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藍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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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屬詞訟,好牽告多人相磨累以示武。或捏造花名,居奇網利,或行賂改匿,移向他人。蓋訟師、蠹役樂此為利。余方厲禁之而未止也。

  一日,有鄭娘寶毆死林嘉柱命案,牽連助毆之人甚多。鄭阿袒一名與焉,注係梅花村人。遣役攝訊,闔村並無阿袒。據屍母陳氏柬稱,即鄭啟亮。

  隨呼啟亮赴訊,自言「小名阿清,並非阿袒。」屍兄林嘉樹力爭:「此人實是阿桶,如係阿清,我甘反坐。」蓋潮邑鄉音,「袒」與「桶」兩字如一,並無分辨。余異之,謂啟亮曰:「今日所重,在有無助毆。汝即阿桶,亦何妨?」啟亮呼天搶地言:「若是阿桶,便助毆是真。」林嘉樹亦指天誓日言:「啟亮要不是阿桶,我便誣告是真。」

  余曰:「噫!此易辨耳。」命兵房取家用冊來觀之,則鄭啟亮小名乃「阿稱」也,字畫濃淡一色,渾然無間。余曰:「若是阿清,則無疑義。此『稱』字可疑,恐係『桶』字所改。」

  再取五年舊甲冊觀之,亦是「阿稱」,但中間小點,墨色加濃,不似一筆書成者。且閱其兄弟小名,旁皆從」木」,豈有啟亮一人獨從「禾」邊之理?拍案呼曰:「鄭啟亮,好大膽也!汝小名實係阿桶,敢改阿稱以欺我,將謂我可欺乎?今助毆是真矣。且問汝家甲冊作何改法?為汝改著為誰也?」

  啟亮知不可隱,乃言實名阿桶,托兵書林集賢代改者。拘林集賢對質,則得其賂錢三盲文,代為盜改家甲冊是實。將林集賢痛責四十板,革退兵書,荷校於市者兩月。

  啟亮亦加重責。審無助毆情事,余歎曰:「鄭啟亮弄巧成拙,深可笑也。汝家住梅花,離縣二十里。鄭娘寶致死林嘉柱之日,汝實未嘗在場。風馬無干,本縣自能審釋。使無串通蠹役盜改官冊,此刻寧家去矣。汝何以深心揣度,知我必弔觀甲冊?又何以深心善謀,連舊冊亦並添改?作弊如神,可畏殊甚。豈料我之獨奸亦如神,即彌縫至精至巧,終難以相欺乎?」

  眾人皆叩首稱神明。鄭啟亮以頭觸地,乞矜釋。余曰:「弄法蒙蔽,非常大惡。吾方為潮邑除奸弊,此事斷不可寬。亦荷校於市,使吾民知法紀,可也。」

  自是作弊者稍斂。余亦嚴禁代書,不許牽告五名以上。而習俗為之一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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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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