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藍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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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振龍有女曰賢娘,嫁劉公喜為妻,十有一年矣。生一子一翁姑無恙,廬舍晏然。公喜以貿易為生,家雖貧,亦不至餒斃。

  公喜父國奕,以墳山雀角,待訊揭陽。適病劇,公喜母攜孫往視之,林氏及幼女阿進在家。未幾,振龍令歸寧以去。鄰人以為常事,弗疑也。

  及公喜歸自廈門,入其室不見其妻。鄰人陳孫典,以歸寧告。公喜之振龍家,則振龍不見。見妻母鐘氏,問賢娘,鐘故為駭愕曰:「無之。」公喜言:「某日來在汝家,鄰里眾目共見,何言無有?」鐘氏曰:「固無有也。」

  公喜歸,沿鄉訪問,偵為鐘氏遣子林開喬及販者郭阿連嫁賣。以告其族人劉文實,文實率劉國定、劉國重、劉勤、劉連等,偕公喜至振龍家,大噪。振龍父子不敢出。公喜計無所施,將林園所種薯芋殘毀狼藉。鐘氏出阻,文實等嘩然詬詈之。公喜痛妻不見,狂跳叫罵,尤無禮。鐘度無退敵之策,入持剃髮刀出,當眾自划頷頦,諸劉皆驚走。然鐘氏刎未及喉,刀傷甚輕,固晏然無恙也。

  公喜猶不已,必欲追究賢娘蹤跡,來告林振龍賣滅其妻。

  振龍亦告公喜賣滅其女。公喜告鐘氏謀販郭阿連,嫁鬻賢娘及阿進,不知所之,索妻女二命。振龍亦告公喜謀販郭阿連,嫁鬻賢娘及盜薯行兇,殺傷夫妻兩命。遣役訪攝郭阿連未至,未訊也。越二十餘日,鐘氏以病死。振龍視為奇貨可居,以活殺妻命來告。云鐘氏怪劉公喜賣女,公喜聽監生劉文進主謀,聚眾行兇,逼殺鐘氏。而告詞後開列元凶,則又係劉文實而非公喜。

  拐賣逼殺,皆云文實之事。余見其前後矛盾,不問可知為荒唐。

  然事涉命案,不得不為詣驗也。

  鐘年五十有六,舊划刀痕已經全愈。遍身黃瘦,並無微傷。

  活殺之控虛誕極矣。但賢娘蹤跡未明,黑自難分,勢不能以中止。拘出郭阿連問訊,則鐘氏前後商謀嫁女情事及遣子林開齊同送賢娘,由惠來而之甲子所,嫁與李姓者為妻,言之歷歷,皆有確據。而振龍恃有親屬為惠潮觀察使心腹乾差,專在外訪求官司得失,而其族又新近與邑中仕宦者聯宗,紀綱數輩羅列屍場,自覺有赫赫之勢,堅不輸服。

  余移檄海豐,並遣隸役偕郭阿連之甲子所,窺伺李家住處,獲出林賢娘。交署尉張東海,遣解來潮。林振龍要賢娘於路,附耳數言而去。

  賢娘至,言十八於歸,今行年二十有九。生一男一女,男為夫公喜所賣,女為郭阿連所賣。問:「賣汝者誰也?」曰:「劉文實也。」問:「汝與文實有私乎?」曰:「無之。」「無則曷為從之奔?」曰:「為文實之母馬氏所欺也。因夫公喜非翁姑所生,被逐,無房舍可居,在文實家借宿。而夫賭蕩作賊,不顧妻子無衣無食,遂為文實所賣。」問:「汝父母知乎?」曰:「不知也。」「然則汝自願嫁乎?」曰:「不願也。」余曰:「噫!奇哉!汝二月二十八日在母家,遣嫁何云文實?」曰:「馬氏遣郭阿連到我母家紿去耳。彼言翁姑死,令我之揭陽治喪,我是以從之去。」問:「是夕宿何家?」曰:「宿洋內鄉郭阿連家,次日宿惠來,又次日宿甲子所。至三月初七日,嫁與李雲義,聘金三兩,劉文實、郭阿連分之而去。」問:「汝平素與阿連有私乎?」曰:「無也。平素並不識阿連,因馬氏遣來始見面,尚詐名阿順,後乃知之。」

