督、提督揀選題補;臺灣鎮總兵應請撤去掛印字樣,並歸巡撫節制。如蒙俞允,伏懇飭部另行頒換該總兵官關防,以昭信守。臺地延袤一千餘里,處處濱海,皆可登岸。陸防之重,尤甚於水。而臺城以安平為屏蔽,安平向設臺協水師副將一員,所轄三營,中、右兩營都司駐安平,左營游擊駐鹿港,現擬改為陸路。府城既有巡撫董率,又有道員隨同辦事,總兵擬請移紮安平。即將安平協副將裁撤,以鎮標中營游擊隨總兵駐安平。其臺協水師中、右兩營都司改為鎮標陸路左、右兩營都司,原設鎮標左營游擊隨巡撫駐臺。其撫標原設兩營仍行駐省,改左營為中營,即以中軍參將領之。原設臺協水師左營游擊改為臺灣左營游擊,歸北路協副將管轄。守備以下弁兵缺額,均仍照舊。至巡洋艇船,萬不及輪船之便利,應將閩廠現造輪船,分撥濟用。臺、澎各營現僅存拖船八號,俟下屆修時,應請裁撤,歸廠變價,以節虛糜。』疏上,廷議以臺灣巡撫尚未定設,未可變易營制。乃於鎮標僅置練勇,而綠營如故也。於時新設恆春縣,以鎮標左營駐防,而右營隸巡道。

  光緒十年法軍之役,劉銘傳督師臺灣,自率淮軍十營,以當防守。且檄文察之子朝棟募臺勇,赴前敵。及平,銘傳任巡撫,奏請辦防、練兵、清賦、撫番,次第舉行。議裁班兵,又不許。乃汰其老弱者,以汛兵改為隘勇郵丁,而將水師配置澎湖,陞副將為總兵。蓋以此時之臺灣,非如昔日。列強東顧,虎視狼貪,事勢之來,一息千里。自非整軍經武,據險恃危,未足以圖存也。十一年六月,閩浙總督楊昌濬奏言:『福建島嶼林立,海道險惡,籌防之難,甲於他省。而臺灣孤立重洋,物產豐腴,久為各國所窺伺。此次法禍之起,獨趨福建,先毀馬尾舟師,以斷應援之路;繼則肉薄基隆,分陷澎湖,無非為吞全臺之計。仰仗天威,越南大捷,法人悔禍請和,臺灣危而復安。使孤拔不死,固未嘗一日忘也。從前丁日昌在臺創議各事,實為至要之圖,惜未及成而去。今防務已鬆,善後萬不可緩。而省城兼顧不及,應否請派重臣駐臺督辦?中國海面遼闊,在在須防;請劃水師為三路。北洋設於津沽,兼顧奉東各口;中洋設於吳淞,兼顧浙江定鎮;南洋設於臺澎,兼顧廣東瓊廉。分布要害,聲恩相通,外侮之來,庶幾克濟。』部議以南、北兩洋既設海軍,若臺澎新置水師,需費巨大,應須他日;故銘傳有志亦未逮也。

  初,臺灣分巡道未有兵權,但率練勇,以理鹽政。及道光四年十月,始加營務處,頒給督辦軍務關防,得以調度戎機,奏行賞罰,然大權仍在總兵。十二年,銘傳設營務總處於臺北,隸巡撫,以道員盧本揚任之。中南各路設營務處,節制軍事。又設支應局,隸布政使司,理糧餉。其時分駐各營,北路為定海四營,基隆為銘字四營,中路為棟字三營,南路為練勇四營,後山為鎮海八營,澎湖為宏字四營。各具洋式軍械,而綠營漸廢矣。十三年十月,銘傳奏言:『臺灣綠營,額設水師七營,陸師十一營,共兵一萬四千餘名。自同治八年,前督臣左宗棠奏准裁兵加餉,存兵七千七百餘名。迨光緒三年,前撫臣丁日昌復奏請汰弱留強,暫停募補。至光緒八年,經臺灣鎮總兵吳光亮核明以故續裁,實存兵數四千五百餘名,年支餉銀十七萬餘兩。此後如有革故,隨時募補。是為水、陸現存兵額。』是月二十日,戶部咨開:『閩省現在裁減水、陸額兵一成,以節餉需。臺灣綠營兵額,能否照裁,應由臺灣巡撫酌度情形,迅速議覆。』銘傳奏言:『臺灣地方遼闊,額設兵丁歷次裁減,僅存四千五百餘名。現在改為行省,分治開山,拓地日廣,設汛益多,不足分布。以今觀之,實不能再行裁減。』從之。

  法軍之役,設轉運局於上海,以輸餉械,而臺灣孤懸海上,一旦封港,航運莫至,則坐而待斃。淡水素產硝磺,可製火藥。是年設軍械機器局於臺北,以記名提督劉朝幹為總辦,聘德人彼得蘭為工師,自製槍彈,供軍用。又設火藥局於大隆洞、水雷營於基隆滬尾。南北各口增築砲臺,訓練砲兵。計費二百一十餘萬兩。夫銘傳之治臺,不獨辦防、練兵已也,造鐵路以通之,行郵船以輔之,振殖產以裕之,闢財源以養之,改內政以新之,設教育以明之,使民能知義,國無患貧,而兵乃可用。夫兵者所以禁暴保大、定功安民、和眾豐財者也;故以戰則克,以守則固,以攻則破,節制之師也。臺灣之雖未及此,而銘傳能整飭之,以防禦外侮,亦可用也。

鄭氏武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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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總督:永曆三十二年設,以左武衛劉國軒任之,表賜尚方劍,專征伐。

  副總督:永曆三十二年設,以後提督吳淑任之。

  勇衛

  侍衛

  左武衛

  右武衛

  左虎衛

  右虎衛

  正提督

  副提督

  中提督

  前提督

  後提督

  左提督

  右提督

  五軍都督

  中軍都督

  督理戎政

  五軍戎政

  旗鼓中軍

  總練使

  行軍司馬

  諮議參軍

  參軍

  監紀推官

  材官

  正總兵

  副總兵

  參將

  游擊

  都司

  守備

  千總

  把總

鄭氏各將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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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龍驤將軍:永曆三十五年,以鄭明任之。

  右龍驤將軍:永曆三十五年,以鄭智任之。

  征北將軍:永曆三十二年,以劉國軒任之。

  平北將軍:永曆三十七年,以曾瑞任之。

  定北將軍:永曆三十七年,以王順任之。

  平西將軍:永曆二十九年,以吳淑任之。

  寧南將軍:永曆三十一年,以劉進忠任之。

  安東將軍:永曆二十九年,以劉炎任之。

  盪虜將軍:永曆二十八年,以張學堯任之。

  殄虜將軍:永曆二十八年,以馬應龍任之。

  破虜將軍:永曆二十八年,以武弘謨任之。

  平虜將軍:永曆二十八年,以吳淑任之。

  征虜將軍:永曆三十年,以張國勛任之。

  滅虜將軍:永曆三十年,以苗之秀任之。

鄭氏陸軍各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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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勇衛前鎮(每鎮分中、前、後、左、右五協,又有總理、驍翊、領旗、領兵四協,由鎮帥主之)

  勇衛後鎮

  勇衛中鎮

  侍衛前鎮(與勇衛同)

  侍衛後鎮

  侍衛中鎮

  左武衛前鎮(與勇衛同)

  左武衛後鎮

  左武衛中鎮

  右武衛前鎮(與勇衛同)

  右武衛後鎮

  右武衛中鎮

  左虎衛前鎮(與勇衛同)

  左虎衛後鎮

  左虎衛中鎮

  右虎衛前鎮(與勇衛同)

  右虎衛後鎮

  右虎衛中鎮

  中提督前鎮(與勇衛同)

  中提督後鎮

  中提督中鎮

  前提督前鎮(與勇衛同)

  前提督後鎮

  前提督中鎮

  後提督前鎮(與勇衛同)

  後提督後鎮

  後提督中鎮

  左提督前鎮(與勇衛同)

  左提督後鎮

  左提督中鎮

  右提督前鎮(與勇衛同)

  右提督後鎮

  右提督中鎮

  左先鋒鎮(每鎮分中、前、後、左、右、五協,各以副將主之;協或稱營,以下仿此)

  右先鋒鎮

  衝鋒前鎮

  衝鋒後鎮

  衝鋒中鎮

  衝鋒左鎮

  衝鋒右鎮

  援勦前鎮

  援勦後鎮

  援勦中鎮

  援勦左鎮

  援勦右鎮

  果毅前鎮

  果毅後鎮

  果毅中鎮

  果毅左鎮

  果毅右鎮

  宣毅前鎮

  宣毅後鎮

  宣毅中鎮

  宣毅左鎮

  宣毅右鎮

  揚威前鎮

  揚威後鎮

  揚威中鎮

  揚威左鎮

  揚威右鎮

  建威前鎮

  建威後鎮

  建威中鎮

  建威左鎮

  建威右鎮

  龍驤前鎮

  龍驤後鎮

  龍驤中鎮

  龍驤左鎮

  龍驤右鎮

  折衝前鎮

  折衝後鎮

  折衝中鎮

  折衝左鎮

  折衝右鎮

  護衛前鎮

  護衛後鎮

  護衛中鎮

  護衛左鎮

  護衛右鎮

  振義鎮

  奮義鎮

  昭義鎮

  彰義鎮

  正兵鎮

  奇兵鎮

  進兵鎮

  殿兵鎮

  游兵鎮

  親兵鎮

  耀兵鎮

  英兵鎮

  前鋒鎮

  中權鎮

  後勁鎮

  大武鎮

  仁武鎮

  義武鎮

  禮武鎮

  智武鎮

  信武鎮

  金武鎮

  木武鎮

  水武鎮

  火武鎮

  土武鎮

  虛宿鎮

  危宿鎮

  室宿鎮

  壁宿鎮

  奎宿鎮

  婁宿鎮

  胃宿鎮

  昴宿鎮

  畢宿鎮

  觜宿鎮

  參宿鎮

  井宿鎮

  鬼宿鎮

  柳宿鎮

  星宿鎮

  張宿鎮

  翼宿鎮

  軫宿鎮

  角宿鎮

  亢宿鎮

  氐宿鎮

  房宿鎮

  心宿鎮

  尾宿鎮

  箕宿鎮

  斗宿鎮

  牛宿鎮

  女宿鎮

  戎旗一鎮

  戎旗二鎮

  戎旗三鎮

  戎旗四鎮

  戎旗五鎮

鄭氏水師各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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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船前鎮

