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藍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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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盜,故惠、潮土產也,其為之若兒戲然。三五成群,片言投合,奪取小舟,駕出易大,習為固然也久矣。

  余以丁未秋蒞普,特嚴弭盜。甫兩月,境絕穿窬,山溪清廓。時尚未越俎代潮也。

  冬十月,有南澳鎮差員高聰、紀壽、林耀等齎投公檄,移提行劫樟林港大盜林阿相、李阿來。余以綏靖地方,無分彼此,亦不暇辨阿相等之是否真賊,即依來文喚出移解。

  既而思之,海洋行劫,賊徒必多,散黨還家,豈僅寥寥一二輩。若不多方搜緝,使其根株淨盡,潛藏鄉村,為害匪淺。

  不可謂普邑無海疆責任,遂漠然置之也。

  因遣役密訪,有李阿才、李阿皆、李阿繒三人蹤跡可疑。

  隨差陳拱、陳勇攝訊,則李阿繒乃從前竊豕經余拘責者。憶其月日,似不宜有出海之事。屏左右密訊之,阿繒果未同行。且言林阿相、李阿來皆昔年舊案扳累,非此次在洋行劫之人,惟李阿才、李阿皆出海為匪是實。余釋阿繒去。

  細鞠阿才、阿皆,皆不自掩諱,直供係黃呂璜、耳聾京、林老貨招邀出海。九月十一晚,在老貨家對面南逕山會齊。山多林木,眾喜其密茂,遂止宿焉。老貨遣弟林阿鳳以飯至山餉眾。次夜,抵桑田之鳳豆山,藏石洞內一日。又次夜,奪取海船二隻,共駕出海。

  十四日,在花嶼洋面,劫奪鄭財源、鄭廣利繒子船二隻,將原海船棄去。

  十五日,在福建將軍澳海面,奪坐一紅頭船載鹹魚者。

  十七日,在井尾洋面,奪得吳德隆鹽船。眾人利其寬大,將鹽盡棄下水,群趨坐之。其紅頭船、繒子船三者皆釋回;惟留繒船中水手杜阿利在鹽船相助駕駛。

  九月二十四日,在潮屬廣澳洋面,劫奪林有利等杉木船,亦卸其杉木下水,林老貨等二十二人分而坐之。阿才、阿皆與黃呂璜等二十一人仍坐鹽船。是夜風濤大作,兩船不能相顧,遂各飄散。

  黃呂璜船上風篷破損,米糧又竭,饑寒迫身,不能久處海面。於十月初四日,在惠來縣所屬之香員澳沉械入水,棄舟登岸,散黨潛歸。黃呂璜傾跌坑溝,僵凍而死。餘皆空手乞丐還家。林老貨等一船,尚不知其蹤跡去向也。

  問同黨幾人,曰:「四十三人。」問誰為首,曰:「赤鬚大哥、耳聾京、林老貨、黃呂璜皆為首者。黃呂璜係同縣人,鄉居不遠,是以知其名姓。餘皆混名綽號相呼,必見面乃能識之。」

  余意同黨許多,豈有概不識名之理,必係代為隱諱,命刑之。李阿才叩首曰:「實不知也。平日所相呼者,有陳二潑、肚猴順、偷食油鼠、上海容、文萊薯、芬筒公、單鞭、皂隸、侯大漢、阿肥、二十三仔、老二猴、蕭大肚、權師,皆不知其姓名。即赤鬚大哥、耳聾京,亦不知何姓;林老貨,亦不知何名。惟億老貨家在潮陽縣之隴頭鄉,有弟林阿鳳。雖無下海,然往來要約,招伙集械,留阿鳳奔走效勞。若拘獲一林阿鳳,則諸人名姓可識矣。」

