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韓同志會規約

臺韓同志會規約
作者:臺韓同志會
1924年6月29日


一、本會以完成臺韓獨立,建設自由聯邦,為唯一目的。凡加入本會者,須絕對誓守下記規約:

本會採用臺韓互助主義,期實現民族解放。不贊同無意義之自治運動。排擊屈服軟化於威力;把持犧牲的精神以行動。不以成敗利鈍為意;不論如何手段,凡能達成我等目的者,排萬難強行之。

二、加入者須有會員五名以上連名保證;且須提出血印誓書一通;經本會調查審定,認為合格者,許可入會。

三、本會不置會長,由發起人中,推定十人為幹部,執行最高命令。凡我同志均須絕對服從幹部命令,不許絲毫反抗。

四、凡會員違背規約,或臨時命令者,加以嚴重制裁。不論如何制裁,不得抗議。

五、會員間之相互援助,為絕對義務;不許保有私財,及放任傍觀。

六、會員若有為義殉職者,本會充分給養其家族。

七、會員須保藏本會符章,以便暗示於其他會員。

八、會員有捨身奉國之義務。故不論何時,受到幹部命令,須即時實行。

九、會員須絕對嚴守秘密,不得漏洩於親族,或如何親密之人士。違背者,照第四條辦理。

十、會員之納會費,別無限制。無會費者,本會詳查後,決定要否。

一九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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