  樓船後鎮

  樓船中鎮

  樓船左鎮

  樓船右鎮

  水師前鎮

  水師後鎮

  水師中鎮

  水師左鎮

  水師右鎮

  水師一鎮

  水師二鎮

  水師三鎮

  水師四鎮

  水師五鎮

  水師六鎮

  水師七鎮

  水師八鎮

  水師九鎮

  水師十鎮

鄭氏臺灣及各島守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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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督承天南北兩路軍務:永曆十五年設,以周全斌任之。

  北路總督:永曆三十五年設,以左武衛何祐任之,智武鎮李茂為副,駐雞籠。

  承天府守將

  安平鎮守將

  鹿耳門守將

  澎湖守將

  淡水守將

  思明州守將

  南澳守將

  銅山守將

  達濠守將

  南日守將

  舟山守將

清代臺灣水陸營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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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鎮標中營:康熙二十三年,駐府治。

    鎮守臺灣總兵官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雍正十一年議照山陝沿邊之例為掛印總兵,給方印。

   游擊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二員(同治八年裁一員)
   把總四員(裁一名)
   外委五名(裁一名)
   額外三名(裁一名)
   馬兵二十四名(裁十二名)
   戰兵三百八十二名(裁一百三十五名)
   守兵四百三十名(裁一百三十五名)

     計兵四百六十名。除抽裁革故停募未補者四十四名,又抽配左翼練兵一百三十九名,實存在營一百八十三名。

  鎮標左營:康熙二十三年設,駐防府治北路。光緒五年,改為恆春營。

  鎮標右營:康熙二十三年設,駐防府治南路。同治八年,改為道標營。

  臺灣城守營:雍正十一年設,分為左右兩軍。

   參將一員
   左軍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外委四名(同治八年裁一名)
   額外一名
   馬兵七名
   戰兵二百零五名(裁七十五名)
   守兵二百八十三名(裁一百名)
   右軍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同治八年裁)
   把總二員
   外委六名(裁二名)
   額外一名(裁)
   馬兵七名(裁)
   戰兵二百五十名(裁九十六名)
   守兵三百四十五名(裁一百二十名)

     左右計兵三百九十二名。除抽裁革故停募未補者二百四十四名,又抽配左翼練兵二百三十三名,分派八城及砲兵一百六十七名,實存在營汛防者一百十五名。

  恆春營:光緒五年設,駐防恆春。

   游擊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二員(同治八年裁一員)
   把總二員
   外委四名(裁一名)
   額外三名(裁一名)
   馬兵十四名(裁十一名)
   戰兵三百三十二名(裁一百五十五名)
   守兵四百名(裁一百四十五名)

     計兵四百三十五名。除抽練兵一百八十六名,又派各汛一百八十五名,實存在營六十四名。

   道標營:康熙二十三年設。撥鎮標右營守備一員、左營千總一員、左右營把總各一員,三營兵各一百名。六十年裁歸。同治八年再設,陞游擊為都司,駐防府治。

   都司一員(同治八年設)
   游擊二員(同治八年裁)
   守備一員(裁)
   千總二員(裁一員)
   把總三員
   外委五名(裁二名)
   額外二名
   馬兵十四名(裁十一名)
   戰兵二百七十九名(裁九十三名)
   守兵三百五十三名(裁八十一名)

     計兵四百六十一名。除挑裁革故停募未補者一百三十名,實在存營三百三十一名。

  南路營:康熙二十二年設,駐防鳳山。

   參將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三員(同治八年裁二員)
   把總三員(裁一員)
   外委六名(裁三名)
   額外四名(裁一名)
   馬兵十名(裁)
   戰兵四百二十九名(裁二百五十三名)
   守兵五百八十名(裁三百三十六名)

     計兵四百二十名。除挑裁革故停募未補者二百五十三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一百六十七名。

  下淡水營:雍正十一年設,駐防下淡水。

   都司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三員(同治八年裁一員)
   外委三名
   額外二名(裁一名)
   馬兵六名(裁)
   戰兵三百四十八名(裁二百十四名)
   守兵二百三十五名(裁三十九名)

     計兵三百三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二百零三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一百二十七名。

   北路協中營:康熙二十三年設參將,駐諸羅縣治。雍正十一年,移彰化,設副將,增為中、左、右三營。

   副將一員:雍正十一年設。光緒十四年,移駐埔裡社。

   都司一員
   千總二員(同治八年裁一員)
   把總四員(裁一員)
   外委九名(裁三名)
   額外五名(裁三名)
   馬兵十四名(裁)
   戰兵五百四十七名(裁二百三十九名)
   守兵六百六十三名(裁二百十七名)

     計兵七百五十四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四百六十八名,又調防埔裡社一百七十二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一百十四名。

  北路協左營:雍正十一年設,駐防諸羅,後稱嘉義營。

   參將一員
   部司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三員(同治八年裁二員)
   把總四員
   外委十名(裁五名)
   額外四名(裁一名)
   馬兵十四名(裁)
   戰兵五百十二名(裁一百九十七名)
   守兵六百十二名(裁二百三十四名)

     計兵六百九十四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三百八十八名,又抽練兵七十二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二百三十四名。

  北路協右營:雍正十一年設,駐防竹塹,後稱竹塹營。

   游擊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三員(同治八年裁二員)
   把總六員(裁四員)
   外委九名(裁三名)
   額外三名(裁一名)
   馬兵十五名(裁)
   戰兵四百七十九名(裁二百六十名)
   守兵五百二十二名(裁二百零六名)

     計兵五百三十五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三百二十八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二百零七名。

  艋舺營:康熙四十九年設淡水營,駐守備,隸北路營。雍正十一年,改駐都司。嘉慶十三年,改都司為水師游擊,兼管陸路,移駐艋舺。道光四年,改參將,而滬尾水師營仍隸之。

   參將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外委五名(同治八裁二名)
   額外二名
   馬兵八名(裁七名)
   戰兵二百六十五名(裁九十名)
   守兵四百二十七名(裁一百七十一名)

     計兵四百三十二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二百二十五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二百零四名。

  滬尾水師營:歸艋舺參將管轄。

   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同治八年裁)
   把總二員(裁一員)
   外委四名(裁二名)
   額外二名(裁一名)
   戰兵一百十五名(裁三十二名)
   守兵二百三十七名(裁六十名)

     計兵二百六十名。

  噶瑪蘭營:嘉慶十八年設守備,駐五圍,隸艋舺營游擊。道光五年,改設都司,而移守備於頭圍。

   都司一員
   守備一員(同治八年裁)
   千總二員(裁一員)
   把總二員(添設一員)
   外委四名(裁二名)
   額外三名(裁二名)
   戰兵四百五十五名(裁三百零三名)
   守兵二百四十名(裁十二名)

     計兵三百八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一百七十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二百十名。

  安平水師協標中營:康熙二十三年設副將,駐防安平等處,領中、左、右三營。光緒十四年,改中營為臺東陸路中營。

  安平水師協標左營
   游擊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二員(同治八年裁一員)
   把總四員(裁三員)
   外委六名(裁五名)
   額外二名(裁一名)
   戰兵三百二十六名
   守兵三百八十二名

     計兵三百三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一百六十三名,又原配烏龍江水兵一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一百六十六名。

  安平水師協標右營:光緒十四年,改為臺東陸路右營。

  臺東陸路中營:原係安平水師中營,光緒十四年改設。

   副將一員
   都司一員(同治八年設)
   游擊一員(同治八年裁)
   守備一員(裁)
   千總二員(裁一員)
   把總四員(裁三員)
   外委五名(裁三名)
   額外三名(裁二名)
   戰兵三百五十一名(裁二百零七名)
   守兵四百零七名(裁一百九十一名)

     計兵三百六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一百九十五名,又抽配練兵六十八名,原配烏龍江水兵一名,實在存營及抽防者九十六名。

  臺東陸路右營:原係安平水師右營,光緒十四年改設。

   都司一員(同治八年設)
   游擊一員(同治八年裁)
   守備一員(裁)
   千總二員(裁一員)
   把總三員(裁一員)
   外委五名(裁三名)
   額外三名(裁二名)
   戰兵三百五十一名(裁二百十九名)
   守兵四百零七名(裁二百零九名)

     計兵三百三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補者一百八十三名,又抽配練兵六十名,原配烏龍江水兵一名,實在存營及汛防者八十六名。

  澎湖水師鎮標營:康熙二十三年設副將,統轄兩營游、守各一員、千總各兩員、把總各四員、外委各七名、額外各三名,每營戰守兵各一千名。乾隆四十七年,裁汰一百四十二名。道光六年,各裁外委一名。至同治八年裁兵加餉之後,兩營改設都司一、千總一、左營把總四、右營把總二、外委各二、額外各一,兵則左營四百零二名、右營三百六十名。戰兵每名月餉二兩五錢五分,守兵二兩四錢。光緒十二年,陞副將為總兵,左營設游擊守備,右營設都司,添兵二十名。

  鎮守澎湖水師總兵一員:光緒十二年,奉旨以澎湖副將與海壇鎮總兵對調。

   左營游擊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四員
   外委二名
   額外一名
   戰兵一百六十名
   守兵二百六十二名
   右營都司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外委二名
   額外一名
   戰兵一百四十四名
   守兵二百十六名

