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回藏王公等爵章條例
蒙回藏王公等爵章條例(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國務總理趙秉鈞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19日 1913年1月1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一月二十日第二百五十四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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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條例所訂。分質地形式規定之。
第二條 爵章用景泰藍質。
甲 汗親王黃地
乙 郡王紅地
丙 貝勒白地
丁 貝子綠地
戊 公藍地
第三條 爵章圓徑。形式如一等嘉禾章上層所配者。
第四條 蒙藏爵章。得依其宗敎上之慣例。中繪三寶紋樣。回爵章亦得依其宗敎上之慣例。中繪日月合壁五星聯珠紋樣。
第五條 中間隔道白圈內。分別用漢蒙回藏合璧文字。漢文用篆體。書親王之章或郡王之章等字樣。
第六條 蒙回藏爵章。於中心微點嵌寶石。裏面用針。以便佩帶。
第七條 爵章均由本局製造頒發。以歸劃一。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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