  正在設謀訪緝間,復據馬快陳勇稟稱,揭陽縣屬之棉湖寨,有黃阿鳳一名,係出海行劫之賊。余意此必林阿鳳詭姓也,飛差陳拱、陳勇、余進,齎檄往諭湖口司巡檢方大忠,立擒黃阿鳳以來。質之,李阿才曰:「陳二潑也。」問獲者實何姓名,據稱實名黃阿鳳,詭號陳二潑,家居棉湖。係黃呂璜招邀入伙,與阿才等同坐一船,在香員澳岸散黨者。

  時南澳鎮差員高聰、陳申、紀壽、林耀等,聞縣令獲賊,皆來問姓名,乞將三賊賞與差員報功,可得把總之職。余曰:「噫!此亦善。但賊徒尚多,欲一一緝獲,必須有人質對,然後無枉無縱,不累善良。且遲數日,待我獲有多賊,則賞汝矣。」

  高聰等不能待,將李阿才三人姓名星夜飛報鎮帥。鎮帥以為莫大奇功,星夜飛報閩、廣兩省總督、提督,內有「差員獲賊李阿才、李阿皆、黃阿鳳三名,被普寧縣借去」之語。余笑曰:「借衣可穿,借銀可用,借賊何為乎?」余初不知武弁獲賊,如許勛勞,以為猶夫文員,分內尋常之事,是以未與之耳。

  彼遂強冒為己功,一至此耶。

  幕友不能平,勸申文與之辯,謂:「花嶼、廣澳地方,皆鎮帥轅轄之下,何獨吝一槍一刀,讓大功而不建,反以漁舟、商艘盡借與賊?今欲向縣獄之中分捕快縛來之匪黨,以為封建大臣銘鐘勒鼎之殊勛,不亦羞弁韜而貽盜賊之笑乎?」余曰:「如此,非文武和衷之誼,不如讓之。我等焦心勞思,無非綏靖地方起見。若以此為名為功,則三尺童兒齒冷矣。」

  其李阿才所供知賊之林阿鳳,時即乘夜飛差往緝。一面移知潮陽縣差役協擒。次日回報,隴頭鄉並無其人。

  余未以為信也。密令李阿才乘婦人輿,壯役陳拱隨其後,潛聽阿才指揮,舁入隴頭鄉,直至林老貨門前。陳拱見其家有婦人,遽問曰:「汝老貨在否?」婦人曰:「乞丐死矣。」陳拱復問:「小叔阿鳳在否?」婦人曰:「久不來也。」於是陳拱喚鄉長、保正協拘,而婦人忽改口,言不識老貨、阿鳳為何人。

  擁之入縣,庭訊之。婦人堅稱不識老貨,亦無林阿鳳。問鄉長,鄉長亦言:「村中並無此二人名姓。」余思陳拱造門一問,婦人不意一答,真情已經畢露,豈有鄉中全無此人之理?

  命曳下鄉長夾訊之。鄉長大呼曰:「有也。」但以目視二保正而不言。余思二人必有弊,命出門外候呼喚。鄉長乃言:「村中向有林阿任,混號老貨。自九月他出,在外作賊未歸。近有傳其已死者,不知真偽。此婦實老貨之妻,日出丐食。林阿鳳即老貨之弟,今亦逃匿他處。保正恐難拘貽累,令我固稱無有。我是以不敢言也。」因將保正蘇贊卿嚴加刑夾,楊新重杖三十,俱置獄中,謂曰:「阿任、阿鳳獲到則釋,不然,囚之一世。」

  越數日,差役陳拱等多方訪緝,果獲林阿鳳以來。自稱並無下海,止奔走往來,招邀蘇阿佑、洪美玉、李阿才、李阿皆、鄭旭卿、姚阿祿、黃阿德、鄭阿順,及九月十一夜饋飯餉眾之事,言之歷歷。洪伯豐、黃呂璜購置軍械槍刀牌棍、大炮火藥、鉤鐮槍、竹篙槍之類,皆鑿鑿有據。「飯後因器械不足,有南逕羅朝權,遣弟羅朝學攜來藤牌、糧米,送與眾人。他事我不知也。」