     兩營計兵七百八十二名。

清代臺灣水陸汛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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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弁駐兵謂之汛,撥兵分守謂之塘。汛防之設,所以保地方,而塘兵並以傳軍書,是為綠營之制。顧自咸、同以來,漸用練勇,新建之地,分駐營哨,而綠營僅有其名。迨同治八年,裁兵加餉之後,汛防多所裁廢,至今更無用矣。茲將所存者具如左:

  城守營左軍

   府城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五,裁存五十八;今設十八名。

   南砲臺塘:舊歸府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塗墼埕塘:舊歸府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崗山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兵一百五十五,裁存一百零八;今設十八名。

   大湖塘:舊歸崗山汛分防,設兵十三,裁存五;今設一名。

   半路竹塘:舊歸崗山汛分防,設兵六;今裁。

   羅漢門汛:舊設千總一、外委一、兵七十七,裁存六十一;今設二名。

   木岡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八,裁存十八;今設二名。

   猴洞口汛:舊設外委一、額外一、兵八十一,裁存三十二;今設二名。

   鹽水埔汛:舊設外委一、兵十九,裁存十四;今設二名。

   埤仔頭塘:舊歸府汛分防,設兵十,改屬鹽水埔汛,設兵五;今設一名。

   港崗塘:舊歸鹽水埔汛分防,設兵六,裁存五;今設一名。

   角帶圍塘:舊歸鹽水埔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城守營右軍

   府城汛:舊設把總一、額外一、兵一百五十三,裁存八十八;今設四十名。

   加溜灣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五,裁存二十五;今設四名。

   北砲臺塘:舊歸加溜灣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柴頭港塘:舊歸加溜灣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蔦松塘:舊歸加溜灣汛分防,設兵七,裁存五;今設一名。

   木柵塘:舊歸加溜灣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溪邊塘:舊歸加溜灣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麻豆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八;今設四名。

   茅港尾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五;今改塘,歸麻豆汛分防,設兵三名。

   水堀頭塘:舊歸茅港尾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下加冬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一、兵一百三十六,裁存八十五;今設十二名。

   鐵線橋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急水溪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三;今設一名。

   北勢埔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十;今裁。

   八槳溪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大穆降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六,裁存四十;今設九名。

   舊社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今歸大穆降汛分防,設兵二名。

   大武壟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五;今設五名。

   蕭壟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八;今設四名。

   西港仔塘:舊歸蕭壟汛分防,設兵七;今裁。

  南路營

   鳳山城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二、額外四、兵五百二十,裁存二百六十五;今設一百四十一名。

   埤仔頭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苦苓門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打鹿潭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舊城汛:舊設千總一、兵一百十六,裁存三十五;今設八名。

   觀音山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五,裁存三十五;今設四名。

   小店塘:歸觀音山汛分防。

   阿公店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改設把總一、兵四十;今設五名。

   二濫塘:舊歸阿公店汛分防,改屬崗山汛。

   攀桂橋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一,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土地公崎塘:歸攀桂橋汛分防。

   枋寮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裁存三十;今設四名。

   石井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一百十五;改歸阿公店汛分防,設兵一名。

   水底寮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一百;改歸枋寮汛分防。

   蕃薯寮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二;改歸羅漢門汛分防。

  下淡水營

   山豬毛口汛,舊設都司一、外委一、額外一、兵二百,裁存一百六十;今設九十六名。

   萬丹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設八名。

   阿猴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今設六名。

   阿里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裁存三十;今設五名。

   潮州莊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東港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新園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二百,改歸萬丹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五;今設二名。九塊厝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兵二十,改歸阿里港汛分防,存兵五;今設二名。

  北路協中營

   彰化城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一、額外二、兵六百零五,裁存三百七十三;今設六十名。

   八卦山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設三名。

   大墩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設五名。

   大里杙塘:舊設汛,設外委一、兵五十,改歸大墩汛分防,存兵二十五;今裁。

   葫蘆墩汛:舊設千總一、兵八十,改設把總一、兵六十;今設五名。

   四張犁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三十,改歸葫蘆墩汛分防,存兵十四;今裁。

   外攸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改設外委一、兵二十五;今設二名。

   沙轆塘:歸外攸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大肚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五,改歸外攸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許厝埔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裁存三十;今設三名。

   南北投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五,裁存六十;今設七名。

   崁頂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二十二;今裁。

   內木柵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兵二十,改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十五;今裁。

   燕霧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二;今設十一名。

   赤塗崎塘:歸燕霧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東螺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燕霧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沙仔崙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四;今設四名。

   觸口塘:歸沙仔崙汛分防,設額外一、兵二十;今裁。

   二林汛:舊設額外一、兵二十,裁存十;今設三名。

   集集汛:舊歸嘉義營分防,設外委一、兵十;光緒十四年改歸北路中營,設兵三名。

  北路協左營(即嘉義營)

   嘉義城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額外四、兵四百,裁存三百四十;今設一百十二名。

   城外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二,裁存二十九;今設九名。

   山底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二名。

   八掌溪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水堀頭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牛稠溪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店仔口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城外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笨港汛:舊設千總一、兵七十四,改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十名。

   樸仔腳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十五,改歸笨港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鹽水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十九,裁存三十;今設八名。

   斗六門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一、兵一百六十,裁存九十;今設十名。

   虎尾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四,改歸斗六門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中路頭塘:歸斗六門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西螺汛:舊設把總一、外委一、兵七十四,裁存三十;今設八名。

   三條圳塘:歸西螺汛分防,今裁。

   林圯埔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改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十二名。

   水沙連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同治八年裁。光緒十四年,復設外委一、兵五十名。

   他里霧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設十二名。

   塗庫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三十九,改歸他里霧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大崙腳塘:歸塗庫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大莆林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五;今設八名。

   打貓塘:歸大莆林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二名。

  北路協右營(即竹塹營)

   竹塹城汛:舊設游擊一、千總一、外委一、兵二百八十八,裁存一百五十三;今設一百四十四名。

   大甲汛:舊設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一、兵二百,裁存一百零六;今設十六名。

   後壟汛:舊設千總一、額外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八;今設七名。

   楊梅壢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七,裁存三十六;今設三名。

   大安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四,改設外委一、兵三十九;今設三名。

   銅鑼灣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改設外委一、兵三十一。光緒十四年,移駐苗栗縣城,設兵五名。

   中港汛:舊設把總一、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外委一、兵二十九;今設三名。

   桃仔園汛:舊設把總一、兵二十五,改設外委一、兵十二;今設三名。

   吞霄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六;今設三名。

   斗換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中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一;今設一名。

   海口塘:歸楊梅壢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二,裁存六;今設三名。

   香山塘:歸楊梅壢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裁存五;今設三名。

   嘉志閣塘:歸後壟汛分防,設額外一、兵三十八,裁存二十;今設九名。

   貓盂塘:歸大安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裁。

   大甲溪塘:歸大安汛分防,設外委一、兵十,裁存五;今裁。

   南崁塘:歸桃仔園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六,裁存二十;今裁。

   老雞籠汛:新設,駐兵一名。

   磺油山汛:新設,駐兵六名。

  艋舺營

   艋舺汛:舊設守備一、外委一、兵四百二十二,裁存二百六十二;今設一百八十二名。

   海山口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三十五,今設三名;其外委,於光緒十五年移駐板曲橋汛。

   龜崗嶺塘:歸海山口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水返腳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五,裁存十五;今設二名。

   大基隆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五;今設七名。

   三爪仔汛:舊設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暖暖塘:歸三爪仔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三貂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裁存十七;今設一名。

   燦光寮塘:歸三貂港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馬鍊汛:舊設額外一、兵二十五,裁存十八;今設一名。

   北投汛:舊設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板曲橋汛:新設外委一、兵六名。

  滬尾水師營

   砲臺汛:舊設千總一、兵五百七十,裁存一百七十五;今設七十一名。

   八里坌汛:歸砲臺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設十名。

   北港塘:歸砲臺汛分防,設兵十,裁存五;今設一名。

   金包里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五;今設十名。

   石門汛:歸金包里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設六名。

   小雞籠塘:歸石門汛分防,設兵十,裁存五;今裁。

  噶瑪蘭營

   五圍城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二、額外一、兵三百六十,裁存一百五十九;今設一百六十六名。

   頭圍汛:舊設守備一、外委一、兵一百,改設千總一、兵五十一;今設十名。

   三圍塘:歸頭圍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砲臺塘:歸頭圍汛分防,設兵十五,裁存八;今設一名。

   三貂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改設外委一;今設兵三名。

   溪州汛:舊設把總一、兵四十,裁存十八;今設八名。

   北關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十九;今設六名。

   加禮宛汛:舊設額外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四;今設五名。

   蘇澳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二;今設七名。

   南風澳汛:歸蘇澳汛分防,設兵三十;今設一名。

   龜山嶼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二名。

  安平水師中營(改為臺東陸路中營)

   安平汛:舊設游擊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五、額外三、兵五百十三,改設都司一、外委一、額外一、兵二百二十;今設六十二名。

   大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裁存三十五;今設十二名。

   鯤身塘: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鯤身頭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喜樹仔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茄萣仔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蟯仔港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鹿耳門汛:舊由中營守備右營千總輪年駐防,設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設四名。

   蚊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改設外委一、兵三十八;今設八名。

   青鯤身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馬沙溝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北門嶼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南鯤身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安平水師左營

   鹿港汛:舊設游擊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二、額外一、兵三百四十三,裁去把總外委,存兵一百四十;今設一百十六名。

   水裏港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鹿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設三名。

   王宮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四十五,改歸鹿港汛分防,設外委一、兵四十;今設四名。三林汛:歸鹿港汛分防,設兵十五;今設二名。

