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餉
编辑厝餉,屋舍餉也。閩人謂家室曰厝,謂屋舍亦曰厝;如稱傭婦,則繫其姓曰某厝;稱人所居,則繫以地曰某處厝。厝有草、瓦之別,以其厝皆官地,故沿鄭氏之舊徵之。臺灣縣街市瓦屋,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草厝,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歷年既久,有片瓦寸草俱無,未邀除免;而星羅廈屋,終歲不出分文者。雍正初,復加查驗,凡得瓦厝七千九百餘間;按額勻攤,每間徵銀一錢五分零,給單為據。如有倒壞,許執單繳驗註銷;另查新屋補其缺。嘉義縣祗笨港有市厝,每間徵銀多寡不等。他邑無厝餉。
瓦窰、菜園餉,瓦窰,燒磚瓦者;以座計,每座徵銀二兩五錢。菜園,種菜蔬者;以所計,每所徵銀一兩。獨嘉義縣有之,他邑無。
蔗車、牛磨餉,一以糖徵、一以麪徵。蔗車,製糖具也,以張計;牛磨,碾麪具也,以首計。每張、每首均歲徵銀五兩六錢。
檳榔、番檨餉,二者以宅計,皆果屬也。每宅徵銀多寡不等,嘉義以北無徵。
鹿皮、小米餉,皆徵之歸化生番;以番之捕鹿獻皮並有獻小米者名其餉也。鹿皮每張折輸銀二錢四分。淡水番社有獻獐皮者,折輸銀數與鹿皮同。小米惟彰化社番獻納,每石折輸銀六錢(淡水廳同)。
船稅,船有尖艚、杉板、䑩船、渡船、採捕船之分;其稅有以隻計者,有按其樑頭大小以擔計者,每擔以百觔為則。尖艚每隻徵銀八錢四分;杉板每隻半之。彰化䑩船每隻徵銀一兩一錢五分五釐;渡船、採捕船每擔徵銀七分七釐,俗稱則有澎仔、龍艚、大䑩、小䑩、按邊、穵仔、一封書等名,皆往來南北各港,留易捕採;不能橫渡大洋者。正稅外,舊有規禮;乾隆二年諭:『海島居民,置小艇捕漁以糊其口,乃年有規禮為衙門公事之用。漁人多受剝削,頗為苦累;著即永行禁革。若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將他項銀兩酌撥補之』。
港、潭、塭餉,就蓄魚產魚之所徵之。港者,海水支流之處;潭者平埔開窪,積水甚深;塭者,沿壖築岸,納水其中;咸待魚繁以資捕取。港以所計,有徵銀二百二十兩者,或六十、九十餘兩,少至一兩及四錢,分別大小徵納。潭亦以所計,每所徵銀十二兩及七兩零不等。塭以口計,每口徵銀五十兩及七兩九錢零至五錢止,亦視大小為等差。
罟、罾餉,漁課也;就其器名之,皆以張計。網之巨者為罟,先駕二舟,沉罟海底;後用四、五十人挽其兩端,牽圈至岸,得魚最多。亦分大小,大者每張徵銀十一兩七錢六分,小者徵銀減半(五兩八錢八分)。罾有舉罾、搖罾、車罾等名。舉罾止用一人,港潭海澨皆可採捕;搖罾需五、六人駕龍艚船,帶穵仔船捕魚海中;車罾恆掛海岸,上搭高藔,人在寮中,將罾索用車車起,以取魚之入罾者。大罾每張徵銀四兩二錢,次者每張徵銀二兩二錢,小者徵銀八錢四分。澎湖大網每張徵銀三兩五錢,泊網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大滬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小滬每口徵銀減半,四錢二分(「澎湖志」)。
𦊓、縺、𦄣餉,三者以條計,均取魚具,亦魚課也。𦊓者,網上有盪,能浮水面,下繫網袋無數,袋掛鉛墜沉入丈餘,魚投袋中輒不能出。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縺小於𦊓,結網長數十丈,廣五、六尺,冬、春二時在海外捕大魚用之。𦄣者垂餌以釣,大繩長數十丈,繫一端於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懸數鉤,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𦄣。縺與𦄣每條徵銀與𦊓同。
蠔、箔餉,亦以條計。蠔者,蠣房也,即以為徵餉之名。隨潮而產,黏結海坪。用竹二,長丈餘,各貫鐵於端,如剪刀然;潮退時於海淺處鉤致之。箔以竹為之,潮將滿時,橫插海濱,雜羅水族;汐則取之,無一遺者。二者每條徵銀亦如𦊓數。
網、滬餉,惟澎湖廳有,就其捕魚之製名之。網以張計,口闊尾尖,用大小二枝堅豎港口長流之所,名曰網桁。掛網於上,魚蝦之屬隨流入內,潮退舉網,解尾出之。每張徵銀三兩五錢。次曰小網,每張徵銀大網之半。再次曰箔網,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小者曰小箔網,每張徵銀半箔網。滬以口計,用碎石圍築海坪,潮漲魚入港內,汐則捕焉。小滬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大者倍之。
烏魚旗餉,亦魚課類;納餉領旗,方准採捕,故以名。烏魚即鯔魚,臺灣於冬至前後,先出彰化之鹿仔港,次及安平鎮,南至鳳山之瑯𤩝,放子石罅中;仍轉而北。冬至前所捕曰正頭烏,肥而美;後之所捕曰倒頭烏,瘦而味劣。漁人伺其時,先向鳳山縣請旗,旗以白布為之,書「烏魚旗」字並船戶姓名,鈐蓋縣印,插於船首。每旗一枝,納銀一兩零五分,然後駕舟。舉網長百餘丈、廣丈餘,一舟數十人,出海採捕;土人謂之討烏(以上「東瀛識略」)。
澎湖地種,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賦役全書」:每地七畝四分七釐五毫,折種一石。每地一畝,徵銀五分六釐零;每種一石,徵銀四分二釐(「澎湖志」)。