  復攝到羅朝權、羅朝學,供稱:「昇平世界,不意眾人有下海為匪之事。林阿鳳、洪美玉平日相識,彼稱欲包蔭洋田,來借牌刀,防守盜稻,不敢不與。實因不知而誤借之,非同黨也。」

  是時,余兼攝潮篆,有兩邑地方之責。且群賊多係潮人,桑田出海,廣澳劫奪,皆潮陽一縣之事。雖疏防非我任內,而弭盜不可不清。會海門、達濠各營將弁,皆以捕賊為急,俱遣目兵,會同緝捕。

  余差周拔、鄭川,偕目兵劉智明、周瑞等,拘獲蘇阿佑,即者七一名。鞫訊之,始知耳聾京即蔡阿京,係湖邑和平寨人也。

  普役陳拱等復拘到洪美玉一名,供在潮陽鳳豆出海,行劫閩、粵各船,及香員澳散黨登岸之處,俱相符合。

  復會同達壕營,拿獲鄭阿順一名,乃惠來神泉人,即混名肚猴順者,供有姚阿祿、許阿光、侯阿舜、鄭阿鳳諸人而普役陳拱等已拿獲鄭阿鳳至矣。據稱:廣澳行劫杉木船被風飄散之後,與洪伯豐、林阿任等同坐一船。於十月初十日,在惠州金嶼洋面,奪得安興利繒子船二隻,始將杉木船放回,而繒子船亦釋去其一。十五日,在海豐下湖東洋面,劫奪陳元魁糖船一隻。二十五日,在碣石地方與官兵哨船相遇。拒捕對敵,被炮火傷死者六人赤鬚大哥、芬筒公、單鞭、皂隸、二十三仔、老二猴。其赤鬚大哥,即洪伯豐也。林阿任、蔡阿京共議,舟中無棺斂,將所獲布匹纏裹六屍投之海,駕船飛遁。二十八日,米糧乏絕,遂在大鵬山地方將器械沉水,散伙登岸。

  其繒船水手杜阿利,先於十月初六日在金嶼山邊取水,乘間逃回去矣。

  復據達濠營把總翁耀拿獲許阿光一名,移解前來,即混名上海客,亦號偷食油鼠者也。

  而差役鄭川、翁馗、鄭應等,多方訪緝,弋獲林老貨,即林阿任一名。據供:因家貧米貴,九月初七日往麒麟埔墟買米,遇洪伯豐、蔡阿京、黃呂璜,商謀出海行劫米船。係伯豐起意為首,周伙四十三人。除眾人所供之外,尚有李阿元尾、李阿完、高阿童、高阿權、蕭旭友、王阿貴、陳烏卞、蔡阿發、孫阿尾、黃阿九、吳大英、楊阿勇、陳阿楊、莊阿耀、劉阿應、盧阿利、李武臣、王阿熊,及呂璜所誘之頑童鄭阿尊等。其自出海行劫閩、粵各船以及散伙分贓之處,與眾人不謀而合也。

  而蔡阿京一賊,亦被差役鄭川、翁馗、標光、林潔、陳萬科等,購得眼線,尾其行蹤,擒獲以來。

  復檄行普邑署典史張天佑,帶同本縣幹役,按照所供住址,拘獲權師,即高阿權一名;李十二,即李阿完一名;高阿童,侯阿朝即阿肥,及鄭阿尊等三名。

  復關移惠來縣,拘獲劉阿應一名。而高阿權先於十月初六日,在惠來鄉間薯園被鄉保緝獲。惠尉嚴刑不承,惠令刑夾四次,亦不以實告。羈獄久之,因病醫調,乘隙逃歸。十一月二十八日,方回到舍,而初一日已就縛矣。初猶支吾抵飾,及見同黨齊集,眾證明確,亦自直認不辭,不待刑法之及也。

