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蠻書
卷九 南蠻條教
卷十 

南俗:務田農菜圃,戰鬥不分文武,無雜色役。每有征發,但下文書與村邑理人處,克往來月日而已,其兵杖人各自賫,更無官給。百家已上有總佐一,千人已上有理人官一,人約萬家以來,即制都督,遞相管轄。上官授與四十雙,漢二頃也。上戶三十雙,漢一頃五十畝。中戶、下戶各有差降。每家有丁壯,皆定為馬軍,各據邑居遠近,分為四軍,以旗幡色別其東南西北,每而置一將,或管千人,或五百人。四軍又置一軍將統之,如有賦盜入界,即罪在所入處面將。

羅苴子皆於鄉兵中試入,故稱四軍苴子。戴光兜鍪(案:《新唐書·南詔傳》作「戴朱鞮鍪」「光」字疑「朱」字之訛)負犀皮銅股排,跣足,歷險如飛。每百人,羅苴佐一人管之。

負排,又從羅苴中揀入,無貝數。南詔及諸鎮大軍將起坐不相離捍蔽者,皆負排也。

羽儀亦無員數,皆清平官等子弟充,諸蠻不與焉,常在雲南王左右,羽儀長帳前管系之。

羽儀長八人,如方內節度支衙官之屬。清平官已下,每入見南詔,皆不得佩劍,唯羽儀長得佩劍。出入臥外,雖不主公事,最為心腹親信。

其六曹長即為主外司公務。六曹長六人,兵曹、戶曹、客曹、刑曹、工曹、會曹,一如內州府六司所掌之事。又有斷事曹長,推鞫盜賊;軍謀曹長,主陰陽占候;同倫長兩人(案:「同倫」原本訛作「司侖」,今據後文改正),各有副都,主月終唱。(案:此字未詳,疑誤)。諸曹稽逋如錄事之職。曹官文牒下諸城鎮,皆呼主者。六曹長有課效明著,得遷補大軍將。

大軍將一十二人,與清平官同列。每日見南詔議事,出則領要害城鎮,稱節度。有事跡功勞殊尤者,得除授清平官(案:原本以除授為句,今據《唐書·南詔傳》「大軍將出治軍壁。稱節度,次補清平官」之文,是除授下應有「清平官」三字,原本蓋因下條相屬而誤脫耳,今增入)

清平官六人,每日與南詔參議境內大事。其中推量一人為內算官,凡有文書,便代南詔判押處置。有副兩員同勾當。

又外算官兩人,或清平官或大軍將兼領之。六曹公事文書成,合行下者,一切是外算官,與本曹出文牒行下,亦無商量裁制。

又有同倫判官兩人,南詔有所處分,輒疏記之,轉付六曹。近年已來,南蠻更添職名不少。

凡試馬軍,須五次上。射中片板,為一次上;中雙庶子(案:二字未詳),為一次上;四十步外走馬據(案:此字未詳)頗柱,中鬥子,為一次上;盤槍百轉無失,為一次上;能算能書,為一次上。試過,有優給。

步卒須為五次上。玷蒼山頂立旗,先上到旗下,為一次上;驀一丈三尺坑過,為一次上;急流水上浮二千尺,為一次上;弄劍,為一次上;負一石五斗米四十里,為一次上。已上一一試過,得上次者補羅苴也。

蠻王為樓,及諸城鎮林邑,但有空平處,即立木八十尺,刻其上為鬥子,中間以墨三寸規之,名曰「頗柱」。所試人持竹劍,去頗柱四十步外,走馬向前柱,中鬥子者上,中第二規次之,中第一規為下。每農隙之時,邑中有馬者,皆騎馬於頗柱下試習。

每歲十一、十二月,農收既畢,兵曹長行文書境內諸城邑村谷,各依四軍,集人試槍劍甲胄腰刀,悉須犀利,一事闕即有罪,其法一如臨敵。布陣,羅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次馬軍三十騎為隊。如此次第,常為定制。臨行交錯,為犯令。

每戰,南詔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軍前監視。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後,一一疏記,回具白南詔,憑此為定賞罰。軍將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地。諸在職之人,皆以戰功為褒貶黜陟。

朝廷差使到雲南,南詔迎接遠送。自數年來,緣邕、交兩地長吏苛暴,恣殺非事,致令眾蠻告冤,因茲頻來攻掠,伏蒙聖心,征發大軍,指揮期於克復。其容州經管三十四羈縻州(案:《新唐書·地理志》嶺南道羈縻州九十二,隸桂管者七州,隸邕管者二十六州,隸安南者四十一州,並無屬容管者,與此稍有不合),伏請委安南大首領為刺史,武定州(案:《新唐書·地理志》武定州乃安南都護府所屬羈縻州之一)亦請委大首領為長吏者,踵前許經略使眷顧親屬,奏元從押衙為刺史,恐非穩便。臣切知故安南前節度使趙昌相繼十三年,緝理交阯,至今遺愛布在耆老,至境內無事。其時以都押衙杜英策為招討副使,入院判案,每月料錢供給七十貫,以寄客張舟為經略判官,已後舉張舟為都護。自李象古任安南經略使(案:原本作「李象古」,今考《唐書》李象古為安南都護,以苛刻失眾,為賊楊清所害,蓋即此人,今改正),恣意貪害,遂至征兵。續又有李涿繼之誅剝(案:原本「涿」上脫「李」字,今據《通鑒》增入),令生靈受害,莫非長吏非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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