   番挖汛:歸鹿港汛分防,設兵十;今設二名。

   笨港汛:舊設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二、額外一、兵二百三十,裁去千總外委,存兵七十;今設三十一名。

   海豐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笨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設二名。

   𩻸仔港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九,裁存七;今設二名。

   猴樹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八,裁存七;今設二名。

   新店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八,裁存六;今設二名。

  安平水師右營(改為臺東陸路右營)

  安平汛:舊設都司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五、額外三、兵六百四十三,裁存守備一、把總一、外委四、額外二、兵二百;今設二十一名。

   旗後汛:舊設兵十,改設外委一、兵五十二;今設十名。

   打鼓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改歸旗後汛分防,存兵四;今設一名。

   蟯港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赤崁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萬丹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大莆林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西溪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下淡水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四;今設一名。

   東港汛:舊設千總一、兵三十,改設把總一、兵二十八;今設十五名。

   茄萣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放䌇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大崑麓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小琉球汛:光緒三年新設,駐兵三十名。

  澎湖水師左營

   媽宮澳東汛:舊係專汛官,管轄砲臺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改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一名。

   新城汛:歸東汛分防,設兵六名。

   嵵里汛:砲臺一座、汛兵十五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一隻、配兵六十名駐防,改設外委一名、兵十四名。

   文良港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嵵里汛分防,設兵十一名。

   風櫃尾汛:改歸嵵里汛分防,設兵四名。

   將軍澳汛:砲臺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設把總一員、兵十六名。

   挽門汛:砲臺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將軍澳汛分防,設兵八名。

   水垵汛:砲臺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改歸將軍澳汛分防,設兵八名。

  澎湖水師右營

   媽宮澳西汛:舊係專汛官,管轄砲臺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改設外委一名、兵十七名。

   新城汛:歸西汛分防,設兵六名。

   內塹汛:砲臺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二隻、配兵一百名駐防;改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二名。

   外塹汛:砲臺一座、外委一名、汛兵十五名;改歸內塹汛分防,設兵十六名。

   小門汛:砲臺一座、汛兵三十名;改歸內塹汛分防,設兵十六名。

   北山汛: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二隻、配兵一百名駐防;改設外委一名、兵十名。

   吉貝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北山汛分防,設兵十五名。

臺東勇營駐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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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海後軍中營:統領兼管帶一員。光緒十年冬,以中、前、左三哨駐知本,右哨駐水尾,後哨以四隊駐成廣澳、四隊駐大陂鹿寮。

   鎮海後軍左營:原名飛虎軍後營。光緒九年,改分駐花蓮港一帶。嗣以中、左、後三哨駐花蓮港,右哨四隊分防加禮宛、四隊吳全城,前哨五、六、七、八等隊分防象鼻嘴,三、四兩隊、六甲一隊大巴壟。

   鎮海後軍前營:光緒十四年冬增設,以中、前、左三哨駐新開園,右哨駐成廣澳,後哨四、五、六、七等隊駐璞石閣,一、二、三等駐鹿寮。

   卑南屯兵一哨:光緒十四年原設三哨,十五年夏裁兩哨,分防大麻里、知本社、蚶子岡、巴塱衛等處。

   南路屯兵二哨:光緒八年原設三營,九年裁。十年復募二哨,分防歸化門、大樹林、出水坡、溪底等處。

   海防屯兵二哨:光緒十五年六月設,原駐拔子莊。十八年秋,以後哨調防巴塱衛。十九年秋,前哨調防大麻里等處,與南路屯兵換防。

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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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大將軍福康安率師入臺,歸附各番奔走軍前,克奏膚功。及平,奏請倣照四川屯練之例,設置屯丁。既又釐定章程六款。旨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尚書等議奏。奏曰:『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欽奉上諭:「據福康安等奏稱:臺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補充額名。臣等因戍兵仍請遵照舊例換防,別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之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摺具奏在案。茲將應行釐定章程,倣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臚陳,恭請聖訓等因,著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臺灣地方,民番雜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而資捍禦。今據福康安等倣照屯練之例,通融釐定各條,悉心酌議,恭呈御覽。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臺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番自數百至數十不等,約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缺,毋庸別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番民等不致遠違鄉井,而較驗調派亦易於齊集。至各屯相距之地,道里難以適均。臺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臺灣縣地界本狹,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險要甚多,淡水一所尤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寡,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可倍加嚴密」等語。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可得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准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屯四百人,小屯八處,每屯三百人,定為額缺,按各處廳縣地勢情形,分別安設,即令在本社駐守。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附入近處大社,均毋庸別設屯所。仍將各屯名目及屯丁花名,造冊報部查核。一、各屯番丁、宜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於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臺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仿照其例,量為設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地方官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裏社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屯兵,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處設屯外委十二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營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嫻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四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與劄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果董率有方,曾著勞績,由鎮、道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咨革究處。遇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土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管轄。今臺灣番社既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設屯弁以資經理。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本係番社,毋庸歸營操演,責令北路協副將、南路營參將各就近約束,並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辦理。該弁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事,即行咨革究處,毋庸稍事姑寬。所有該弁等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給與,仍隨時報部存案。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餉、應酌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臺灣東界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准令熟番打牲耕種,以資生計。無如游民聚處日多,越界佃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甚多。前經勒渾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勘明詳報,即逢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釐,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明陞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明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毋庸別行籌給月餉」等語。查臺灣各社熟番,既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酌給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並械鬥結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釐,今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撥給十甲,把總每員撥給五甲,外委每員撥給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別行籌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係按屯丁屯弁約定數目,應如所奏,行令該省督、撫,即將籌給該丁弁等埔地,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遇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分給田畝頂給承種,以資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該地畝移給別挑屯丁承受。一、請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臺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別行畫定界限,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佃地耕種。價值稍輕者,謂之租𠕇,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作;所以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以南多有侵越,即淡水等處立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此時若不將埔地澈底清釐過境,遷移址界,必仍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租𠕇之地無多,原係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既非番業,即應令民戶一體報陞。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佃人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得永資生計。民人疇籍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可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瑯𤩝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既須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請照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陞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租𠕇典賣地畝,先行呈報。一俟割穫登場,臣徐嗣曾專委大員前往細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臺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週歷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將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臺灣地方,民田薄徵租賦,番地免其陞科,乃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𠕇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陞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係屬推廣皇仁,俾得番民得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守。並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征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據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即須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准其照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陞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𠕇典賣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割穫登場,即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續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報部。自此次清查之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界,仍交巡視臺灣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究治,將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處。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番民打牲捕鹿,所用鏢鎗、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裏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製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鎗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鎗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祗以該番習用器械為准,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火烙印記,即照民人私藏軍械之例,一體治罪」等語。應准所奏。屯丁所用器械,毋庸拘定鎗箭,令該總兵逐加印烙編號。每年巡查之便,點驗一次。如無印烙,即照私藏軍器之例,一體治罪。一、屯丁徵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臺灣各社熟番,質樸淳良,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員弁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背運行李。其餘如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皆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臺灣民人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征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加參究」等語。查臺灣熟番既經挑補屯丁,即有防守之責,自應加優恤,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奏,行令該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處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詔曰可。命閩浙總督覺羅伍拉遵旨詳查應辦事宜。五十五年十月二十有三日,覺羅伍拉奏陳十二款:一曰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禦;二曰請嚴屯弁責成,以資約束;三曰屯丁受地,宜酌配撥;四曰清出侵佔界外田園,定等徵租,以昭平允;五曰已墾田園,應設法分別陞免;六曰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四至丈單,以便轉撥;七曰清丈徵租,以垂永久;八曰徵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九曰支撥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十曰應用器械,分別編驗,以從番便;十一曰照舊安設隘丁,以重邊防;十二曰重立界石,以杜爭越。旨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尚書議覆具奏。十一月十有一日,詔可,以五十六年春正月舉辦。覺羅伍拉命臺灣鎮、道通飭所屬遵行,並發告示曉諭民番。於是南路設大屯一、小屯二、置屯千總一員、把總一、外委三,隸南路營參將,轄十二社;北路設大屯三、小屯九,置屯千總一員、把總三、外委十二,隸北路協副將,轄八十三社。凡大屯屯丁四百,小屯三百,計四千名。分給荒地,俾之耕稼,以資贍養;其詳如表。

  又以屯務初設,應需經費,奏定屯千總年給俸銀一百圓、把總八十圓、外委六十圓、屯丁餉銀八圓,歲共需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圓。委員勘丈番社田園,責成廳縣按甲徵租,而由撫民理番同知理之。嘉慶十五年,噶瑪蘭設廳。二十年春二月,通判翟淦議以東勢、馬賽、西勢等處荒埔,或已私墾,或尚未開,請准隘丁熟番就近耕稼,計甲徵租,年可得銀一千三百圓,倣設屯丁可得一百五、六十名,以備緩急。而鎮、道以該處究屬流番,未便設屯,著將田園照例陞科,其議遂寢。道光中,水沙連六社歸隸之時,巡道徐宗幹稟請督、撫,以六社番眾男女一千餘人,可選壯番四百名,設一大屯,補用外委一名,仍屬北路屯千總統轄,召佃墾荒,以給屯餉。許之。自是以來,屯務漸廢,而屯租亦愈空乏,至於不足支給。

