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31日
裁判史
2010年12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2011年1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死刑,依法不得公開
2011年5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1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死刑,依法不得公開
2011年10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1年12月8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851號刑事判決,死刑,依法不得公開
2011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矚重訴,2
【裁判日期】 991231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隆
選任辯護人 沈志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裕隆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裕隆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
    定,於民國99年10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被告於經訊問後,坦承
    有以球棒、拔釘器攻擊被害人潘素雲與江雅敏,致被害人2
    人死亡,復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而該罪名係最輕本刑5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以預期將受重刑宣判,且本件被告於
    犯後離開現場時,況路更換衣褲及鞋襪,並將犯案所著之衣
    沿路丟棄後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否認有故意殺害被害人2 人之情,若不予羈押,其逃亡
    之誘因亦隨之增加,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
    ,且羈押之必要性並無法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0 年1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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