  復關移海陽縣,獲到吳陳盛一名。達濠營千總陳安瑞,在錢崗拿獲袁阿仁一名。復據差兵陳武、吳萬,在青洋山拿獲姚阿祿一名。皆質訊無異。則此案大盜,已拘獲十八九人矣。

  而王阿貴就獲於羊蹄嶺;鄭阿清,即鄭旭清就獲於葵潭;黃阿九、孫阿尾、陳烏卞、蔡阿發、李阿元尾就獲於海豐。皆碣石鎮所遣營弁目兵,在各處訪緝弋獲看也。

  潮州鎮差兵林捷先,在揭陽深浦山下,拿獲楊阿勇,即文萊薯一名。而盧阿利、李武臣、王阿熊、陳阿揚、莊阿耀、吳阿來、吳大英、侯阿舜即侯大漢,皆就獲於南澳。南澳鎮咨解福建水師提督,總督尋以粵省之案較重,將盧阿利等解回,交發潮陽縣承審。

  計此案盜伙,惟林阿鳳未經下海;鄭阿尊被欺為龍陽,雖同在舟中,不分贓物,不知行劫為何事。此外,實賊四十三人。

  今緝獲三十四人,碣石鎮官兵殺死六人,惠來登岸跌死之黃呂璜一人,則四十有一人矣。未獲者蕭旭友、黃阿德耳。然各賊皆稱,旭友即蕭大肚也,炮傷深重,散黨之時不能行走,必死在大鵬山中。止黃阿德一人未知去向,釜底遊魂,終無所逃於天地之外,徐以俟之可耳。

  當堂鞫訊,則船戶鄭財源、鄭廣利、林有利、杜阿利等,與群盜俱皆熟識,語言笑貌,不啻故人。

  自桑田鳳豆出海之後,花嶼、將軍澳、井尾、廣澳所劫各船,四十三人之所同也。其自十月初四以後,所劫安興利、陳元魁等船,則洪伯豐、林阿任、蔡阿京、許阿光、姚阿祿、侯阿舜、李阿完、高阿童、鄭阿清、鄭阿鳳、王阿貴、蔡阿發、李阿元尾、陳烏卞、芬筒公、單鞭、皂隸、二十三仔、老二猴、吳阿來、蕭旭友、黃阿德等二十二人之所獨也。李阿才、蘇阿佑等二十一人,雖少劫二船,無拒敵官兵之罪,然游奕海面非止一日,剽掠閩、廣,非止一船。得贓有多寡,按法無輕重,藁街之律,均不能寬,亦不必分首從也。林阿鳳永徙邊陲。

  鄭阿尊年幼無知,與羅朝權、羅朝學並行責釋。被棄下水之杉木、魚、鹽,及所搶衣服、銀、布,俱於各盜名下變產追賠給主。其兩船所用軍器,既經沉沒海中,亦不必深求矣。

  余於此案大盜,設謀購緝,晝夜焦勞。差役奔趨於四境,而鄰邑同寅不以為忌。羽檄縱橫於遠近,而文武將弁協心宣力,不以為嫌。始以旁觀之熱腸,為鄰封驅除稂莠,繼以攝篆棉疆,身在當局,有承審之責任。為兩省永莫安瀾,其獲之也勞,則審之也逸,覺向日之為人者,今皆所以為己也。可見綏靖地方,不必存此疆彼界之念。文武和衷,公忠為國,天下焉有難處之事哉!

  林阿相、李阿來二名,澳鎮知其非賊,發回保釋。粵省督、撫、臬司行查誣良為盜官役職名。余曰:「噫!南澳鎮營之功不可沒也,因假而得真,阿相、阿來何吝焉!」乃以林阿相為普邑馬快役,專司捕盜,李阿來以老歸農。

  從茲閩、粵海疆二三千里,波濤不動,商賈晏然。亦官斯土者之一快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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