雜餉,銀一兩徵耗銀一錢、封平餘餘銀二分,共一錢二分(「淡水志」)。
「大清會典」:臺灣府雜賦銀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四兩有奇(兼鹽課等而言)。乾隆十年,舊志原額雜稅共徵銀七千八百三十四兩八錢五分二釐八毫。乾隆二十八年,舊額雜稅臺灣縣徵銀三千三百四十五兩四釐,鳳山縣徵銀一千六百二十兩三錢三分二釐。諸羅縣徵銀二千四十二兩九錢七釐八毫,彰化縣徵銀六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三釐,淡水廳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澎湖廳徵銀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共徵銀八千一百三十二兩八釐八毫(以上「府志」)。
臺灣縣
编辑港潭七所,共應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魚塭一所,徵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縣志」:港五:曰加老灣港,歲徵銀三十三兩三錢九分六釐八毫;隙仔港,徵銀六十兩;草頭港,徵銀七十二兩六毫;北線尾港,徵銀二百二十三兩;茄藤仔港,徵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六毫。潭一,曰鯽魚潭,徵銀一百六十兩。塭三,俱鳳山撥歸者:曰風櫃門塭,徵銀七兩五分六釐;喜樹仔塭,徵銀一兩;鹽埕小塭,徵銀五錢。雍正十一年,報陞風櫃門塭餉徵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凡歲徵港、潭、塭餉銀四百四十二兩一錢二分四釐。按當得五百八十一兩一錢二分四釐)。
罟六張,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縣志」: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次罾九張,共徵銀十九兩八錢)。
𦊓三條,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共徵銀五百九十二兩五分二釐。
樑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縣志」:雍正七年報陞)。
牛磨三十首,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蔗車四十五張半,共徵銀二百五十四兩八錢(「縣志」:四十五張;雍正八年,報陞三張半、鳳山撥歸二張半,內豁免一張、撥歸鳳山一張:共四十九張,徵餉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徵銀四百七兩九錢六分。
北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番社三社,共徵銀七十三兩。
澎湖大網一十六張,共徵銀五十六兩。
泊網二張,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共徵銀二兩六錢八分。
小滬二十口,共徵銀八兩四錢。
尖艚船五隻,共徵銀二兩二錢。
杉板頭船九十二隻,共徵銀三十八兩六錢四分。
杉板頭船五隻,共徵銀二兩一錢。
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共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
以上雜餉,共徵銀三千三百九十三兩五錢一分六釐(「賦役全書」)。又共徵銀一百六十六兩五錢四分四釐(「縣志」)。
鳳山縣
编辑港五所,除拋荒無人承贌一所,實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縣志」:竹滬、打鼓、蟯港、萬丹四所,共徵銀二百一十九兩九錢七分四釐零;石螺潭一口徵銀一十一兩。又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鯤身塭一口,共徵銀四百四十二兩九錢七分四釐。案此乾隆間額,與「賦役全書」不符)。
石螺潭魚塭一口,徵銀一十一兩。
大塭一所,徵銀二百二十兩。
罟九張,共徵銀一百五兩八錢四分。
罾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縣志」:又罟、罾尾溢陞科銀三錢三分三釐六毫,係雍正六年續報)。
𦊓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共載樑頭二千四百四十擔,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縣志」:採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載樑頭五千零三十八擔,每擔徵銀照舊,共徵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釐。雍正六年,新陞樑頭銀一十四兩九錢二分六釐零。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擊碎小船一百零九隻,無徵銀一百六十三兩六錢五分六釐零;又十八年,豁免失水無徵溢額銀一兩七錢二分二釐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風擊碎小船二十三隻,無徵銀三十三兩一錢八分七釐零。現徵銀二百八十兩四錢三分四釐。案此乾隆間額,與「賦役全書」不符)。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又溢額粟一十三石,折銀五兩二錢。
