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德互不侵犯条约
苏德互不侵犯条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德国 1939年8月23日于莫斯科 |
本条約批准书于1939年9月24日在柏林互換。以后在1941年6月22日,希特勒德国大举侵犯苏联,背信棄义地撕毁了本条約。世界各国的反动派曾将本条約当作反苏宣傳的資料,甚至还異想天开,捏造了一件所謂“秘密議定书”,把它說成是本条約的附件(見英国皇家国际关系学会編“苏联对外政策文件”第3册1933-1941年,360-361頁,1953年牛津版)。对于这件彻头彻尾捏造的文书,法国蒲維埃和茄貢所著“1939年的真相”(1953年巴黎社会出版社版,195-197頁)曾正确地指出: “一切以反苏为职业的人对于所謂关于波兰的“秘密議定书'曾經大事宣揚,把这議定书說成是条約的附件,井說是英国人在柏林发現的;納粹战犯的辯护人在紐倫堡审判中还曾妄图利用該文件,当經苏联檢察官卢登科指出其为捏造。 |
正文
编辑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德国政府从加强苏德間和平事业的願望出发并以1926年中立条約的基本条款为基础达成以下协議:
第一条
编辑締約双方保証决不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彼此間进行任何武力行动,任何侵略行为或者任何攻击。
第二条
编辑如果締約一方成为第三国敌对行为的对象时,締約另一方将不給予該第三国任何支持。
第三条
编辑締約双方政府今后将彼此保持联系,以便对他們共同利益有关的問題交換情报进行协商。
第四条
编辑締約任何一方将不加入直接或間接旨在反对另一方的任何国家集团。
第五条
编辑如果締約双方間在某种問題上或其他問題上发生分歧或抵触时,締約双方应当只通过和平方法、友好地交換意見或者必要时設立調解委員会,以资解决这些爭端或抵触。
第六条
编辑本条約有效期为十年,除非締約一方在期滿前一年通知廢止,本条約将被认为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
编辑本条約应尽早批准。批准书应在柏林互換。本条約签字后立即生效。
1939年8月23日訂于莫斯科,共两份,用俄文及德文写成。
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全权代表維·莫洛托夫
德国政府代表馮·里宾特罗普
(譯自英国国家文件143册503-504頁英文本)
附一:伏罗希洛夫答塔斯社記者問
(1939年8月27日)
编辑
〔莫斯科27日塔斯社电〕新聞記者訪苏联首席軍事代表伏罗希洛夫同志,詢以問題数項,伏罗希洛夫同志当即答复如下:
問:与英法軍事代表团之談判,究因何故結束?
答:由于在談判中暴露了許多意見分歧处,談判因而决裂,各軍事代表团已离莫斯科回其本国。
問:可否得知意見分歧之内容?
答:苏联軍事代表团认为苏联之边境不与侵略国接壤,故苟苏联欲援助英、法、波,則只有让苏联軍队通过波兰,方有可能,舍此則别无他法使苏联軍队与侵略者之軍队接触,过去世界大战时,如英、美軍队不能开至法境内,則无法与法国作軍事之合作;相同的,如不允苏联軍队通过波兰,則苏联之队伍不能与英、法之队伍作軍事上之合作,虽然此种立場是正确的,但英、法軍事代表团竟不同意苏联代表团此种立場,而波政府亦公开宣称不願接受苏联之軍事援助,此为意見分歧之基点。談判决裂亦因此。
問:在談判中是否討論以原料及战爭原料援助波兰之問題?
答:否。井未討論此問題,原料及战爭原料之援助为商业上之問題,若为供給波兰以原料及战争原料,则根本用不着訂立互助协定,軍事协定更是用不着,美国及其他許多国家并未与日本签訂任何互助协定或軍事协定,然迄今两年,此等国家,不断以原料及战爭原料售与日本,虽然事实上日本处于与中国作战之状态中。談判所討論者系軍队之援助而非原料及战爭原料之援助。
問:英“每日导报”之外交观察家謂:“英法代表团間苏联代表团苏联是否准备以飞机及軍火供給波兰,是否准备将紅軍調至边境上以应不时之需?而苏联代表团則答曰'战爭爆发之俄頃即占据波东北之維尔那,諾沃克洛德克及波东北之埃尔沃,塔尔諾波尔及斯塔尼斯拉沃各省,俾在必要时紅軍能从此等地区予波以軍事上之援助。””此种叙述是否与事实相符合?
答:此种叙述全系謊言。作此言者乃无礼之誑者,而登載此种謊言之报紙,乃专用以誹謗之报紙。
問:路透社之无綫电消息称:“今日伏罗希洛夫語英法軍事代表团首席代表曰:“苏德旣已签訂互不侵犯条約,苏政府认为继續与英法进行談判已无意义。”路透社此种消息是否确实?