  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辦清賦,並議整屯務。巡道陳鳴志飭中路撫民理番同知蔡嘉穀議查,遂上整頓之策,略曰:『查乾隆五十三年,將軍公福奏准,九十三社之化番,挑選壯丁四千,以為屯丁。則設大屯四、小屯八,星羅棋布,聯絡各營。有事之際,隨時調集;農隙之時,為之訓練。計丁給地,除徵租地界之外,未墾荒埔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餘,均分撥屯丁。其近屯之地,每丁一甲或至一甲一分。距屯稍遠者,一甲三、四分。命其自耕,以為贍養。即照番田之例,減免租賦;立石為界,官為巡視。至於屯田,以查出界外私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按等陞科,以充其用。每年計徵租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三撮,每石折銀一圓,可得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圓四角六分六釐四毫三瓣。又有九芎林口租穀折銀八十圓。除給隘丁佃首餉費二千一百三十圓,及屯弁屯丁俸餉等項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圓,此外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圓四角六分六釐四毫三瓣,收存各縣,調撥口糧,俾充振恤,專為屯務之用。伏查屯丁設置以來,百有餘年,父以傳子,子以傳孫,數代相承,得免饑餓,實賴此屯。然此養贍之地,輾轉佃耕,百弊叢生。或私自賣買,或竟被侵佔;埔地日削,幾無聊生。謹陳整頓之策五條,伏祈憲鑒。一曰清屯餉:查屯田徵餉每年四萬一千餘圓,例由本廳移牒各縣,造冊送呈憲鑒。而近來各縣或稱水衝沙壓,或言旱魃為災,以是徵額每多缺損。茲請先令各縣清丈本項屯田,查勘地方段落四至,造成魚鱗清冊,分別報告。如有被害丈溢之業,妥為處置,以充屯餉之需。二曰選精壯:屯丁久沐皇恩,一旦裁撤,四千之眾,失其衣食,弱者轉於溝壑,強者聚嘯生事。今請妥為揀選,棄弱留強,以其子弟補缺;並造名簿,由本廳給發腰牌,俾之攜帶,以定壯丁之額,免糜餉項。三曰分調遣:揀選番丁成屯之後,分調二千名,以六營為巡防,大屯仍舊四百名為一營,小屯三百名為一營,或分為四營,以一、二年交代,均其勞逸,以資操防。四曰備工作:全臺建省之時,需工甚多,故月給工食。或開山墾地,成修路造城,仍給器械,以慣其用,勒以兵法。假如一旬之中,七日作工,三日操演,認真訓練,自成勁旅。五曰分餉需:屯餉舊田若能清丈,溢出必多。然以現在每月支餉甚鉅,欲望驟增,實有至難。伏思臺灣土勇數營,曾立戰功,故未遣散。顧兩三年來,病故逃亡甚多,十不存一。請減每營為二百,或改營為旗,每旗二百四十名。如以改減為難,遇有病故逃亡之時,暫不填募,任其漸次減少,以節餉需。即以剩餘之款,改充屯餉。屯丁工作既畢,俟其訓練又精,再將駐屯之處,分給荒埔開墾,徵租繼餉,以充餉需,似足大減國帑。』鳴志嘉之,代詳巡撫請採用。唯分餉一條,以營勇增減本有定數,而屯租徵收亦有常額,斷不得以勇餉而分給屯餉。進止如何,乞為裁奪。十二月,銘傳通飭廳縣查勘屯田甲數,並檄總兵朱名登、通判金提會同各廳縣點閱屯丁,驗其優劣,以備取舍,而屯租遂改為官租矣。

南北屯弁分給埔地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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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屯丁分給埔地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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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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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設隘,仿於鄭氏。永曆十九年,諮議參軍陳永華請申屯田之制,以開拓番地,而人民之私墾者亦日進,每遭番害,乃築土牛以界之,禁出入。土牛者,造土如牛,置要害,戍兵防守。至今尚留其跡。或曰紅線,則以土築短垣,上砌紅磚以為識,耕者不得越。歸清以後,仍沿其制。而墾田愈廣,漸入內山,官不能護。乃為自衛之計,設隘寮,募隘丁,以資捍禦。其經費則隘內田園徵之,謂之隘租。鋤耰併進,弓矢前驅;南至瑯𤩝,北窮淡水,皆有漢人足跡,而政令且不及也。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變,全臺俱動。及平,總督滿保以沿山一帶,為盜番出沒之所,議逐人民於內。塞各隘,築長垣,以絕出入。總兵藍廷珍力陳不可。六十一年,福建巡撫楊景素奏請立石番界,派兵巡防;是為官隘之始。雍正六年冬,山豬毛番亂,討之。十一年,以南路營兵三百戍其地。自是番不敢出,然猶未有隘名也。十三年,彰化眉加臘番亂,討之。乃設隘於柳樹湳,在烏溪之北,為今臺灣府治附近,其時臺中皆番地也。乾隆五十三年,大將軍福康安奏設屯番之制,以近山之地,照舊設立隘丁,或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均係民番自行捐辦。今其地歸屯,應以官收租穀內支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以與營汛相表裏。於是鳳山、嘉義、彰化、淡水各設隘於邊。每處隘首一名,隘丁十數名,或二、三十名。每名年給口糧三十石,折銀三十圓,隘首倍之。惟九芎林隘,官徵屯租全給,餘則官給四成,民給六成,是為官設之隘。然官隘之力有限,而人民之墾者日多。嘉慶七年,吳沙募三籍之氓,入闢蛤仔難,築堡以居。沿山各隘,俱戍鄉勇,曰民壯寮,故居者無害。各有田園數千甲,為經費。設廳之後,雖陞科,而近隘之地,仍留為隘丁耕稼,自收自給。奉旨准行。是為私設之隘。蛤仔難處臺之北東,負山面海,皆番地。自三貂嶺越山行,為遠望坑,有民壯寮焉。始用以通道,繼用以捍行。過此而西,為大里簡,亦設民壯寮。又西為梗枋,為烏石港。遠望坑之南為金面山,為白石,為湯圍,為柴圍,迤西為三圍。又南為四圍一結,為四圍二結,為四圍三結,為旱溪,為大湖,為叭哩沙湳,為鹿埔,為清水溝,為崩山,為員山莊,為馬賽,凡二十處,各設隘祛害。前時行人出入,隘丁護之,每人酬錢四十文。迨設官後,由官賚之。十七年,漳人林朝宗等請墾蘇澳之地,增設施八坑隘。施八坑在東勢山尾,林深草茂,土番據之。而口甚狹,西連叭哩沙湳,出坑而東為蘇澳,通海之處也。土廣而腴,眾每請墾,而有司以距城遼遠,慮藏奸宄,不許。及道光元年,耕者已三百餘人。署通判姚瑩乃籍其田以為隘,未竣而去。六年夏,閩、粵械鬥,粵人黃斗乃居淡水之斗換坪,乘勢煽生番作亂。及平,設隘南莊,置屯把總一、屯兵六十以戍。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業以南莊既墾,而東南山地未闢,乃命姜秀鑾、周邦正集閩、粵之人,凡二十四股,合設金廣福隘,以從事墾荒。自樹杞林而入北埔,設隘寮十五處。所轄之地,袤三十餘里,廣一、二十里,徵收田租,以供隘費。是為公設之隘。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開山撫番,而隘制久廢,以兵代之。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頒隘勇之制,收防費,廢隘租,以期整剔。十四年,阿罩霧人林朝棟、林文欽合設公司曰林合,給墾臺灣縣轄沿山數千甲,並營腦業,慮遭番害,請設隘勇兩營,凡五百名,自給餉械,以林榮泰、劉以專率之。自抽籐坑至集集,分設隘寮,謂之銃櫃。隘勇擊柝巡守,有警則鳴銃傳示,眾悉出,伏險擊。故番害稍戢。番之出草,每乘隙弋人,或昏夜突襲,故防之綦嚴。而任其事者,多愍不畏死,以殺番相雄長者也。

鳳山縣轄隘寮沿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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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隘寮社隘:官設,在山豬毛口,原設隘丁三十名,今裁。

  漏陂社隘:官設,在南太武山南,原設隘丁十五名,今裁。

  茄藤社隘:官設,在大崑麓,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力力社隘:官設,在佳佐山麓,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放䌇社隘:官設,在三條崙嶺,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淡水廳轄隘寮沿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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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焰山隘:民設,在大甲堡西南,即大甲溪,原設隘丁八名,今裁。

  日北山腳隘:民設,原在日北山腳,後移入鯉魚潭高崗,屬苑裏堡,原設隘丁六名,今設八名,現隸苗栗縣。

  三叉河隘:民設,在苑裏堡內山高崗處日北山隘之北,今移番仔城,原設隘丁十五名,現隸苗栗縣。

  內外草湖隘:民設,原為高埔隘,後移苑裏仔東首內山,而南勢湖隘亦歸併,在三叉河隘之北,二隘原設隘丁十七名,今設二十名,現隸苗栗縣。

  銅鑼灣隘:官設,在後壟堡銅鑼灣內山要處,為草湖隘之北,原設隘丁二十五名,現隸苗栗縣。

  芎中七隘:官設,在後壟堡芎蕉、中心埔、七十分三莊之內,故名;為銅鑼灣之北,原設隘丁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大坑口隘:官設,原為中隘,後移後壟堡內山橫岡,為芎中七隘之北。大坑口隘原設隘丁三十名,中隘十名,今設四十名,現隸苗栗縣。

  蛤仔市隘:官設,在後壟堡蛤仔山內之橫岡,為大坑口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苗栗縣。

  嘉志閣隘:民設,在嘉志閣莊,後改汛防,移入內山,為蛤仔市隘之北,原設隘丁二十名,今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南港隘:民設,在中港、南港之內山,為嘉志閣隘之北,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三灣隘:民設,在中港堡三灣內山,為南港隘之北。道光六年,奏請派撥屯把總一員、屯丁六十名、通事一名,以防中港、三灣、大北埔等隘。今改設隘丁四十二名、屯把總一名,現隸苗栗縣。