採捕烏魚給旗九十二枝,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縣志」:採捕烏魚旗餉原額九十四枝,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失水二枝)。
蔗車一百二張半,共徵銀五百七十四兩。
乾隆五十五年,首報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五十九年,首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嘉慶九年,彙題豎立糖廍一張半,共徵銀八兩四錢。
番社四社又一宅,共徵銀一百八十五兩二錢二分二釐。
番社四十七社,認輸鹿皮折價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八百二十六兩六錢五分(「賦役全書」)。
嘉義縣
编辑菜園一所,徵銀一兩。
蕭壠檳榔二十四宅,徵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間,徵銀二百兩五錢。
另瓦𥕟磘五座,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港五所,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釐。
含棲港魚塭二口,徵銀一百兩(「縣志」:新港並目加溜灣一所,徵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釐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徵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釐八毫。茄藤頭港一所,徵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釐;大線頭並浮塭一所,徵銀三兩八錢八分零八毫。倒豐港並竹橋港一所,徵銀一十一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南鯤身港一所,徵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海豐港一所,徵銀二十三兩九錢九分四毫;猴樹並礁巴嶼、潭蠔益港一所,徵銀七兩四錢八釐八毫;笨港一所,徵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四釐八毫。案港有通塞,贌餉有多寡;故「縣志」在乾隆時反多「賦役全書」,在嘉慶時反少)。
罾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𦊓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𦄣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縣志」:罟一張,徵銀十一兩七錢六分)。
船四十一隻,共載樑頭九百三十八擔,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
蔗車一百五十六張,共徵銀八百八十六兩二錢九分一釐。
糖廍二張半,共徵銀一十四兩。乾隆四十二年,首報豎立糖廍四張,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乾隆四十四年,首報豎立糖廍五張,共徵銀二十八兩;乾隆五十七年,首報豎立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五十九年,首報豎立糖廍半張,徵銀二兩八錢;嘉慶三年,首報豎立糖廍二張,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嘉慶十年,冊報被水沖陷豁除無徵廍餉銀四兩一錢、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
番社十社,共徵銀二百十六兩四錢。
番社四社,認輸鹿皮折價銀一兩九錢二分。
以上雜餉,共徵銀二千二百四兩九分一釐(「賦役全書」)。
彰化縣
编辑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縣志」:海豐五條港一所(當作二所),應徵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應徵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釐;港尾塭一所,應徵銀四錢)。
番仔挖港、大突溝港,共稅銀二兩八錢。
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
