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藍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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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未秋七月十有三日,余赴普寧尹,初學政也。

  甫月餘,有潮民王士毅者,以毒殺弟名來告。云:「從弟阿雄,隨母嫁普民陳天萬為妾。天萬嫡妻許氏妒,以藥鴆阿雄致斃,十指勾曲,齒唇皆青。」並具有誣告反坐甘結,蓋情詞似乎可信也。

  詰朝詣驗,空壙無屍。士毅利口喋喋,直指天萬懼傷移滅。天萬舉家相顧,駭愕不能出一語。余澄心靜氣,鞫知阿雄病痢兩月,並喚當日醫家問訊,灼無可疑。熟視許氏,腹大如牛,三四人扶掖蹲踞,則九年蠱病,含悲淒惋,亦非復妒悍鴆毒人也。

  遍問犯證十餘人,再四窮詰,皆莫知屍在何處。度為王士毅所偷,因呼屍母林氏,問:「阿雄夭殤之日,士毅來否?」

  曰:「邀之,不來。」復問:「次日來否?」曰:「來,不入我家,過其表姊宅即去矣。」問:「姊有夫、男與否?」曰:「有子廖阿喜,年可十五六。」

  即喚阿喜來,問:「廿八日,王士毅到汝家何事?」曰:「遇諸途,未入我室。」問:「何所言?」曰:「言『阿雄死,今埋否?』我對曰:『埋。』士毅問:『埋在何處?』我對曰:『後邊嶺。』即去矣。」

  余拍案厲聲曰:「偷屍者,王士毅也。」夾訊之,果服,供稱係僱乞人乘夜竊發其塚,持之去。再詰其移匿何處,及指使訟師姓名,皆支吾不以實告。恐有從旁窺視者,遂將王士毅決杖三十,聲言旋邑枷示。其陳天萬一家及鄉里牽連人等,概行釋去。當場觀者數千人,咸以為果完結也,歡呼震天,羅拜匝地。

  旋輿不半里,密呼壯役林才,語之曰:「汝去衣帽,先驅入邑城,疾趨東門旅店,問潮客王士毅投宿幾日,寓何房舍,舍中有一人,縛以來。」

  果擒獲訟師王爵亭,舉動從容,若為弗知也者。謬言與王士毅素不相識,士毅亦不之顧,詞氣斬截,幾於無間可乘。度代書、認保之處,土毅不能獨行,密喚代書及保家訊問,俱稱:「此人同來則有之。」爵亭尚不承招,給紙筆,令書供詞,則字跡與原狀若合符節。因投三木,真情畢吐,供稱:係老訟師陳偉度指畫奇計,偷屍越邑,移埋氵戎水都烏石寨外。其埋處當問偉度,即士毅亦不能知也。

  因復遣役星飛訪緝,弋獲陳偉度前來,則老奸巨猾,較爵亭深沉十倍。至則切切鳴冤,言:「陳天萬乃我服弟。此二人全無良心,欲以假命陷弟於死,幸遇青天,燭奸如神。今陷弟不得,又欲移陷其兄。非公龍圖再世,我兄弟死不瞑目矣!」

  余心然其說,有矜釋之意,見雙睜閃爍,似非善類,偶試之曰:「好訟師也!汝所言有情有理,娓娓動聽,若遇他人,百千亦釋。今不幸遇我,而汝又知為龍圖再世,則不必復來相欺。逐一首實,當從原諒。」偉度愕然,無以應。

  王爵亭指之曰:「汝我三人,在烏石寨門樓中商謀此舉,汝援楊令公盜骨故事,教我等偷屍越境。一則不憂檢驗無傷;二則隔屬不愁敗露;三則被告者懼罪滅屍似實,陳天萬弟兄妻妾,鄉保鄰里,皆當以次受刑,夾拶糜爛;四則屍骸不出,問官亦無了局,我等於快心逞志之後,開門納賂,聽其和息,莫敢不從,致富成家,在此一舉;五則和息之後,仍勿言其所以然,阿雄屍終久不出,我等亦無後患。迨偷屍更埋之後,三人歡欣痛飲,共稱奇計,謂神不知鬼不覺,雖包龍圖復生,不能審出情偽。今日之事,尚有何言說哉!既遇龍圖,奈何猶不實供,獨使我二人受罪也?」偉度尚嘵嘵不服。

  余復試之曰:「汝雖無同謀,卻蹤跡不謹。王爵亭、王士毅既為汝弟仇人,汝奈何在東門旅店,與之共坐飲食?」偉度出不急,遽答曰:「偶然耳。」余曰:「一飲偶然,連日共飯,亦偶然乎?」偉度曰:「普邑無多飯店,不得不爾。」余曰:「汝等連日旅店商量,吾已知之。若果仇人相遇,安有許多言說?」偉度漫供:「因爵亭等誣害吾弟,我故以好言勸之耳。」

  余復試之曰:「汝夜間與之同宿,何也?」偉度曰:「無之。」

  因復密訊王爵亭,竊詰其夜間住宿之處,房室、被帳、器皿位置情形,則又在城中林泰家。先後呼到林泰父子,隔別嚴訊,則偉度、爵亭在渠家同宿三夜,絲毫不差,其為同謀主使無疑。爰行夾訊,偉度始供,與天萬因祖屋變價,有睚眥之仇,藉此播害泄忿是實。其阿雄屍,埋在烏石寨外下溪尾,深三四尺,上砍一樹半截為記。

  隨將偉度羈禁,差役管押王爵亭,前至其地。一面關知潮陽令,一面移檄塘邊汛弁,以兵同往。如言掘地四尺,起草蒲席包,則阿雄屍在焉。舁回普邑,俾林氏、陳天萬認明非偽。

  令仵作檢驗,渾身上下,俱無他故。

  王士毅低首無言。陳天萬見偉度而泣曰:「吾兄何為至於此?吾與兄一本之親,無大仇怨。曩因祖業微嫌,兄言欲害我破家蕩產,不得留一鋤存活,吾以兄為戲耳,不意兄果有此事。非兄今日自言,吾亦不知禍從何起也。今者吾事已白,兄自苦奈何?」偉度歎曰:「我之誤也,不必言矣。」

  或勸余將此案通詳,則官聲大震。余曰:「普邑當連年荒歉之後,吾蒞茲月餘,地方未有起色。三宄之罪,固不容誅;通詳解省,牽累多人。吾不忍沽一己之名,使民受解累之苦也。」

  因將王士毅、王爵亭、陳偉度各予滿杖,制木牌一方,大書其事,命鄉民傳擎偕行,枷號四鄉週遊示眾。普人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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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公案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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