  金廣福隘:民設,原在淡水廳東之鹽水港、南隘、茄苳湖、石碎崙、雙坑、大崎、金山面、圓山仔、大北埔、小銅鑼圈等十處。其小銅鑼圈即舊之中港尖山隘。嗣因土地日闢,已越舊址,乃裁撤為一,移於五指山之右,沿山十餘里,均設隘以防。其石碎崙原設隘丁四十名,由官撥充租稅,以補不敷。而大北埔、中港尖山二隘,亦官奏設,由民給費。其鹽水港、南隘、茄苳湖、小銅鑼圈四處,原設隘丁各二十名,雙坑十四名,大崎、金山面各十八名,圓山仔六名,均民給費。今合設一百二十名,就地取糧,每年由官撥租四百餘石,發串著令自收。現隸新竹縣。

  矺仔隘:民設,在三灣隘之北,距廳東三十里,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猴洞隘:民設,在矺仔隘之北,距廳東三十四里,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樹杞林隘:民設,在猴洞隘之北,距廳東二十五里,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二十名,現隸新竹縣。

  九芎林隘:民設,即南河隘,距廳東四十里,原設隘丁十名,由官撥給屯租,今歸民辦,現隸新竹縣。

  咸菜硼隘:民設,在九芎林隘之北,距廳東五十里,原設隘丁二十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大嵙崁隘:民設,在桃澗堡內山,原設隘丁三十名,今仍之,現隸南雅廳。

  三角湧隘:民設,在海山堡內山大嵙崁隘之北,今設隘丁十名,現隸南雅廳。

  大銅鑼圈隘:民設,原在四方林,後移桃澗堡內山,舊設隘首一名,丁無定額,今設十名,現隸淡水縣。

  三坑隘:民設,在桃澗堡內山,為大銅鑼圈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淡水縣。

  大坪隘:民設,在桃澗堡內山,為銅鑼圈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淡水縣。

  溪洲隘:民設,在桃澗堡內山,為大坪隘之北,今設隘丁十名,現隸淡水縣。

  橫溪隘:民設,在擺接堡內山,今設隘丁五名,現隸淡水縣。

  暗坑隘:民設,在擺接堡內山,今設隘丁十名,現隸淡水縣。

  萬順寮隘:民設,在擺接堡內山,為暗坑隘之北,原設隘丁十二名,今十五名,現隸淡水縣。

  十份寮隘:民設,在石碇堡內山,原設隘丁十名,今裁。

  三貂嶺隘:民設,在三貂嶺民番交界之處,原設隘丁十名,後改汛防。

噶瑪蘭廳轄隘寮沿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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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望坑隘:民設,在廳治北鄙,與淡水交界,前設民壯寮,今裁。

  大里簡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民壯寮,後改汛防。

  梗枋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隘丁,後改汛防。

  烏石港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隘丁,後改汛防。

  金山面隘:民設,在廳治之北二十五里,原設隘丁八名。

  白石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北二十里,原設隘丁十名。

  湯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七里,原設隘丁八名。

  柴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二里,原設隘丁五名,今裁。

  三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二里,原設隘丁五名,今裁。

  四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八里,原設隘丁六名。

  旱溪隘:民設,或作礁溪,在廳治之北九里,原設隘丁八名,今移於摸壁潭。

  泉大湖隘:民設,在廳治西南二十五里,現設隘丁十三名。

  葫蘆隘:民設,在廳治西南十六里,現設隘丁六名。

  施八坑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四十里,現設隘丁十二名。

  馬賽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三十里,原設隘丁十二名,今裁。

  員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二十五里,原設隘丁十名。

  鹿埔嶺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二十五里,現設隘丁十二名。

  清水溝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十五里,原設隘丁八名,今裁。

  崩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十二里,原設隘丁八名,今移於擺燕山。

  大埤隘:民設,在廳治西北十里,現設隘丁八名。

  三關仔隘:民設,在廳治西北五里,現設隘丁八名。

  叭哩沙湳隘:民設,在廳治之西三十里,現設隘丁十二名。

  內湖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十五里,現設隘丁六名。

  大湖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四十二里,原設隘丁十二名。

  穎廣莊隘:民設,在廳治之西七里,現設隘丁五名。

  枕頭山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六里,現設隘丁十名。

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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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貴既平之後,地方未靖;臺灣鎮總兵藍廷珍上書總督滿保,請行保甲。許之。既復請辦團練,以為郡治今雖有協防之兵二千人足供調遣,然計南路下淡水岡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線又分去四百,所存防兵不過千人。經制各營又多分守汛地,府治關係重大,未可遽云兵力有餘也。當今之時,宜急訓練鄉壯,聯絡村社,以補兵防之所有不周。無事皆農,有事皆兵,使盜賊無容身之地。所謂急則治其標,不可須臾緩者也。其後遂以為例,每有兵事則舉辦之。林爽之役,南北俱陷,粵莊多出義軍助戰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衛,故無害。一貴、漳人也。漳、泉方息鬥,又與粵莊仇,故多拒之。事平,下旨嘉許,立功者給以功牌,死者祀之,春秋豆俎,以旌義烈,故民多奮勇。

  禁煙之役,英艦輒窺伺沿海,總兵達洪阿、巡道姚瑩治軍有律,策勵民兵,以資戰守,故無外害。淡水同知曹謹請停防洋經費,專募鄉勇,瑩不可。當是時班兵積弊,幾不可用,瑩乃選拔精兵六百名,增給月餉而訓練之,欲以漸及各營,未成而去。道光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與總兵議,漸整營制。又以澎湖一營遠隔海洋,上書督撫,請改募兵。略曰:『澎人皆捕海為生,極為勤苦,且熟諳水性,履波濤如平地,壯健丁勇挑選入伍,以備不虞,較諸水師實為得力;不但可以省戍兵換班之費,且可以收海島無業之民。沙線既熟,守望亦專,是一舉而數善備也。』不從。洪楊之役,湘淮諸將多練鄉勇,戡平大難,於是漸汰綠營。及戴潮春之變,攻陷彰化,南北俱動,官兵不戰而潰,巡道孔昭慈死之。乃再設團練,以淡水紳士林占梅為團練大臣駐大甲,阻其北竄。而各莊亦多起義軍,以相摶戰,建功尤偉。然而猾紳土豪,夤緣為利,怙其勢力,互相雄長,武斷鄉曲,莫敢誰何。巨奸積匪,藏之宇下,一言不合,趣起興戎。浸成游俠之風,而官莫敢問也。光緒七年,改為培元總局。

  法人之役,沿海戒嚴,巡道劉璈集士紳再辦團練,手訂章程十七條以布之。則於府縣城內設一總局,東、西、南、北、中各舉團總一人,歸總局經理。城外各鄉遠近不一,大約以周三、四十里為分局,任以團總,副以團佐。閩、粵人之聚居者可設族團,族長主之。凡團內之壯丁皆註於籍,分為義勇、練勇、團勇。義勇常駐局中,逐日操練,月給糧銀四圓八角。練勇按旬一操,每次給銀二角。其費皆由鋪戶捐之;練勇八名抵義勇一名。不歸捐者為團勇,自備口糧,每月赴操一次,由局豫選明幹義勇為百長,以帶練勇。又由練勇選什長,以帶團勇。衣裝旗幟,捐戶備製,各分其色以俾辨別。其有膽略過人、願赴前敵者,准其自告,別編一冊,由縣會營,申明號令,隨軍出戰不,與前鋒,慮亂行也。信賞必罰,昭示鼓勵。從前犯法之人,如能改過自新以功抵罪,辦團紳士別為請獎。夫團練之設,所以自衛也。在城守城,在鄉守鄉,足供行軍之不逮,唯在理者之得宜爾。八月朔,又刊漁團章程二十條,通飭紳民暨沿海漁戶遵行略。曰:『漁團辦法與陸團不同。沿海漁戶,貧苦居多,既難如陸團捐勇出資,又難如陸團派紳設局。情形既異,頭緒尤繁。』並議就漁團以選水勇,藉水勇以聯漁團,相輔而行,較為妥便。除照原詳水勇名數,由各路挑選泅水精壯漁民,先後招募成軍,以固要防;並將漁團辦法,釐定章程,以清內亂,而禦外侮。其辦法則於海口陸團派委團紳一名,會同水營管帶,編造漁戶清冊。每船每筏給以白布小方旗一面,上書某路某口幾甲幾牌幾號之船。凡近海十里以內,或二百名、三百名、四百名聯為一團,派管帶、幫帶各一員以統率之。每哨置正、副哨長;又於水勇之中,每船派充什長一名,每筏伍長一名。每哨配船四隻、筏八隻。無筏者即用小划。其船逐月租價七兩,筏一兩四錢。衣旗軍器由官給發。每旬逢五,操練一次。無事之時,仍准出漁,有事則分哨守戰,以與陸團策應。如有勾通外寇、洩露軍情、潛為引港者,殺無赦。當是時,巡撫劉銘傳駐臺北,亦辦團練,奏簡林維源為團練大臣。各府廳縣設總局,以名望紳士理之,下設分局。各鄉置團,劃為一段,以衛鄉里,嚴守望,詰盜賊。其制甚善。

  乙未之役,臺灣自主,以進士邱逢甲為團練使,統率義軍,並辦漁團。一時蒼頭特起,執戈制梃,效命軍前,悍然而不顧死者比比也。然而蒼葛雖呼,魯陽莫返,則亦無可如何而已。

  古者兵民為一,存亡與共,其民皆國之兵也,故能有勇知方。自募兵起,而兵民分矣。兵民分,而其兵為朝廷之兵、藩鎮之兵、悍將之兵,養其爪牙,以肆禽獵,而國之威稜乃不振。夫欲振威稜,當用民兵,遠師三代,近法歐洲,而後可以爭雄於天下。

師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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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海國也,戰守之策,不在於陸而在於水,故治臺者多重海防。

