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軍退還舟山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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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英國
1846年4月4日
本作品收錄於《道光條約

又稱《英國退還舟山條約》,一八四六年四月四日,道光二十六年三月九日,虎門。

茲因大清大皇帝、大英主上欲定兩國各款,互相存守和好,是以

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兩廣總督部堂宗室耆;

大英伊耳蘭等國主上特派欽奉全權公使大臣總理香港地方軍務兼領五港英商貿易事宜襲子爵德;

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全權互相較閱,俱屬善當,頋同妥辦諸端,即便擬議各條,陳列於左:

一、進粵城之議,中國大憲牽大皇帝諭旨,可以經久相安,方爲妥善等因。此次地方官難管束粤城士民,故議定,一俟時形愈臻妥協,再准英人進城;然此一款,雖暫遲延,斷不可廢止矣。

一、前於乙巳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地方官會同英國領事官,照善後約第六條酌定出示之七十處,並在河兩邊無多鄉里處所,爲散歩之地,所有定界內,於城外近地行走英人,必受保佑全安無妨。

一、英軍退還舟山後,大清大皇帝永不以舟山等島給他國。

一、舟山等島若受他國侵伐,大英主上應爲保護無處,仍歸屮國據守;此係兩國友睦之誼,無庸中國給與兵费。

一、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大清大皇帝以右所議硃筆批准,即刻將舟山全島交還中國官憲;大英主上親筆准如會議,則兩國宜當照議永守此約。須至特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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