  郭阿連以首搶地,大呼曰:「冤哉!我實受鐘氏之托,稱賢娘新寡,近地婚姻富者非偶,貧者無所得食。惟海豐、甲子多魚鹽之利,易以謀生,人多溫飽。令我同林開喬一行耳。我乃男子,賢娘少婦,非親兄林開喬同行,鐘氏肯令其女從我去?即賢娘亦安肯從素不相識之男人,過都越邑之他郡以去?此理甚明,情甚確。如彼所言,我不服也。」

  再訊賢狼,賢娘以父兄先入之言為主,不實供,刑之不變。

  訊林開喬,開喬無可答,亦但諉為文實,刑之不變。訊劉文實,文實固稱無有。賢娘、開喬力指之,刑亦不變。再訊郭阿連,阿連稱止有林開喬母子,與他人無一毫干涉,刑之終不變。

  余復呼文實訊之,文實呼天撲地言:「公喜乃我從兄之子,世豈有欺誑姪婦轉賣他人之人?且我非游手窮餓,有妻有子,有田有宅,肯作喪心病狂之事,與郭阿連分三兩污穢之財?我若果有此情,郭阿連豈甘代罪?劉公喜豈不我怨?即林振龍,焉肯捨我而告為公喜所賣,我又安敢與劉公喜往噪振龍之家,以此嫁禍。有死不服!」

  馬氏曰:「我二十孀居,苦守二子,今行年七十,足不履戶庭,非禮之言不出諸口,豈有勸人改嫁作傷風敗俗之事?若有此舉,則從前守節皆虛矣。此婦人忍心害理,十餘年結髮恩深,甘反面從他人以去,又敢誣夫非翁姑所生,又誣以賭蕩作賊。宅舍堅好,誣以無室;男子在家,誣以鬻賣。如此婦人,何事不可出諸口,尚以其言為可信乎?」

  固遍詢鄰居陳孫典,房族劉紹萬、劉國來、劉文忠,鄉保楊鼎顯。則公喜素守分循良,無此匪醜行。貿易為生,亦無賭博。室廬完固。與劉文實尚隔一村,亦無賣子。

  乃再呼賢娘問之曰:「汝言公喜賣汝男,有諸否?」曰:「然也。」「賣與誰?」曰:「賣與阿翁劉國奕。」國奕哭曰:「天乎!公喜乃我夫婦親生之子,公喜之男,乃我之孫,何買賣之云哉?」

  余不禁怒髮衝冠,命批賢娘頰二十,拶其指,拷之三十,賢娘聲色不動。余曰:「野哉!傷風敗化至此婦極矣!吾早知其妄,但林振龍挾上司威勢,不得不俾盡其詞,此婦豈為人所欺者?既明知洋內鄉為郭阿連之家,又惠來、甲子日日止宿之處,條分縷析,豈有被欺揭陽之理?且誣夫為賭、為盜,為非翁姑所生,為無室無食。如此潑婦,何言不可出諸口?彼以劉姓為仇讎,為土芥,豈肯為文實所賣?況且登車就鬻,實出林振龍之家,與文實迥然風馬。非郭阿連平昔私通,則林開喬之行無疑也。」

  賢娘乃服辜,言:「並非與阿連有苟合,但連年饑饉,賣女者多,不止吾父母。」而林振龍、林開喬亦自知不可掩諱,俯首服罪,不敢復諉為文實。但乞免追財禮,欲與劉公喜索殯殮之資。而公喜欲令其贖還幼女阿進。郭阿連言阿進乃開喬、賢娘鬻在甲子所。亦知其處。命贖還之。

  問公喜、國奕尚收回此婦與否?父子皆叩頭流血曰:「不敢也。」乃聽歸後夫,即日出境,免使久留是邦,為潮邑山川之玷。郭阿連按律枷杖,林開喬以母喪,故開一面之網。追聘禮,貧無可償。勸劉公喜姑置之,勿以污穢之財,差及阿堵,使覘門第者,以為有不祥之氣。而林振龍以年老姑寬,勿謂有人於憲司之側,果煬灶藉叢者之泰山可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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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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