  昔者荷蘭以夾板之威,跋浪滄溟,稱雄東澥。鄭氏繼之,亦設水師之鎮,駕乘風之船,狎侮波濤,若履平地。使清人不敢南顧者,則以重洋之險,未可投鞭斷流也。芝龍素習海,開府安平,舳艫直通臥內。凡海舶出洋者,不得鄭氏令旗,不能往來。每舶例入二千金,以此富敵國。延平入臺之後,亦時造巨艦,販運東南洋而攬其利。使鄭氏不亡,整軍經武,則已為海軍之強國矣。而至於亡者,天也。

  清人得臺,分汛水陸。安平水師副將統兵三營,有戰船五十四隻;澎湖水師副將統兵二營,有戰船三十三隻;其後添設淡水營水師都司,統兵五百,有戰船二隻;所以防備沿海也。臺、澎各營之船,例由通省廳員分派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歸內地州縣。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州縣派員辦運工料,赴臺興修。迨按糧議派,臺屬三縣始亦分修數隻。此非厚庇臺屬也,蓋以內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剋期報竣也。

  先是康熙十三年,部定各省戰船,三年小修,五年大修。二十九年,奏准沿海戰船新造之後,三年小修,又後三年大修,又後三年尚堪駛用者仍令大修,否則奏明拆造,改為內河之船。既又奏准各省戰船至應改修之年,以文到之日為始,限一月領船,又一月估價報部。覆准之後,應以部文到日為始,大修限三月,小修兩月,如逾限者照例議處。後又奏准福建戰船勻派通省道府監修。臺澎九十二隻,應由臺灣道府各十八隻,餘仍歸派內地。於是道府始設船廠,採伐內山樟木,以為材料。未幾仍歸內地。四十四年,復歸臺屬,而府修倍道,飭與福州府分修。議於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圓,繳交鹽糧廳代辦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嗣又專歸府辦,而道廠廢矣。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奏請設立總廠於通達江湖之處,飭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復派副將或參將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部價不敷銀兩,歷來州縣協貼,仍應照舊。詔可。福建總督亦奏言:『臺澎戰船,請於臺灣設廠,委令道協督造。』於是各船盡歸臺廠,而道協之責任獨重矣。七年秋九月,總督高其倬奏改福建分設福、漳、臺三廠,攤造戰船。而福廠由鹽驛,興泉二道承修海壇等營一百三十三隻,漳廠由汀漳道承修水師提標等營一百零一隻,臺廠由臺灣道承修臺協等營九十八隻。其後增設泉廠,由興泉道辦之,而福廠僅命鹽驛道。乾隆元年,總督郝玉麟奏言:『福建戰船,福廠承修七十六隻,泉廠五十三隻,漳廠九十九隻,臺廠九十六隻。而臺廠遠阻重洋,難以勻派。顧臺灣自設廠以來,開辦料館,沿山樟樹概歸官有,南之琅𤩝,北之淡水,均委匠首。而匠首以伐木之外,私攬熬腦,而贏其利。然臺廠自數十年來,津貼較少,工料日騰;修造戰船,屆期難竣。或至脆弱,不堪駕駛。歷任擱置,賠累為難。是有修船之名,而無用船之實。』及徐宗幹任巡道,稟請變通船政。其書曰:『昔劉晏曰:成大計者不惜小費。置船場執事者,當先使之私用無窘,則官物堅完矣。誠古今之通論也。曩者臺地船工,道府有餘項,價寬則易完,舟師有口糧,物固則不腐,是以一船得一船之實用也。查船廠所需料物,有購自內地者,若松杉、若鐵、若油、若棕之類,皆由廈口商船配帶交廠,例不許民間私售。廠用有餘,則發商匠領賣,而交價浮於原值。舊船椗、柁等料,亦有廠戶承領繳價,以津貼工料例價之不敷。如有延欠同存料,並於交案作抵。此官私之皆有利益也。乃日久而利之所在,弊即生焉。今移交冊內,孔、劉、鄧、平四任流抵一萬餘兩。周、劉、沈等任流抵三萬六千餘兩,姚、熊兩任列抵廠料及匠欠九千餘兩,熊任又抵存廈料四千餘兩。其匠欠作抵,是以現存之項為辦公之餘囊,而以待追之項為懸抵之空賬也。又各屬有料差、有匠首承辦料物,由各澎船運廠,向來於差役中點派,有應交公費,亦為廠中工需津貼。如恐其厲民而裁革之,則採伐料物,無所責成,或土棍影射滋擾,為害更甚。然官有餘資,民少困窮,亦利弊參半,而久則有弊無利矣。今者道府之存款有減無增,舟師之出巡有名無實。應修應造之船,例應由營駕廠。因港道不能疏通,修船者得以卸責,而弁兵亦樂於折價,虛報領收,便可塘塞。或購買以補額,即補額亦為兵丁販運耳。已修已造之船,例應由營領駕。因港口不能安泊,駕船者得以藉口,而工匠亦樂於草率,埔岸高擱,何須堅固?或粉飾以備驗收,即驗收亦為兵丁需費耳。由是而料物之餘存者益多,則以發匠領賣為利。由是而鋪匠之積欠者益多,則以移居折抵為便。領售多而完繳愈少,所追者半窮丐子孫。流抵多而存款愈少,所墊者皆寄存要款。完繳愈少,而比追無著,則不能不問及保人。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鋪民。鋪民視為畏途,而接充者無人矣。是欲發料物以為津貼,不可得也。存款愈少,而工需急促,不能不取及料差造料。差不能不累及匠首。匠首皆苦無贏餘,而願充者無人矣。是欲藉料差以為津貼,又不可得也。是誠不如不開港,不駕廠之為便也。今一旦力矯其弊,而正告之曰:有船必造,有船必修。則應之曰:造必如何而後可用也,修必如何而後可用也。如其式而造之修之,則又曰:用不可也。即用之矣,而終置之無用之地。曰:非不用也,造不如式也,修不如式也。是誠不如不修船而給以修之之費,不造船而給以造之之費之為便也。然而又不應也,曰:料物不能私取也,工匠不能聽其使令也。則仍歸廠修造,而令水師營員監視之。其奉委者不過千把等官。或曰:此舊料不必用也,作價與我可也。或曰:此新料不必用也,作價與我可也。不得已而與將官親督之,則工皆實用矣。然而已造之船,桅柁皆完,駕未久而棄置者有之。已修之船,帆索悉備,領未久而折賣者有之。即不准其棄置,不許以折賣,而無兵丁以守之,無砲械以實之;有兵丁矣,有砲械矣,無官弁以統之,無口糧以養之,欲其不變價而不能也,欲其不販賣而不能也。私用窘則官物焉能全也?將官則知之而無如何也。數年而屆小修如是,數年而屆大修如是,又數年而屆拆造亦復如是。其間或偶遇風暴,則曰不堪修葺,甚且以為片板無存,修無可修,而造難遽造。久之而文冊中有船,海洋中無船矣。嗟乎!洋面無兵船,則洋面皆盜船。洋面皆盜船,則洋面無商船。商船絕而臺民危矣!今盜船漸以臺洋為逋逃藪,因循再久,患不遠也;勢不能不亟起而改圖之。全臺原設及裁改,應共存戰船九十六隻。內臺協中營十九隻:內省造四隻,本年新拆造二隻,本年及來年已屆大修四隻,小修三隻,應造補三隻,又應歸府廠造補三隻。臺協左營十四隻:內省造六隻,新拆造一隻,應造補一隻,屆大修一隻,小修二隻,又應歸府廠造補二隻,小修一隻。臺協右營十四隻:省造四隻,應造補二隻,屆大修四隻,小修二隻,應歸府廠造補二隻,小修二隻。澎協左營十七隻:省造六隻,應造補二隻,屆大修五隻,撥府拆造二隻,大修二隻。澎協右營十六隻:省造一隻,屆大修十三隻,撥府造補一隻,小修一隻。艋舺營十四隻:省造四隻,應造補六隻,屆小修一隻,大修一隻,撥府大修一隻,拆造一隻。除省造二十五隻、新造補三隻外,未修、未補者尚有六十八隻。大同安梭船新造實銷銀一千零五十兩零,內支臺耗二百兩零,實領司庫八百四十七兩零。拆造實銷銀六百二十八兩零,支臺耗一百四十二兩零,實領司庫四百八十六兩零。大修實銷銀四百七十三兩零,支臺耗九十二兩零,實領司庫三百八十兩零。小修實銷銀三百三十七兩零,支臺耗六十三兩零,實領司庫二百七十四兩。中小同安梭以次遞減。大號白底船新造實銷銀二千一百十二兩零,拆造銀一千一百五十八兩零,大修八百七十二兩,小修六百二十一兩零。小號白底船又以次減。例銷之價,實苦不敷。如前所謂料價等無可津貼,則賠墊益多。或曰:請將道府兩廠應拆造造補之二十三隻歸道府趕緊辦理,其餘屆限大小修之各船,竟請歸臺灣鎮督飭水師將備,各歸各營領價承修,勒限報驗。其料物仍由道廠支給,照例價於領項內扣收。臺協各營即在道廠興辦,由營員經理。澎湖、艋舺各營由該營將官督修,責成該廳據實查報,或由鎮委員驗收;既免駕廠之遲逾,又無領駕之周折。如屆拆造,則以舊船折料運廠,或應造補,即由廠興工,舊料無用再運;則事以簡而易集,工以分而易完矣。或曰:屆限大小修之船,大半皆不堪修葺。由修造以後,多擱於海埔,風日暴烈,雨水浸淋,責營承修,亦仍有名無實,不如一概全行由道府拆造,以大修兩船、小修三船之費,各按大小號折料添補,改為新造一隻,庶幾工歸實在。於原設額數不符,另行籌議造補。其實照原額實備一半,即已得用。餘即補足,亦無兵無械,徒虛設耳。或曰,拆造造補之船,請全歸省廠興辦。例價不敷,由道府將折料變價,再另行籌捐,劃解省局,配渡到臺。後大小修仍歸營承辦。料物多需於內地,盜船不絕,商船日稀,料物不能源源配渡,不如就省製造之便。所需於臺地者惟樟木耳,回班哨船可帶運也。如此則所謂發料,僉差諸弊之有累於地方者,不過大小修之用。奮例即不能革除,而亦可稍為輕減矣。如循舊由臺廠修辦,所有廈口料物亦須商哨並運,方無誤工需也。擇於斯三者而變通行之,全臺幸甚。明戚繼光言:「軍工當任武臣,不當任文臣。航海者漁人,而造舟者梓人,彼何與於利害,而勞苦以經營之,加倍以賠補之,不過苟且塞責而已,無補國家」。佟中丞云:「工料本貴,給價不敷,雖造成器具,總屬無用之物,所謂惜小誤大,其害不可勝言」。由此觀之,臺地之船工,責成舟師大員之賢者,而厚給其值,其為上策。不然,積習相沿,徒糜帑項,而海洋之防僅有虛名,商民之受害其小焉者也。此可為長太息也!』又以廠道淤塞,不便出入,擇地於小西門外迤南之處,建築船塢,中開港道,至三鯤身入海,計費二千百餘圓。