答:否。此与事实不相符,苏联与英法軍事談判之决裂。幷非由于苏德之签訂互不侵犯条約,相反的,苏联之所以与德訂立此項条約,除其他原因外,系英法苏談判发生不可克服之分歧以致使谈判成为僵局之結果。
(录自“解放”83、84期,1939年9月2日)
附二:斯大林的广播演說(摘录)
(1941年7月3日)
编辑
......这里还有一件也很重要的事实,就是法西斯德国,不顾它会被全世界认为是进犯方,而突然違背信义破坏了它同苏联在1939年所締結的互不侵犯条約。很明显的,我們爱好和平的国家,既不願意首先破坏条約,也就不能走上違背信义的道路。
也許有人要問:苏联政府怎样能够与像希特勒和里宾特罗普这种背信棄义的恶魔去締結互不侵犯条約呢?是否苏維埃政府在这点上犯有錯誤呢?当然不是!互不侵犯条約是两国間的和平条約。德国在1939年向我們提議的,正是这样的条約。苏联政府能否拒絕这种提議呢?我想,任何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都不能拒絕与邻国締結和平条約;那怕这个邻国甚至是由希特勒和里宾特罗普那般吃人恶魔来領导的。当然,这定要在一个必須的条件下,即这种和平条約,无論是直接或間接都不触犯到这爱好和平国家底領土完整,独立和荣誉。大家知道,苏联与德国所訂立的互不侵犯条約,正是这样的条約。
我們与德国締結了互不侵犯条約,赢得了什么呢?我們保証了我国获得一年牛的和平及准备自己力量来回击敌人的可能,如果法西斯德国敢于冒險違反条約来进犯我国的話。因此这毫无疑义是我們赢了,而法西斯德国輸了。
法西斯德国棄信毁約,进犯苏联,它所赢得的是什么,所輸掉的是什么呢?它用这种举动使自己軍队获得短期間内的某些优势地位,可是它在政治上失敗了,它在全世界人士面前揭破自己是血腥的侵略者。无可怀疑的,德国所获得的这个短期的軍事胜利,只是事变中的枝叶,而苏联所获得的巨大政治胜利,却是重大的长久的因素,在这个因素的基础上,应当开展出红軍在反法西斯德国战爭中有决定意义的軍事胜利。
(录自“斯大林論苏联偉大卫国战争”1950年莫斯科中文版12-13頁)
附三:1948年苏联情报局发表的“揭破历史捏造者(历史事实考証)”(摘录)
编辑“当时已不容絲毫怀疑,英法两国不仅沒有认真設法来妨碍希特勒德国展开战争,反而竭尽全力,用种种秘密协商和勾結办法,用一切可能做到的挑撥手段,嗾使希特勒德国去进犯苏联。
任何一个捏造专家,也不能从历史中或从各国人民意識中勾去这一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即在当时那种条件下,苏联只能作这样的选擇:
或者为了自卫目的,接受德国关于签訂互不侵犯条約的提議,借此保証苏联能把和平局面延长一个时期,使苏維埃国家能利用这个时期,以便更好地准备自己力量去抵抗侵略者可能举行的进犯。
或者拒絕德国关于締結互不侵犯的条約的提議,因而使西方列强陣营中的战爭挑撥者們能挑动苏联在完全不利于苏联的局势下,在苏联陷于完全孤立的条件下去同德国进行武装冲突。
在这种形势下,苏联政府不得不作一个适当的选擇,即同德国签訂互不侵犯条約。
此种选擇在当时既成局势下,乃是苏联对外政策之聪明而有远見的步驟。苏联政府这一步驟,在极大程度上,預决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不仅有利于苏联而且有利于一切爱好自由国家的胜利結局。
如果硬說同希特勒份子締結条約一举是苏联对外政策的原定計划,那就是一种公然的誹謗了。恰恰相反,苏联始終都力图与西方非侵略諸国訂立反德意侵略者的协定,以期在平等原則上实現集体安全制。但是协定是双方面的行动。当时,虽然苏联总想結成反侵略斗爭的协定,但英法两国却一貫地拒絕这种协定,它們宁肯进行孤立苏联的政策,进行向侵略者让步的政策,进行把侵略势力引向东方去反对苏联的政策。美国不仅没有阻抗这种危害政策,反而极力贊助了这种政策。至于說到美国那些亿万富翁,那他們是依然继續向德国重工业中投資,帮助德国人扩張自己的軍事工业,并因而武装了德国侵略势力,好像他們是在那里說:'欧洲的先生們,尽管作战吧,有上帝保佑,放心作战吧,而我們这些謙虛的美国亿万富翁,就趁你們作战的机会来发发財,撈得若干万万美元的超額利潤吧。'
在当时欧洲这种局势下,苏联显然只有一条出路:接受德国人关于締結条約的提議。这总算是一切可能出路中最好的一条出路。
1918年,因为西方列强执行了敌对政策,而使苏联不得不同德国人締結了布列斯特和約,現在,1939年,即布列斯特和約締結后二十年,也因为英法两国执行同样的敌对政策,而使苏联不得不同德国人締結了协定。
各种各样的誹謗者們說什么苏联終究不应該去同德国人締結协定,这种說法唯一只能成为笑柄。旣然拥有英法这般盟国的波兰能够在1934年去同德国人签訂互不侵犯条約,为什么条件較坏的苏联就不能在1939年去訂立同样的条約呢?既然代表欧洲統治势力的英法能够在1938年去同德国人共同发表互不侵犯宣言,为什么由于英法采取敌对政策而已被孤立的苏联就不能够去同德国人签訂条約呢?
欧洲所有一切非侵略的大强国中間,只有苏联是最后才去同德国人締結协定的国家,这难道不是事实嗎?
誠然,苏联得以巧妙地利用了苏德条約来巩固自己的国防力量,得以把自己的国界远远向西推进,得以扼阻了德国侵略势力之毫无障碍向东銳进的道路,致使希特勒軍队在向东方进犯时,不是从納尔瓦一明斯克一基輔之綫开始,而必得从更西几百公里的綫上开始,以及苏联在卫国战爭中,没有精疲力竭,而是成了战爭底胜利者,-这一切当然是历史捏造者和其他反动派們所不满意的。但这种不满只是那些已遭破产的政治家們所表示的一种无能为力的恶意罢了。
这班先生們所表示的恶意与不滿,不过是表明苏联政策始終都是正确的政策”。
(录自苏联情报局編“揭破历史捏造者”,1948年莫斯科初版,1954年人民出版社中文版60-63頁)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