𦊓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小船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縣志」:牛磨一十九首,共徵銀一百零六兩四錢)。
蔗車七十五張,共徵銀四百二十兩。
糖廍四十張,共徵銀二百二十四兩。乾隆三十六年,首報堅立糖廍三張,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乾隆四十四年,首報堅立糖廍三張,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乾隆四十二年,彙題原報廍地一張,改成水田,豁免原徵廍餉銀五兩六錢;乾隆五十七年,被水沖失,豁除廍餉銀一錢七分九釐。
番社十八社,共徵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
番社十六社,認輸鹿皮折價銀十四兩八錢八分。
番社十一社,認輸小米折價銀二十六兩四錢。
以上雜稅,共徵銀一千四百五兩四錢四分四釐(「賦役全書」)。又共徵銀八十二兩(「縣志」)。
淡水廳
编辑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乾隆十二年,首報新豎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
乾隆十二年,首報新豎蔗車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乾隆十七年,首報新豎立蔗車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三十一年,首報豎立糖廍半張,徵銀二兩八錢;乾隆三十二年,首報豎立糖廍二張,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乾隆三十六年,首報豎立糖廍一十張,共徵銀五十六兩;乾隆四十一年,首報豎立糖廍二張,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乾隆四十二年,首報豎立糖廍四張半,共徵銀二十五兩二錢;乾隆四十三年,首報豎立糖廍三張,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乾隆五十七年,首報豎立糖廍三張,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番社三社,共徵銀二百六十五兩九錢六分。
番社二社,認輸鹿皮折價銀一兩九錢二分。
番社二社,認輸小米折價銀四兩八錢。
乾隆二年,生番認輸鹿皮、鹿章皮折價銀四錢八分。
以上雜餉,共徵銀四百四十一兩七錢二分(「賦役全書」)。
澎湖糧捕通判
编辑小杉板船一百二十一隻,共徵銀五十兩八錢二分。
大網四口,共徵銀一十四兩。
小網二十五口,共徵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
小罾六口,共徵銀五兩四分。
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徵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溢額小杉板船二百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溢額小罟罾十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雍正十三年,首報請置小杉板船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四分。
小網六口共徵銀一十兩五錢;大網一口,徵銀三兩五錢;小滬一十九口,共徵銀八兩一錢九分。小罾八口,共徵銀六兩七錢二分。
乾隆四年,首報置造大網二口,共徵銀七兩。小網五口,共徵銀八兩七錢五分;小罾一口,共徵銀八錢四分。小杉板船八隻,共徵銀三兩三錢六分。
乾隆十九年,首報置造小杉板船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四分。
乾隆十二年,首報置造大網一口,徵銀三兩五錢;小罾一口,徵銀八錢四分。
雍正七年,首報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升,共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七釐;又續報地種溢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七勺,共徵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釐。
雍正十年,首報水田種地三十五石九斗八升,共徵銀十五兩一錢一分二釐。
雍正十二年,首報水田種地十四石四斗,共徵銀六兩四分八釐。
雍正十三年,首報旱田種地一百四十九石七斗四升,共徵銀六十二兩八錢九分一釐。
乾隆二十年,首報下則地種五石六斗九升三合,共徵銀二兩三錢九分一釐。
乾隆二十二年,首報水田地種一石二斗,共徵銀五錢四釐。
乾隆三十四年,首報水田地種五斗五升,共徵銀二錢三分一釐。
以上雜餉,共徵銀四百一十二兩七錢二分(「賦役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