  然自海通以來,輪船鐵艦縱橫海上,而舊式之船不足一顧。法軍之役,巡道劉璈駐南,以臺澎四面皆海,戰既不能,守又不可,稟請南北洋大臣分派戰船援助。弗從。事平,劉銘傳整理海防,乃購置輪船,以資郵傳,而尚不能籌艦隊,則以財力限之也。然自是而海戰形勢為之一變。

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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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之季,海疆多事,始戍澎湖。澎湖為臺灣外府,群島錯立,風濤淜湃,舟觸輒破。故守臺灣者重澎湖,而媽宮為之紐。萬曆二十五年,增游兵;四十五年,復增衝鋒游兵;左右各置小城,列銃以守,曰銃城。天啟二年,荷將高文律乘戍兵單薄,以十餘舟入澎湖,據焉。因山為城,環海為池,破浪長驅,肆毒漳泉。總兵俞咨皋逐之,乃復澎湖,築城暗澳,高丈有七,厚丈有八,東西南各闢一門,北設砲臺,內蓋衙宇,建營房,鑿井,駐兵,以控制媽宮。媽宮之左為風櫃山,高七、八尺,荷人鑿其中,壘土若雉堞,毀之,分軍以戍,與案山、西垵相犄角。東為嵵上澳、豬母落水,當南之衝,舊有舟師戍之,亦築銃城,以防橫突。西為西嶼,北為北山墩,又北為太武,稍卑為赤崁。循港而進為鎮海港,壘城其中,以扼海道。其防守也如此。

  荷人既入臺灣,築城一鯤身,即砲臺也,曰熱蘭遮,臺人謂之王城。基方二百七十六丈有六尺,高三丈有奇,為兩層,用大磚調油灰共搗而成,雉堞釘以鐵,故甚固。城上瞭亭相望。上層縮入丈許,設門三。東畔嵌空數處,為曲洞,為幽宮。四隅箕張,置砲二十。南北規井,下入於海,上出於城,水極清冽,可於城上引汲,以防火攻。置砲十,皆重千斤者。而北隅繞垣為外城,狀極雄偉,駐兵守之。倚城一樓,榱棟堅巨,有機車,可挽重而上,亦置砲數尊。內城之北,下闢水門,傴僂而入,磴道曲折,下有地室,高廣各丈餘,長數丈,曲轉旁出。近海之處又一洞,內藏鉛子。其險固也如此。荷人建政署其中,以鎮撫民番。濱城之外為巨海,水道紆迴,鹿耳門拱之,輔以師船,而內與赤崁樓相犄角。樓在鎮北坊,為今之海神廟,亦砲臺也,建於永曆四年,荷人謂之普羅比熱蘭遮,猶言攝理也。壘磚為垣,堅埒於石,周二十五丈有三尺,上置巨砲。南北兩隅,瞭亭挺出。樓高三丈六尺有奇,雕棟凌空,軒豁四達。其下有洞,曲折宏邃。右鑿穴,左浚井。前門之左復一井,以俯瞰市肆。當是時,荷人政令,南至打鼓,北達諸羅,而蚊港為北鄙互市之口,猴樹港、鹽水港、茅港尾諸水匯焉。港外為青峰闕,荷人築砲臺以守,制若城,內鑿一井,舟師邏之。既又逐西班牙人而有其地。雞籠、淡水各據砲臺,以握東洋貿易,一時幾無敢抗。

  延平克臺,就赤崁城以居,改名安平。永曆十八年,嗣王經視澎湖,命築壘。左右峙各建砲臺,煙火相望,以薛進思、戴捷、林陞守之。十九年,聞施琅疏請伐臺,洪旭告曰:『前者荷人失守,恃其砲火、憑其港道,而不防備澎湖,故我先王一鼓而下。夫澎湖為東寧門戶,無澎湖是無東寧也。今宜建築安平砲臺,副以砲船,扼鹿耳門。別遣一將鎮澎湖,嚴軍固壘,以待其來。』從之。三十六年春,施琅治兵於海,嗣王克塽以劉國軒為正提督駐澎湖,修治各壘,環設砲城,凌師以守。激戰之後,敗績而降。

  清人得臺,以安平為郡治之塞,駐水師副將,有砲架三十,砲臺十九,煙墩四十三處,以防守沿海。而鹿耳門亦建砲臺,藉為安平之蔽。彰化為北路之衝,八卦山在其東,俯瞰城中,山破則城亦破,故建砲臺,駐兵固守,以為擁護,所謂定寨者也,高可望海,然一有兵事,山輒被據,移砲以攻,故議主毀棄。鹿港為彰化互市之口,乾隆五十四年,駐水師游擊,北自大安,南至海豐,各建砲臺,汛兵守之。當是時昇平無事,所欲防者,海寇而已。通商以後,西力東漸,夾板輪船,爭雄海上。一旦啟釁,沿海戒嚴,而舊式之砲,利不足以及遠,力不足以洞堅,拱手讓人,覆軍從之。同治十三年,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視師臺灣,奏築安平、旗後各砲臺,倣照西式。法軍之後,巡撫劉銘傳奏辦海防。光緒十二年,興工改築,新向英國購置鋼鐵後膛砲三十一尊及加農砲以配各臺,計費六十四萬九千餘兩。十四年,復聘德國工師,重造基隆砲臺,狀極堅固,且練砲兵以演放之。砲兵之外,又設水雷營,亦攻守之利器也。臺灣海防於是漸備。然有其器必有其人,而後可以致果,否則非唯無用,藉寇兵而齎盜糧,更為覆亡之害也。悲夫!

鄭氏澎湖砲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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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媽宮嶼上下砲臺二座   風櫃尾砲臺一座   四角嶼砲臺一座   雞籠嶼砲臺一座   東西嵵裏砲臺四座   內外塹砲臺二座   西嶼頭砲臺二座   牛心灣頂砲臺一座

清代臺灣砲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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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耳門砲臺:在安平鎮之西,俯臨大海。歸清之後,建築砲臺。其後海水汎濫,臺遂沉沒。

  安平小砲臺:在安平鎮南隅,舊時所建。及築大砲臺,遂廢。

  安平大砲臺:在安平鎮南隅,距臺南府治六里。同治十三年,沈葆楨奏建,光緒元年十一月竣工。中鑿大池,塹外有濠,海水入焉。置大砲五、小砲四,以水師副將率砲兵三百名守之,顏曰「億載金城」。

  打鼓砲臺:在鳳治之西山,臨大海。其後增建旗後砲臺,以為犄角。

  旗後砲臺:在鳳治之西,與打鼓山對峙,為互市之口,中闢港道,輪船可入。光緒元年,聘英國工師築之,結構宏壯,中置巨砲,以兵守焉。

  東港砲臺:在鳳治西南,兩岸相距三里許,水深丈餘,閩粵商船時來貿易。同治十三年,沈葆楨奏建,置砲十尊,駐兵五百,已而撤去。法軍之役,再駐二百,以防南犯。

  青峰闢砲臺:在嘉義西南,距治六十里,為蚊港之口,荷人所築,久圮,砲亦為海水浸爛。嘉慶十年蔡牽之役,金門鎮總兵王得錄就附近再築砲臺三座、煙墩三、望樓一,以安平水師協營守備一員、千總把總各一員、兵一百八十名守之。今圮。

  鹿港砲臺:距彰治二十里,西臨大海,乾隆五十四年所築。今圮。

  水裏港砲臺:距彰治西北二十里。昔為貿易之口,港道久淤,砲臺亦圮。

  三林港砲臺:距彰治西南四十里。港道久淤,移汛番挖,砲臺亦圮。

  海豐港砲臺:距彰治西南七十里。港道久淤,租汛宗元,砲臺亦圮。

  大安港砲臺:在苗栗縣治之西,舊屬淡水,為貿易之口;港道已淤,砲臺亦圮。

  滬尾砲臺:在臺北府治之西,為互市之口,勢控北鄙。光緒二年,始築砲臺。法軍之役,扼險以守。及巡撫劉銘傳修之,置砲十一,顏曰「北門鎖鑰」。

  基隆砲臺:基隆為互市之口,舊設砲壘。光緒二年,改築砲臺以守,法軍之役被毀。光緒十四年,乃倣西式新築,置鋼鐵砲。

  媽宮砲臺:在澎湖廳治之北。舊設砲壘,副以師船。光緒元年,改築砲臺。十三年,劉銘傳檄吳宏洛修之,駐重兵以扼海道。

  大城北砲臺:在媽宮之西十里,光緒元年建,十三年修,駐兵千五百名,為媽宮犄角。

  西嶼砲臺:在媽宮之西,舊建砲臺於外垵,光緒十四年別建於內垵,俯瞰大海,駐兵干五百名。

  桶盤澳砲臺:舊時所建,今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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